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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大考,更需法治思维

【摘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以来防控难度最大的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中国在相对短期内实现了对疫情卓有成效的控制,其中以全面依法防控理念提升治理体系的秩序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疫情暴发以来,中国在防疫决策、防疫施策、防疫效果方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全面依法实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持以法治方式保障社会稳定,坚持在国际法框架下履行大国担当。

【关键词】依法治国 疫情防控 人民群众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以来防控难度最大的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中国在相对短期内实现了对疫情卓有成效的控制,其中以全面依法防控理念提升治理体系的秩序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任何自然人来说,生命无疑是最高的人格利益。自疫情暴发以来,中国在防疫决策、防疫施策、防疫效果方面,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基于其在风险性和破坏能力方面的巨大不确定性,中国首先从最高决策层面确定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施策定位。2020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1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时指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

在防疫施策层面,中国以人民生命健康为基本保障,全面依法实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组建了权力配置合理的组织体系,不仅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还向疫情集中的地区派出了专业指导组,从而将决策和一线工作联系起来,形成信息和资源的充分联通。二是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求,保证了资源的必要集中。中国以体制和制度优势,将国家行为和社会自治结合,调配全国必要资源,特别是精锐医护力量、医疗物资优先支持疫情严重地区。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国武汉的火神山和雷神山两所专科医院在10天左右双双落成,随后,多个具有创新思路的“方舱医院”也投入使用,从而确保了大量患者得到及时和科学的治疗。三是为保障特殊时期社会生活安定,完善了限制条件下的社区保障体系,使必要生活物资及时、充分地得以供应,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基本实现了防护资源供应和社区化的生活保障;四是对医护人员依法实施倾斜保护。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医护人员是最为重要的防控力量,但极限条件下并非寻常个体医治的共同处境,很可能使医护人员出现社会学上的“情绪劳动”。为此,不同地区都出台了针对医护人员及其家庭的特殊物质保障政策,甚至出台了针对家庭教育、旅游等长效倾斜政策。这对全面保障医护人员安全和其他情绪面向极为必要,也无疑是对特殊群体生命健康的特别保护。

中国坚持以法治方式保障社会稳定

法治思维的优势是,施策者可以基于法的普遍性、安定性、正义性等价值功能,以社会稳定和集体安宁为目标,寻求应急管理所追求的政策目标。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其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疫情发生后,我国政府不断致力于建立一整套完善、正义、有效的实施机制,实现对人民获得社会救济的特别保障。

一般来说,社会的存续状态可以分为自然状态和紧急状态。自然状态是指社会日常秩序和公共规范全部在场的情形。也就是说,社会在秩序稳定时,确定的、众所周知的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共同尺度,是具有效力和实效的;而紧急状态则意味着,一个有权威实施特定法律的力量组织在场,对社会资源依据紧急时期的普遍规范或临时公开规范作出正当使用。此次疫情下的社会,无疑是一种特殊的极限状态。中国在疫情发生后,为降低社会整体危机,依据紧急状态的法律和国家层面的应急预案,一方面对社会常规运转和重大发展任务按下了暂停键,将特殊资源集中于建设大型专门收治医疗机构,调配医护力量和医疗资源实施特别防控;另一方面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集中收治、隔离,同时对健康人群的社交与外部社会行动作出临时限制。在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能够确信“每个人对他人都是绝对安全的”的情形下,这些举措,在相对短期内阻止了病毒的大面积蔓延,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获得社会救济的权益。正是因为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可能有能力采取个别化的措施照顾到每个社会成员,因此,国家为防止因缺少有效防范意识导致疫情危机扩大而采取的必要限制举措,使社会成员成为具有高度危机意识的个人,共同维护了公共秩序。

从社会秩序史看,信息公开是减少社会恐慌、保证集体安宁不可缺少的手段。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而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的施策效能。特别是对于引发公众心理震荡的公共卫生事件,真实、透明、持续的信息公开不仅能增强社会的普遍承受力度,还能确保政府施政的合法性。

疫情发生后,中国以透明和公开为原则,将病毒特征、传染途径、疫情现状、治疗方案等,向中国国内和国际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了公开传达,同时每日公布疫情情况,将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数量、状况及时透明地公开,以确保公众及时准确了解疫情信息;此外,在社会大局得以稳定、医疗资源得以规模化保障的基础上,对最初信息公开不到位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对专业机构和公共行政机构启动调查,以回应社会关切。

中国坚持在国际法框架下履行大国担当

中国作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缔约国,严格依照条例,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公共卫生观察”结果,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涉及国际范围内共同防控事务,并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的框架下,履行大国的担当,协助其他国家发展、加强其快速有效应对疫情的应急核心能力。疫情发生以来,世卫组织多次肯定中国疫情防控表现。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在德国慕尼黑安全会议上表示:“虽然目前尚不可能预测新冠肺炎疫情走向,但中国为从源头控制疫情所采取的强有力防控措施令人鼓舞。”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特殊时刻,一是在国内疫情呈现最为集中暴发的时候,实现了有效的管控防治;二是在疫情蔓延至全球范围后,中国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有力的支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底,中国共向120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提供了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口罩等防控物资。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责编/李一丹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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