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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资本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核心提示: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借助社会资本,可以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弥补乡村治理正式制度的不足,化解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从而提升乡村治理成效。我们可通过优化同质性社会资本、完善制度性社会资本、健全文化性社会资本等方式,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摘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借助社会资本,可以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弥补乡村治理正式制度的不足,化解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从而提升乡村治理成效。我们可通过优化同质性社会资本、完善制度性社会资本、健全文化性社会资本等方式,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 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治理有效”作为总要求之一。2019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乡村振兴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实现乡村振兴,我们需要借助社会资本完善乡村治理,努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社会资本对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资本主要包括“社会关系网络”“互惠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其中,“社会关系网络”作为人际沟通的“桥梁”,能够为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互惠规范”作为一种无形的、非正式的规范,可以突破正式规范的约束,与正式规范形成互补; “信任”可以密切集体成员间的合作,促进集体行动。

发挥社会资本价值可以夯实乡村治理基础。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对于先进思想与观念的接受程度仍旧有限,普遍存在着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传统社会资本大多以家族关系为纽带,在处理乡村事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中,人们既有情感联系也有利益联系,而二者结合能够对乡村治理产生深刻影响,为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构筑基石。

发挥社会资本价值可以弥补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不足。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我国乡村治理已逐步迈入法治化轨道。但乡村治理工作繁杂,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离婚、抚养、赡养、劳务、邻里纠纷等事务,制度难以全面触及,也难以全面解决。因此,社会资本助力往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转变使得传统社会资本逐渐衰落,但根植于群众生活中的村规民约、礼仪风俗等“互惠规范”难以磨灭。因此,借助社会资本,能够在适应乡村发展规律与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有效且全面地处理乡村事务,不仅可以弥补乡村治理制度的不足,与其形成互补,还可以节约乡村治理成本,提升乡村治理效率。

发挥社会资本价值可以化解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信任”是促进乡村居民之间相互理解、相互认同的基础,“信任”体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从而构筑高效的乡村社会信任机制。例如,以农业生产互助组织为例,乡村居民通过互助合作可以使集体利益最大化,进而保障个人利益,而这种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一旦某一个体因单独行动而造成集体利益的损失,势必会失去集体的“信任”,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在“信任”这一社会资本的作用下,大多数乡村居民会选择集体行动,即认同村民委员会等乡村治理主体,遵循乡村治理规则,从而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

发挥社会资本价值,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优化同质性社会资本。同质性社会资本主要包括宗族关系、乡村精英等“社会关系网络”,能够为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一是优化宗族关系网络。宗族关系网络能够为乡村居民带来心理依托与归属感。发挥宗族关系网络中良性社会资本的作用,乡村治理主体可以将宗族转变为乡村居民自由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宗族的组织能力,推动乡村居民的广泛协商,培育乡村居民的民主思维,在乡村社会中营造民主共治的氛围。同时,乡村治理主体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治理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式,避免宗族势力对行政资源的占据,破除庇护关系网,从而消解宗族关系网络中的不良社会资本。二是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乡村精英是正式制度与社会资本的纽带,能够引导乡村居民共同致力于建设现代化乡村。因此,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往往需要依托乡村精英的配合。乡村精英一般眼界开阔、熟悉法律政策、执行力强,且经济实力强、管理经验足、社会威望高。乡村治理主体应当充分利用乡村精英的优势,发挥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使其在乡村事务决策过程中聚集乡村居民的共治之心,促进乡村事务的科学决策与民主管理。但与此同时,乡村治理主体也要对乡村精英的权力范围予以合理限制,引导乡村精英公开、公正地行使权力,与乡村居民共同决策乡村事务,合力治理乡村。

完善制度性社会资本。制度性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村规民约、信任制度等内容,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与正式制度形成配合,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一是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可以有效协调乡村社会事务,为乡村治理提供必要载体。对于缺乏村规民约的乡村,村委会应当引导乡村居民共同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具体而言,应避免村规民约的内容因过于模式化而形成“一刀切”的现象,确保其内容既要彰显国家法律法规的价值,又要体现地区特色;既要能够规范干部的权责,还要能够约束乡村居民的行为。对于存在村规民约的乡村,村委会应当引导乡村居民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既要避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也要避免村规民约过度依赖正式制度,同时还要保证村规民约符合乡村居民的意愿,获得乡村居民的认可。二是完善信任制度。政府可以将信任制度纳入法治范畴,以法律保障信任制度,促使乡村居民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乡村社会中塑造彼此信任的良好风气。政府是健全信任制度的主体,政府公务人员要坚守诚信底线,严守承诺、取信于民。村委会要塑造诚信、公正的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营造讲信用的乡村社会氛围,促进乡村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健全文化性社会资本。文化性社会资本主要包括传统宗族文化、公共精神等内容,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乡村居民的思想,引导乡村居民遵守乡村社会公共秩序。一是摒弃传统宗族文化中的不良成分。传统宗族文化在保障乡村社会有序运转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良成分也在影响乡村“善治”的推行。因此,村委会可以借助大众传媒,弘扬传统宗族文化中的敦亲睦邻、谦恭处世等道德准则,自强不息、以和为贵的精神特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还可以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知识竞答活动,引导乡村居民摒弃家族主义、宗族主义、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成分,避免其影响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二是培育乡村居民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构建乡村生活新秩序的必要文化性社会资本。培育乡村居民的公共精神,能够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政府可以培育民间组织,鼓励乡村居民通过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观点,激发乡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提升乡村居民对乡村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公共精神。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家刘国钧日记整理与研究(1930—1960)”(项目编号:18BZS09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肖永添:《社会资本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机制与对策分析》,《理论探讨》,2018年第1期。

②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③赵晓峰、冯润兵:《乡村治理发展顶层设计:政策演变与前瞻——基于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回顾》,《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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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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