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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整治“校园贷”

核心提示: 近年来,“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持续发酵,对学生身心健康、高校和谐校园环境、社会法律信用体系建设等均产生不良影响。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及“校园贷”的野蛮发展,要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纠纷处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整治“校园贷”,努力营造积极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摘要】近年来,“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持续发酵,对学生身心健康、高校和谐校园环境、社会法律信用体系建设等均产生不良影响。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及“校园贷”的野蛮发展,要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纠纷处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整治“校园贷”,努力营造积极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关键词】法律建设 “校园贷” 网贷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校园贷”,是校园网络贷款的简称,是指网络贷款平台对在校大学生所开展的贷款业务,一般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转贷给有资金借贷需求的学生。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校园贷”逐渐渗透到在校学生群体之中。近年来,“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持续发酵。需用法律武器,整治好“校园贷”,为良好的校园环境护航。

“校园贷”因其虚假宣传、诱骗借贷、非法逼债等引发多重社会问题

“校园贷”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校园贷”大多是利滚利,如果逾期不能偿还,将在短时期内成倍增加。涉足“校园贷”的学生为了尽快偿还贷款往往逃课兼职,无心生活和学习,不仅荒废了学业,甚至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也有一些学生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债务,殊不知陷入更大陷阱。受尽催债煎熬的学生很难再有心思安心学习与生活,产生焦虑不安等多种精神疾病。“校园贷”对学生的危害,还体现在让学生陷入高利贷中无法自拔。一些网贷平台钻了“校园贷”监管漏洞并开展虚假宣传,对学生借贷行为进行诱导,不仅没有贷款额度限制,甚至连手续费都没有。在学生借贷的时候,缺乏明确贷款违约责任规定,并设置服务费用、账户管理费用等,利用学生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判断力等特点,导致学生在借款以后无力偿还,陷入“校园贷”泥淖中无法自拔、不堪重负。

“校园贷”不利于构建和谐校园环境。首先,充斥在校园各个角落的“校园贷”不法广告,为“校园贷”滋生蔓延提供了温床,已经严重破坏了纯净的校园环境。其次,伴随着“校园贷”的滋生蔓延,催生了浮躁校园风气,特别是由“校园贷”而衍生出的膨胀物欲和超前消费心理,已经使学生无法静心学习、生活和科研,直接破坏了学校勤学笃行良好学风,对学生成长和发展严重不利。最后,对学校教育秩序产生影响。稳定安全的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和科研的重要保障,也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由“校园贷”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借贷学生承受着较大压力,在频繁催款电话和催债公司逼迫恐吓之下,无法安心学习和生活,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学生甚至走入极端。

“校园贷”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负面效应。“校园贷”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校园贷”容易导致学生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大部分“校园贷”平台对学生个人信息缺乏健全保密意识,甚至有的借贷平台打着借贷的名义,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搜集以后,出卖给其他违法犯罪组织和人员。也有的“校园贷”借贷平台要求借贷人提供担保人相关信息,借贷大学生不敢提供亲人信息,而选择提供同学作为担保人,无形中把个人信息泄露受害范围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涉足“校园贷”的学生如果逾期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出现贷款公司暴力催贷现象,或者非法侵犯个人隐私,对当事人的人身、生命、财产等带来严重伤害,也有的“校园贷”平台把学生逾期信息直接上报到个人信用系统中,对其今后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当前我国关于“校园贷”法律规制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2004年开始,我国银行系统可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卡,虽然解决了学生短期资金困难,但是也带来了逾期还款问题。2009年,国家银监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明确禁止银行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卡;对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卡,也必须经监护人等第二还款人书面同意。国家从法律法规上禁止了对无正常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办理信用卡业务,他们预支花销的资金来源被控制。基于此,各个“校园贷”网贷平台抓住在校大学生超前消费心理,向他们发放分期消费贷款。随着大学生可供购买的分期消费商品和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加入到“校园贷”中,引发的逾期还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校园贷”野蛮快速增长,申请条件不断放松,贷款形式更加多样化和隐蔽。

自2015年开始,国家针对网贷问题,专门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网络贷款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改或取缔包括“校园贷”在内的不合规网贷业务。针对愈演愈烈的“校园贷”引发的社会问题,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以专项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校园贷”进行了法律规制。在上述行政法规中,鼓励银行积极探索和创新针对在校大学生金融产品,要求监管部门加大对“校园贷”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强调各部门联合执法监管,为“校园贷”整治提供了良好环境氛围。

减轻“校园贷”不良影响需用法律手段构建全流程监管防范机制

完善“校园贷”相关立法。一是继续完善金融领域基本法律,对“校园贷”主体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并对网贷平台的责任、义务和权益加以明确,研究制定和实施民间借贷法或民间金融法。二是对针对传统金融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针对“校园贷”问题,对不适应或者相冲突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三是加快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校园贷”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监管,通过完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校园贷”市场运行进行监管,填补和解决“校园贷”市场监管空白问题。四是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和银监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制定校园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南,整治“校园贷”,全面解决“校园贷”中的立法缺失问题。

健全“校园贷”监管机制。一是强化校园网络借贷准入,对借贷平台资质严格审核,提高网络借贷准入门槛。监管部门针对良莠不齐的数千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准入标准,要求开展校园网络借贷业务在成立之初,就必须要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业务开展申请,只有符合要求、通过审核,才可以发放经营牌照,才能在市场监管机构登记领域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准确界定业务经营范围。二是强化运行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要对网络借贷业务标准和业务范围明确界定,严格信息审核,强化“校园贷”平台对贷款学生资质审查,建立事后核查机制,防范虚假信息问题,并加强征信管理,把“校园贷”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系统中,确保每一笔“校园贷”发放之前都通过征信记录查证。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约束,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暴力催收行为加以抵制,合理设置违约金和逾期费率等,对学生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规范“校园贷”纠纷处理。一是强化“校园贷”市场规范管理,教育部门、金融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执法,形成多维、立体和全方位的市场监管机制,对“校园贷”开展整治。二是对“校园贷”暴力违法催收行为进行坚决打击,特别是对侵犯隐私、暴力恐吓、电话骚扰等给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及时查处和通报。三是建立救济机制,针对学生在“校园贷”诉讼中的信息提取、举证方面弱势地位进行帮助,建立行业协会协调机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作者分别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梁鹏:《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②张艳林、海汀:《以“校园贷”谈大学生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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