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代长安城的空间布局是古代统治者城市建设理念的典型体现,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城市发展的集大成者。唐代城市社会建设与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的特点,就都城管理而言,核心问题至少包括对空间的布局和管理、对居民时间的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
【关键词】唐代 城市建设 城市管理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在结束了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后,唐继隋之后再次实现了大一统局面。唐代是“古典城市化”进程的高峰期,人口向大中城市尤其是都城和地方中心城市集中明显。唐代城市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城市的分级制度,根据所辖人口的多少分为上、中、下县,根据所在位置的特性,又有京、畿、紧、望、雄等类别。二是以都城为首各级城市普遍实行坊市制,对城市的空间和时间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配套措施。三是不同地区的城市发展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由于区域性差别、功能性差别以及层级差别等因素,制度规定与实际施行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都城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又是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城市,正所谓五方杂厝、人文荟萃,因而城市建设理念、基本形制、建设重心和管理制度,都集中体现在都城的建设与治理上。等级的差别、区域性差别以及城市职能的特性,都会影响城市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能统而论之。因此,本文集中讨论唐代长安的城市建设和管理问题。
唐代长安城的空间布局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城市发展的集大成者
唐代长安城即隋大兴城,其空间布局是统治者城市建设理念的典型体现,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城市发展的集大成者。管理都城的行政机构为京兆府,下辖二京(赤)县,即长安县和万年县,以及蓝田、咸阳等20余畿县(具体县数有变化,大致在20—23之间),被称为京畿地区,亦可分为三个区:一是长安城内8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二是长安城外隶属于长安、万年两京县范围内的乡村,三是周围二十余畿县。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点是城区,但随着都城人口的增加和实际居住人口的外延,附郭区已经成为城区的一部分,有关政策也将附郭人口与城内居民一体对待。城区和京畿地区的乡村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人员流动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等方面,既反映京畿地区的特殊性,也反映了城乡关系的普遍性。
唐长安城为三重城,外城城周为36.7公里,面积约84平方公里,分为内外城。内城二重,位于全城中轴线靠北的区域,北部是宫城,为皇帝起居和理政之所;东边为东宫,是太子起居之所;西边为掖庭,为后宫起居之所。内城第二重城是皇城,为中央官署办公之所,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一台(御史台)、十六卫都集中于此。第三重城为外郭城,由坊、市和街三大部分组成,朱雀大街为中轴街,左右两侧对称的城区分别称东街和西街(或称街东、街西),有十一条东西向大街和十四条南北向大街,主要街道宽度都在70米以上,其中中央大道朱雀大街最宽处达155米以上。纵横交错的街道将整个外郭城分隔为108坊(略有变化),坊区为居民区。东西城区各设市区,为东西两市,位于街东和街西中间偏北,各占两坊,是长安繁华区的两大中心区域。此外,位于全城东南隅的曲江池、街道、市区和经常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寺观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社会公共空间,很多具有公共性质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活动(包括官方和私人性质的活动)在这些场所举办。
