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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理】不断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防控,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立法基础,规范执法行为,筑牢司法防线,提升守法自觉,不断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一要夯实立法基础。加强和完善立法是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制度基础。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应急状态确认与宣布,疫情预防中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疫情监测、预警及疫情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中的疫区宣布、人员隔离、场所封闭、交通管制、疫区封锁、紧急调集调用、临时征用等应急处置措施及医疗防护救治、物资储备、资源调度等救援保障措施,以及应急期间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依法防控疫情及应急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特有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但是,在这次疫情防控大考中,我们以问题为导向,不难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传染病分类及应对措施设置尚不够科学,地方政府宣布和调整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够明确,疫情信息公布的情形和权限尚不够具体,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尚待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尚待细化,生物安全立法尚待推进,诸如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性尚待加强。因此,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了适应疫情防控应急需要,可以选择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立法模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7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进一步夯实立法基础,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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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标签: 公共卫生   疫情防控   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