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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现代化法治化国家治理新征程

【摘要】从法治理论角度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具有以下显著特征和重大意义:开启国家治理新征程,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政治宣言、行动纲领;彰显“中国之治”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制度安排;描绘“制度之治”宏图伟略,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体现“宪法之治”国家意志,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推进“法治之治”骨干工程,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建设法治体系。

【关键词】国家治理 制度 法治化 宪法 法治体系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3.0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历史性成就,深刻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等重大政治问题,集中凝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努力构建良法善治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政治宣言、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贡献。《决定》的作出和贯彻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具有以下显著特征和重大意义。

开启国家治理的新征程

《决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时代主题,抓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逻辑主线,突显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政治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深刻把握党团结带领人民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首次深刻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等重大政治问题,首次集中概括了以党的领导制度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首次深刻阐述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基本内含,首次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十三项重点任务,开启了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治国理政的新征程。

彰显“中国之治”的本质特征

美国学者Kenneth Lieberthal,中文名是李侃如,他于2004年出版了一本著作——Governing China: From Revolution to Refor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中文译本《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胡国成、赵梅译),从多个角度研究和描述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如何从革命时代的运动式政策式治理,逐步走向改革时期的制度化法律化治理。今天,中国的改革全面深化,“中国之治”又进一步向前推进,发展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之治。“中国之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思想意识形态、政策制度规范、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等各个方面,涉及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个领域。其中,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是抓住了“中国之治”的制度这个重点和关键,努力构建新时代现代化和法治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这是一个在党的领导下从“政策之治”转向“法律之治”的历史性过程,是从“运动之治”转向“制度之治”的革命性飞跃,是我们党70年治国理政制度化、法治化的创新性发展。

“中国之治”的核心要义,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民主之治、制度之治、宪法之治和法治之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它集中概括为13项制度优势。党的领导制度是13项制度中的关键性、根本性和统摄性制度,是“中国之治”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切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和主体的,国家治理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以人民为主体和中心的民主之治,是中国之治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是国家治理成功的根本,也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行“中国之治”能够取得成功的“中国密码”。

描绘“制度之治”的宏图伟略

制度是建党之基、立国之本。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通过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顶层制度设计和其他重大举措,通过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巩固和不断发展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所以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化,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国家制度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更加重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创造性地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建设性的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并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作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其中国家制度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目标是: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加系统明确地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一战略安排描绘了我国“制度之治”的宏伟蓝图,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体现“宪法之治”的国家意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集中、最系统、最根本的宪制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依据。我国宪法以国家意志和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发展成果,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路线、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律制度上的最高体现,也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化和法治化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宪法规定的以坚持中国共产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各项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提高宪法实施能力,以更加有效的宪法遵守实施来引领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努力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推进“法治之治”的骨干工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最基本的内容、最主要的载体和最重要的保障,良法善治则是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的最佳状态和目标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骨干工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抓手。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新局面。与此同时,国家制度是国家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必须坚持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相互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相辅相成。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必须不断推进国家制度建设的法治化,全面实现法治建设的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个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不断促进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努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依法治国与法治问题。主要著作有《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走向宪政的立法》《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主编)等。

注释

[1]习近平:《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68页。

责 编/赵鑫洋

Starting a New Journey of Modern and Law-based Governance of China

Li Lin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the Deci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9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 remarkable characteristics and great significance. First, it starts a new journey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is a political declaration and action program for modernizing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making it law-based; second, it highlights the essential feature of the "governance of China", and is a major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that adheres to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the people's position as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rule of law; third, it describes the grand plan of "governance of institution" and provides a set of more complete, stable and effective system for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fourth, it reflects the national will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the general basis of all kinds of national system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adhere to and improve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e must improve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for ensur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fifth, it advances the key program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egal system is the legal manifest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modernize the governance of China, we must speed up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Keywords: nation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 law-based, Constitution, rule of law system

[责任编辑:赵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