三重城中的外郭城,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区域,占地面积约为74平方公里,约占整个城区面积的十分之八九。严整规划的坊市格局,有三个空间区划,一是居民区——坊,二是商品交易区——市,三是道路通行区——街道,其中,街道往往是被忽略的城区。长安外郭城主干街道的总面积大约是10平方公里,占外郭城总面积的七分之一强,八分之一弱,也是不可忽视的空间。曲江池、寺观、郊外、广场等,虽然都举办过各类群众参与的庆典、娱乐等活动,但普通市民所需的社会公共空间,并没有在城市规划中充分体现,而是融入在上述三个区划中。随着城市社会的发展、市民阶层的形成,普通居民对社会公共空间的需求必然逐渐显现,这一需求基本集中在大型宗教、文化娱乐及与社会生活有关的群体活动方面。除了要按照各自的区划活动,唐代都城普通民居建筑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如,坊内普通居民住宅不能向街开门,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楼阁,临视人家。富商大贾即使拥有万贯家财,也只在装修下功夫,而不能起楼。对商业性质的邸店等,也有限制造楼的规定。普通民居建筑不能高于宫城的建筑,如果登高而俯视宫中,则判徒刑一年,若俯视殿中,处罚还要加重。
唐代城市建设与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的特点,就都城管理而言,核心问题至少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对空间的布局和管理;二是对居民时间的管理;三是对城市居民的行政及组织管理,四是对城市居民所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和措施;六是应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情况的临时举措。
唐代长安的城市管理:时间管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赋役税收
对居民活动时间的管理。长安城区有严格的时间管制,实行街鼓、宵禁、巡查等制度。
一是街鼓。街鼓制度应始设于唐朝,且仅限于京城,长安通往主要城门的大街有六街,皆设有街鼓,清晨,内城承天门鼓敲响后,各街鼓依次敲响,分别开启城门、坊门、市门;日暮,鼓声再响则诸门关闭,鼓声绝,则禁止行人在街上行走。《新唐书》载:“左右街使,掌分察六街徼巡。凡城门、坊角有武候铺,卫士彍骑分守。大城门百人,大铺三十人;小城门二十人,小铺五人。日暮鼓八百声而门闭,乙夜,街使以骑卒循行嚣謼,武官暗探。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振,坊市门皆启。鼓三千挝,辨色而止。”
二是宵禁与巡行。入夜,全城宵禁,金吾卫所设街使和御史台所设巡使负责巡查,街使负责街道,巡使负责两市,纠捕违禁之人,若持有官府文书或有紧急情况,方可放行。有史书记载,有人入城后,恰逢街鼓敲响,因距离住地较远,只得藏身桥下,避开巡使,翌日晨鼓响后再出来行走。
三是禁街。天子、宰相等出行时,实行禁街,每当出行时,由仪仗、仪卫、车舆、冠盖、羽麾组成浩浩荡荡的队列,沿途静街,不得有人行走,所过旗亭、市楼、外窗垂帘遮蔽,禁止窥伺,也不允许普通百姓居高临下观望。京兆尹出行,按规定也要“静通衢闭里门”。一些重要的官吏出行,对前后仪仗的规模和人数有不同规定,其他人士在街道遇见时,一般都要回避。对行道方向、不同城门使用的限制和范围、所乘车辆轴宽窄也有相应规定,以便和街道的宽度相适应,以保证交通秩序和出行的顺畅。时间和空间的管理和规定,正是在都城实行严格的坊市制的重要表现。
对居民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行政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赋役税收制度。
行政管理。一是基层管理组织的设立。城区属京兆府管辖,下辖长安、万年两京县,以中央御道朱雀大街为界,分别管辖街东和街西所属的坊、里(郭外乡村为里制)。各坊设坊正(乡村为里正),掌管坊门开启、按比户口、坊内治安等,并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和协调坊内的各项事务,如坊墙的修补,水渠的维护,坊内集资以帮助有不时之需之人等。二是户籍管理制度。唐朝前期实行严格的城乡一体、分类管理的户籍制度,即城乡户口没有区别,不同类别和特殊群体有单列的户籍,分属不同机构管辖。如商人列入市籍,匠人编入匠籍,乐人有乐籍,军人隶军籍,僧尼和道士等有单独的僧道户籍。这些单独户籍归属人户,在行政管理、承担赋役等方面有不同于普通编户的责任和义务,一定程度上实行地方行政与专属机构系统的双重管理。长安城五方杂处,宫廷、官府所需甚多,不同类别的人、单独列籍的人大量集中于此。
