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晓波、胡 波
每当人们谈论中国典籍“走出去”的时候,大多想到的是文学、哲学、国学等典籍的译介推广。事实上,法律典籍也早就走出了国门。它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智慧结晶,范围广泛而丰富,涵盖法律思想、学说、典章制度、法医学理论等诸多内容。
在古代,中国是法制文明大国,中华法文化较为丰富而成熟,对周边诸国法典的诞生发挥了重要参考借鉴作用。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周边一些国家的法典的篇章结构、内容原则等,都曾以此为蓝本。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具有独特的价值判断和文化结构,是解读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其中的“德主刑辅”“礼法并施”“天人合一”“伦理亲情”等思想和价值观,都具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本质特征和独特底蕴。
19世纪前,得益于航海技术的发展,西方人经由水上航道来到中国。从此,身处世界另一端的人们,借由大量游记、见闻和书信,开始对中国的法律文化有了模糊的认知,其中不乏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文化零碎地、片段式地解读与加工,使得中国的法律在西方一直游走于事实和想象之间。
英语世界对中国古代法典的译介,大多源于英国旅行家小斯当东翻译的《大清律例》。这部法典译本于1810年在伦敦出版,拥有商人、外交使节和译员等多重身份的小斯当东认为,《大清律例》具有“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可以说,小斯当东的英译本是世界上第一次较为完整和系统地将中国的成文法典介绍给西方。
小斯当东的译本甫一面世,就引起了西方世界的广泛关注,《爱丁堡评论》《每月评论》《学衡》《亚洲杂志》等知名杂志都刊登了对该译本的积极评价,译者小斯当东也收获了业界的赞扬,被誉为“最懂中国的行家”。不久后,《大清律例》的法语版、意大利语版和西班牙语版也先后转译出版,体现了当时的欧洲急盼了解中国法律的普遍性诉求。
皇皇法典,一脉相承,《大清律例》也是对前朝遗产的继承与发展,但是更早出现的《唐律疏议》和《大明律》都是近几十年才被译介到西方。《唐律疏议》是完整保存至今最早的中国法典,为中华法系之杰作,目前仅有美国汉学家庄为斯在1979年和1997年分上下两卷将之译出。2005年,美国华裔学者姜永琳完整译出了《大明律》。这三部重要法典的译介,受到了海外的广泛赞誉,是对历史上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文化碎片化认知的补充和修正,让西方受众更加完整地感受中国传统典章制度所传递出的法律文化和思想。美国学者德克·布迪和克拉伦斯·莫里斯在他们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指出,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更人性化、更合理。
不只是法典,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在世界上也遥遥领先。《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系统法医学专著,比意大利人菲德利斯写的、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还要早350多年。自成书以来,《洗冤集录》先后被介绍到日本、荷兰、法国、英国、德国等地。尽管如此,《洗冤集录》仅存两个版本的英文全译本。1873年,英国汉学家翟里斯根据清朝官员童濂所刊的衍生本《补注洗冤录集证》进行了全文翻译。1981年,美国学者麦克奈特翻译了《洗冤集录》,这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原本翻译的版本。此外,在“走出去”的法律典籍队伍中,还有哲美森的英译《刑案汇览》和高罗佩的荷译《棠阴比事》等。
不可否认,任何译作都存在历史局限性。经典之所以需要重译,就是为了将历史文化记忆引入新时代的语境中,辅之以全新的理解和阐释,对前人的译作进行必要的修正,从而延续原作不竭的生命力。1994年,美国学者钟威廉将《大清律例》重新译出,才有了这部法典的第二个英译本。
翻译可以唤醒被历史尘封的文化记忆,也是构建、延续、传播和交流集体文化记忆的重要手段。法律典籍的翻译不仅具有历史研究的学术价值,也具有延续中华传统文化记忆的传播价值。对外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坚定的文化自信,重视古代法律典籍的译介,积极推动优秀法律典籍“走出去”,才能让尘封的经典重见阳光,展现丰富的文化底蕴。
当然,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海外传播,仅有文化自信远远不够。文化记忆的延续和传承,必须要有一批具有定力和热情的学者、译者,孜孜不倦地阐释、解读和翻译中国的法律典籍,世世代代,薪火相传,传递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记忆的“火种”。须知,已经“走出去”的法律典籍,多由国外学者主导译介,以西方人的观察视角阐释传统中国文化。新时代呼唤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文明交流互鉴,新的历史使命和文化重任也呼唤更多中国人从自己的立场和视角出发,以中外合作的方式,向世界更好地讲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法律故事。(董晓波、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