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同之处在于,病毒的源头都来自于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身上的病毒进入人体主要是由于人类野蛮对待野生动物造成的,包括滥捕、滥杀、滥吃野生动物,滥用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等。此次疫情爆发后,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立法的修改需要进一步深化立法宗旨和理念、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并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生态平衡 公共健康 公共卫生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后,众多学者和公众要求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此后,国家分别于2004、2009、2016、2018年多次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的频率反映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修法的内容也推动立法向着纵深方向发展,但是公众呼吁的部分重要事项仍然未能得到充分回应。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路径,但是如果法律暴露出漏洞,仍然需要及时补救。引发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 源头依然来自于野生动物,面对这种情况,应尽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立法的修改,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立法宗旨和理念的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了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的目标,需要全面审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宗旨方面,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纳入立法目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颁布,其立法宗旨体现在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该宗旨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立法机关第一次启动对该法的修改,但是立法宗旨未变。2009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未修改立法宗旨。直到2016年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才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这一修改,意味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重心名副其实地落在“保护”上了。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其实质要求是正确认识及尊重人与自然固有的内在关系,这种关系强调的是共生、互养、平衡、制约。新时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体现出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障以及对野生动物本身适当的伦理关怀。此外,从多次传染病疫情发生的情况来看,野生动物管理与公共卫生安全的关系也必须是立法应该考虑的方面之一。因此,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爱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以及公共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
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对象范围虽然较最早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并未能关照到所有的野生动物。如果该法只适用于部分野生动物种群,而将其他种群完全排除在外,必然不利于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因此,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扩大为所有野生动物。在此基础上,可以将保护对象进行类型化,根据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时,将重心放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同时以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角度增加一些法律条文。如在对野生动物进行改良、驯养、利用、观赏接触时采取防疫、防病的措施等。另外,也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
由于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适用于纳入国家保护名录及“三有”名录的野生动物。有关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禁止和限制性措施也就主要适用于名录内的动物,而目前食用后导致出现公共健康事件的许多动物,都在名录之外。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必要的。目前有许多学者呼吁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全面禁止食用不太现实,所以,建议进行适当的分类处理。
第一类为野生飞禽类。基于其稀缺性及携带病毒的普遍性和难以防范性,建议全面禁止食用。第二类为陆生野生动物类。建议以禁止食用为一般原则,可为少数可食用的动物制定名录,定期更新。这主要是基于生态平衡、生态安全和个别地方民生的考虑。第三是水生野生动物类。包括内陆水体和海洋内的动物,由于人类食用这些动物的范围较广泛,全面禁止食用对于人类影响较大,而且全球也未见此规定。同时,建议除了保护动物外,对于容易导致疾病和传染病的某些动物由国家定期发布禁止食用名录进行规范管制。第四,对于国家未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也应该与饲养动物一样,在市场供应方面采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的方式,不得售卖活体。
另外,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改为“国家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
【本文作者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陆海统筹背景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18VHQ014)的研究成果】
责编:臧雪文 / 蔡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