治安管理。设置街使、巡使、街鼓、街铺、街亭等警卫治安系统的机构和相应设施,有严格的履行职责范围和规定。对居民的出行、活动、言论等都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如不得在市区闹事,不得随意张贴榜贴,不得传播谣言,实行门禁和宵禁等。唐朝长安的城市区划管理,并没有实行单一“区制”,实行的是多重管理。一重是按行政管理系统,一重是监察治安管理系统,即御史台和金吾卫主管。城区治安管理又分为坊区、市区和街区,各自又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赋役税收。长安城市居民除了要承担正常的赋役外,供各级各类官署驱使的色役、杂任、杂职掌等名目繁多,需求量大,主要是由京畿地区有京籍户口的男士充任,但都可以折算成正式的赋役。地方各级城市也需要各类杂役、杂差,但所需人数大大少于都城。
唐代长安城市建设和管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唐朝历史近三百年,前后期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安史之乱的爆发,不仅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格局的调整与改变,也使长安城市建设和管理产生相应变化、面临许多新问题。
一是城市建设及布局方面,官府大型工程明显减少,而私人建筑业蓬勃发展,严格的坊市制度逐渐松弛,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制度逐渐松弛,坊内出现昼夜营业的场所,晚上街鼓敲响后,坊门并没有及时关闭,众多居民仍然在街道上活动。空间的突破则表现在打破分区活动的限制,商业活动更多的在街道和坊内开展,如白居易弟弟白行简撰写的《李娃传》中描写的“士女大和会”,唐代段安节撰写的《琵琶录》中记载,因长安久旱,诏“两市”商人举办祈雨活动等,不仅得到官方的允许,还作为政府行为支持和指令民间承办。但破墙接檐,侵占街铺等侵街现象屡禁不止,流动商贩日益活跃,虽然屡次明令禁止,但管理措施并未到位,新的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制度并没有成型,仍然属于带有权宜性的举措。
二是随着城市化的加剧,大量人口向京城集中,导致长安人口数量膨胀,人口结构更为复杂,外来人口即非京籍增加,人口的成分趋于复杂化。从身份和社会阶层看,有皇室、贵族、官僚、平民、奴婢等;从职业角度看,有工匠、商人、军人、艺人、外来雇佣劳动者、僧道等宗教人士等;从户籍管理角度看,有著籍者、无籍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等等。面对上述情况,我们看到唐朝政府实行了一些新的举措:首先是城乡户籍单列,出现坊郭户和乡村户的区别,对二者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其次,对于单列户籍的特殊群体,户籍管理也有明显的变化,匠户、教坊、商人等身份性色彩淡化,限制松弛,甚至不再实行单独的户籍管理。商人除市籍,两税法纳入正式交税体系;匠户户籍松弛,番匠逐渐被长上和明资匠取代;雇佣制普遍代替番上制;服务于宫廷的各类艺人群体,脱籍者和自由职业者逐渐增加。户口管理的原籍原则逐渐被居住地原则所取代,对外来人口和浮寄人口给予更宽松的政策,一些岗位对非京籍和浮寄人口甚至逃户也逐渐放开。
三是财富向都城的聚集,引起赋役税收制度的变化。税收结构的调整,更具有针对性,也更为复杂。在都城范围内征收和向都城居民征收的税种逐渐单列,名目繁多,成为以后赋税结构变化的趋势,也开启了此后征税的模式,如唐德宗年间对房产税的征收就仅限于京畿地区。这显然是与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中央王朝能直接管控的区域有局限有关。两税法实行后,征缴的财税额度相对固定,中央王朝开支名目繁多,财政窘迫,大量人口和巨额财富聚集在京城,也成为官府开辟财税税源时有所指向的重要因素。
四是随着市民阶层的成长,他们通过多种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城市公共空间需求的扩大,民众公共文化娱乐需求增加;政府在公共空间的管理上逐渐松弛。同时,随着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增加,富人和权贵以及财富向都城聚集,加剧了都城居民的贫富分化。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隋唐五代城市社会各阶层研究”(项目编号:18AZS00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唐]崔沔:《应封神岳举对贤良方正策第二道》,《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②[宋]欧阳修等:《杜兼传附杜中立传》,《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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