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出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此后,疫情逐渐从武汉及湖北蔓延至全国。面对突如其来的危机,在各地政府调度医疗资源抗击疫情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偏离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轨道的现象,比如“扩大化”“污名化”“去隐私化”等。在危难关头,我们需要“正理平治”,不应因“乱时”而“乱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警惕“扩大化”“污名化”“去隐私化”等问题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扩大化”问题。新冠肺炎的高传染性在短时间内得以呈现,并以超强的势头全面爆发。紧急时刻,地方政府分身乏术,应急执法更多地赖于职能下放,即给予基层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上级政府的指令传达会被下级政府误读。在未能全面领会上级指示精神之时,应急执法更容易变得机械僵化。恐慌造成的严格执法,其思维方式、语言表达以及执行手段并非完全正确。攻击性、冲突性、极端性的应急行为,使得事态被放大;扩大化的处理方式,使得抗击疫情仿佛抗击群体。
事实上,一些社会成员无知的乱为,并非应急执法偏差的托词。“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不加区分的“一刀切”在极左与极右的两端徘徊,容易导致社会恐慌升级,造成内外局势紧张升温。只有区分清楚“故意”与“无意”行为,分门别类地依法治理,才不会让“敌意”升华。无疑,事态扩大化不利于疫情防控以及社会稳定。因此,“正理平治”需要应急执法者有“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奉公守法,执法如山”的判断标准。
其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污名化”问题。小部分人造成的混乱不该由整个群体来承担后果。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出现的“污名化”问题,使得许多无辜者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应急执法者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又导致了该现象的加剧。在疫情抗击如火如荼之际,“地域歧视”问题逐渐浮现。比如,微信朋友圈的恶意推送等,间接地让“污名化”的指针对准“武汉人”或“湖北人”。当冷静的思考无法掩盖暴躁的言语、地方政府的应急措施无暇顾及时,忽视由此变成了一种态度,无为变成了一种纵容。非理性的社会群体在应急措施的盲点开启了法律越界的尝试,对无辜群体的恶意相向成为执法偏差的直接表现。事实上,责骂于事无补,只会将本就处在恐慌中的疫区人民置于更加焦虑的境地,不仅会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人民团结,也会损害国家形象。
“污名化”造成的无形成本会在疫情得到控制后逐渐显现,可能会导致人员失业、企业倒闭、经济滑坡,并加大社会维稳成本。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以法律准绳规制不当言论,严肃惩处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等恶性诋毁行为。新冠肺炎大敌当前,人人自危,但过分、极端、攻击性的情绪散布却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混乱之时,唯有坚持“法治”原则,才能消解纷争、化危机于无形。
最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去隐私化”问题。在疫情防控中,各级政府借助包括大数据技术在内的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准确性,以便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但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则可能会导致“去隐私化”问题的出现。比如,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暴露特定地区及人员的隐私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流入社会,被恶意使用,则是一大隐患。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如果个人信息及隐私在社会中广泛散播,不仅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会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防疫工作要紧,隐私保护也要紧。“去隐私化”问题的出现实属法治思维缺失的表现。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大数据的应用一方面,加强了疫情感染途径的快速跟踪,让隔离措施更加高效;另一方面,若利用不当,则会损害无辜人员的权利。而要纠正应急执法的偏差,不仅要在技术或工具上取得突破,还要在法治与价值方面取得突破。
疫情防控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思维,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
疫情防控与治理中的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要体现在客观现实、主观现实(或主观世界)、互为现实、虚拟现实等层面上。
首先,客观现实层面。客观现实是独立于个人所存在的外部世界。在疫情防控中,区域医疗中心的建立、医用隔离箱的运用、医疗服务用品的提供等都属于客观现实的范畴。而应急执法的举措确实能满足疫情严重地区人民的迫切需要。比如,火神山医院与雷神山医院的快速搭建让中国人民充分感受到技术与治理变革所带来的“中国速度”。
然而,在“扩大化”“污名化”“去隐私化”等问题的影响下,层层下达的指令造成客观现实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刚性”倾向。当政府应急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以居民自治替代时,治理的客观现实就容易造成“越法而治”。比如,有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地区存在“夸张执法”,即存在将抗击“新冠”疫情的矛头转向抗击无辜群体的倾向。坚持依法防控与依法治理,就要纠正客观现实中过于夸张的执法行为。从武汉归来的人并不是敌人,应对其以更多的包容,而不能采用极端的违法处置。
