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教育部等部委也先后多次发文,体现了对治理校园欺凌的坚定决心。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人们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校园欺凌只是小孩子之间的打打闹闹,但这是绝对错误的认识。要知道,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有的甚至会留下终生阴影。因此,校园欺凌者不能仅仅受到道义上的指责,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晓英、晓青等人是一所职业学校二年级的学生,她们在学校里飞扬跋扈,很多同学都敢怒不敢言。仅因为怀疑一年级新生晓欢在背后说她们的坏话,晓英、晓青等人便闯入宿舍对晓欢拳打脚踢,还往晓欢头上浇脏水,揪着她的头发猛往地上撞,让她跪下向每一个人喊爸爸,拿墩布棍子当椅子逼着她在上面晃来晃去……直到打得晓欢不敢说任何话、不敢看任何人了,晓英、晓青等人才扬长而去。
被打后的晓欢神志恍惚,情绪低落,后请病假回到家中。她总是躲在屋里不敢出门见人,只要一提到学校就会大喊大叫,而且晚上经常失眠,睡着以后也会做恶梦。医生诊断晓欢为应激性障碍,目前处于抑郁状态。在律师的指导下,晓欢的父母带着她拨打了110报警。
很快,公安机关对晓欢遭遇的校园欺凌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晓英、晓青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晓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但是,比身体更严重的是晓欢受到的心理伤害。随后,检察机关以晓英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晓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晓青等参与欺凌的几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晓欢因被欺凌而心理受到重创,等待晓英、晓青等人的,则是学校的开除和铁窗下的眼泪……这里没有赢家。
人们都知道校园欺凌是不对的,应该预防、制止校园欺凌,但是,人们真的了解校园欺凌吗?到底什么是校园欺凌呢?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校园欺凌,可以从6个要素来考量:
第一个要素,校园欺凌的主体是学生。校园欺凌仅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而不包括老师或者校外人员对学生实施的体罚或者其他欺凌行为。本案中,晓英、晓青、晓欢都是在校的学生,符合校园欺凌的主体要素。
第二个要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也就是说,行为人本身就是蓄意或恶意欺负其他学生,希望他人因此感到受伤或者不适,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晓英、晓青等人明显带着恶意闯入晓欢的宿舍实施欺凌,符合校园欺凌的心理要素。
第三个要素,校园欺凌发生在校园内外。教室、操场、厕所、校园门口、上下学途经地等都是校园欺凌的多发场所,校园周围的超市、网吧、影院、书店等也是校园欺凌的可能发生地。所以,校园欺凌不仅发生在校园内,同时也包括校园外。尤其是在寄宿制学校,宿舍常常是校园欺凌的多发地,本案中的校园欺凌就是发生在宿舍内。
第四个要素,校园欺凌往往是恃强凌弱。校园欺凌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具有不对等性,欺凌者往往凭借某种强势条件而对被欺凌者蛮横霸道。所谓“强”不仅仅是体力上的,同时也包括倚仗人多势众、家庭背景等其他强势条件。本案就具有这一典型特征,晓英平日里在学校飞扬跋扈,这次又仗着人多势众对晓欢实施欺凌,具有明显的恃强凌弱的特点。
第五个要素,有具体的欺凌手段。校园欺凌者采用了具体的欺凌手段,如身体殴打、言语辱骂或者孤立排挤等等。本案中的晓英、晓青不仅殴打了晓欢,而且还有言语上的辱骂等行为。
第六个要素,造成了伤害后果。不论是给受欺凌者造成了身体伤害,还是财物损失、心理伤害等,都属于欺凌造成的伤害后果。本案中,虽然晓欢的伤情为轻微伤,但是,她的心理受到很大伤害,已经出现了抑郁状态,这也属于伤害后果之一。所以,最后晓英、晓青等人受到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晓英、晓青等人的犯罪年龄、悔罪态度、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分别判处1年和11个月的有期徒刑。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