其次,主观现实层面。主观现实是指个人的内心世界,喜悦、悲伤、兴奋、恐惧、愁苦等心理情绪都属于个人主观现实的范畴。抗击疫情的执法方式会对个人的主观现实造成影响。随着疫情的日益严重,人们的心理情绪逐步滑落,焦虑、恐慌、悲伤、愤怒等情绪自然出现。从大数据的实时确证病例来看,武汉的死亡病例最高,而其他省份的死亡病例相对较低。一方面,是因为武汉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封城对民众的心理情绪造成影响。忽视心理层面的波动会导致更大的社会风险,“病毒致死率高”“医疗用品短缺”“全国经济形势严峻”“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采取措施”,等等,都会让疫情重灾区的民众陷入焦虑之中。
当前,有些地方未能将心理疏导及时纳入治理范围,使得越过法律底线的谣言增加了人们的心理压力。例如,有人稍微有一点咳嗽发烧就会去医院,导致病毒获得了二次传播的途径。同时,恐慌心理回馈于个人身体的免疫力系统,在主观现实衰落的情况下,客观现实也难以发挥全部的作用。因此,不能低估情绪疏导工作的重要作用,要对民众进行精神打气以及心理舒压。
再次,互为现实层面。互为现实是人与人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形成的共识世界。从延续时间来看,互为现实远比客观现实与主观现实的影响深远(因为只要得到个体间的相互认同,其传播就具备代际特征)。作为互为现实的一类,谣言无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比如,在疫情爆发蔓延之际,个别社会不法群体散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情绪升级。
消除谣言源头强过控制谣言传播。对造谣生事者,我们应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虚假信息只会蒙蔽民众看待事情本质的双眼,以非法治的方式进行跨省抵制只会间接增加社会无形成本,平息疫情必须要从互为现实中找回“法治”。而“正理平治”就是要还原合乎正道的法律规范,让互为现实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最后,虚拟现实层面。虚拟现实是由网络信息技术诞生的一类独立电子世界,其对其他现实有着巨大的浸染作用。疫情防控中的各大网络平台包括各种APP(微信等),都属于虚拟现实范畴。这类由人类创造的现实,曾为民众提供过无比丰富的数据体验。然而,数据过度挖掘与传播亦造成了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在虚拟现实中,个人可将自身情绪无限放大。危言耸听的数据消息往往以“零边际成本”的方式传播,不仅会损害疫情抗击士气,也会破坏疫情防控局势的稳定。当无辜人员的信息被公之于众时,抱怨、指责、谩骂、诋毁等负面情绪随之弥散,许多平日难以发泄的情绪在混乱的秩序中一触即发,而“跟风”“起哄”“蹭热度”等现象也加重了应急执法的难度。事实上,虚拟现实可由人“创造”,也可由人“捏造”。在数字化平台,真与假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考证,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消散。“留痕性”让时间的消散能力大打折扣,谣言一旦散布,消除就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过多的负面消息将间接加重民众的心理压力。而虚拟现实的“法治”,就是要控制隐私泄露流传的途径。
疫情防控要坚持“享有平等待遇”“保证人格尊严”“重视个人隐私”等价值原则
第一,享有平等待遇。平等待遇是应急执法处于非常时期的首要价值标准。武汉人及湖北人并非全部是新冠肺炎患者,但恐慌的社会心理导致各地对湖北人员出现偏见。这一方面是由于疫情爆发后,社会经济形势严峻,造成大量企业经济亏损;另一方面是由于新冠肺炎的高传染率引发了民众普遍的恐慌。对此,政府应从经济角度理解企业的顾虑,不能以“企业债务全担”的方式进行应急执法,必要时需给予返税补偿。盈亏自负的私营企业在平时能保证正常运营已实属不易。在蒙受损失后,若还被强加负担,那最终结局无疑是倒闭。所以,依法治理不能有任何“道德绑架”的倾向,要站在公正公平的角度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部分民众在封城期间会遇到生活开支紧张问题,“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令失业成为性命攸关之事。因此,应急执法要尽量保证返程上班人员的平等待遇,以相关法律惩处无故裁员的行为。
第二,保证人格尊严。依法保障人格尊严是纠正应急执法偏差的重要措施。依法治理就要区分清楚“故意”与“无意”两类行为。一方面,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应采取硬性措施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对无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应采取柔性措施说服规劝。同时,依法治理要明确应急执法者的权力与责任,防止过度行政自由裁量。就现实来看,过激化的执法措施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因此,应急执法不仅要做好非常时期的特殊防控,也要做好事态恶化的提前预警。隔离工作需要自由裁量,但法治依然要置于人治之上。
第三,保护个人隐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大数据降低了交易成本,隐私泄露却导致成本增加。经济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转需要稳定有序的依法治理,但应急执法的过度化却导致数据问题加剧。因此,要依靠完善的法治体系来保障个人在虚拟现实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舆论极化造成社会冲击。事实上,应急执法应用大数据技术要注意信息传播的末端控制。必要的数据要给出,但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数据应当严格控制,绝不能让个人信息在社会中随意流动。我国政府推行严苛的隐私保护制度是为了对恶性信息传播进行控制,减缓民众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保障数据安全,不仅是为个人谋福利,也是为社会求稳定,更是为“正理平治”做铺垫。
(作者为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丁怡舟对此文亦有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