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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挑战及应对

【摘要】有声读物发展面临立法滞后、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缺乏、盗版侵权成本较低的挑战,导致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版权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有声阅读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需要加强对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立法,培养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以及开展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从而解决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问题。

【关键词】有声读物 版权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有声阅读行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较好地满足了人们碎片化阅读的需求,但是由于有声阅读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市场监管缺失、行业竞争无序等问题,从而导致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深入分析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探索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思路及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应根据有声读物的独创性分析和判断其是否为作品

有声读物是指以声音为语言形式,以磁带、光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为载体的出版物。我国有声读物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及新媒体的广泛普及,懒人听书、得到、喜马拉雅FM等听书平台迅猛发展,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及获取新知识的重要渠道。当前对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有声读物具有独特性、独创性等,并且能以某种载体的形式进行传播,应将有声读物归为作品;也有学者认为,有声读物知识是对原作的简单复制,并没有产生新的内容,不应将之视为新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视角看,有声读物能够以特定的载体复制和传播,并且能以独特的声音将文字信息呈现出来,带给读者不一样的听觉体验,这说明有声读物可以被视为作品。但也应当看到,有些有声读物只是对文字作品简单地进行录音处理,并没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如果将之视为作品,很容易侵犯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对待有声读物,而应根据有声读物的独创性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从法律监管视角看,自2010年开展维护网络版权的“剑网行动”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的蔓延,但由于互联网盗版侵权的成本很低,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现象往往屡禁不止。

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面临监管立法滞后、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缺乏以及盗版侵权成本较低的挑战

有声读物监管立法滞后。首先,有声读物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产业,有声读物版权界定、版权保护等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声读物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进行保护,也未明确有声读物的原著作者、文字稿件版权人以及朗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导致对有声读物地市场监管存在法律漏洞,也为各种侵权盗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种类进行了列举,但是没有将有声读物列入应当予以产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版权侵权的处罚力度较小,并且没有对侵权赔偿进行详细规定。

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缺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但由于受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观念缺失等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并未成为大众自觉的法律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世界里,网民更习惯于“免费”的消费模式,将免费获取知识信息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些有声读物内容制作者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复制、加工原创作品,在制作有声读物时没有考虑原创作品的利益。有些听书平台甚至在未经有声读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将有声读物“拿来”免费播放,侵犯了有声读物所有权人的版权。

盗版侵权成本较低。首先,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音频的制作、复制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可以非常方便地制作或复制各种有声读物。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知识产品及服务,如果涉嫌侵权问题,在收到产权所有人通知时立即删除有关产品,就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有声读物领域的侵权盗版等行为提供了法律免责条款。再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这一政策法规要求看,仅有少数网站具有经营有声读物的资格,但是互联网平台上音乐网站、视频网站、社交网站等都涉嫌经营有声读物,从而增大了有声读物版权监管的难度。最后,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现象。

解决有声读物发展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应当加强对有声读物版权地保护立法,培养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等

完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以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为出发点,开展有声读物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比如,应当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有声读物的内涵、性质等,明确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内容、方式、主体、对象等,明确行政部门、有声读物版权所有人、网络听书平台、听众等在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此外,应当修订和完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有声读物侵权、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网络视听行业准入等规定及标准,为有声阅读市场监管及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法律认同。一方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认同。比如,可以将网络道德教育、网络文明建设与网络普法教育结合起来,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宣传盗版侵权行为的各种社会危害,使广大网民能够自觉抵制有声读物盗版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有声读物版权所有人及有声读物平台也应当积极与盗版侵权行为作斗争,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声阅读平台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有声读物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各种方式培育公众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意识。

加大对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监管力度。开展网络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在数字技术、信息传播等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有声读物盗版侵权成本很低,用户购买有声读物后,可以用云储存上传到网络,然后以资源共享的方式供他人免费下载,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有声读物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网络作品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网络资源分享的实施细则,规范云储存企业的链接分享行为。此外,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重要补充,成立专门的有声读物版权管理部门,对有声阅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遏制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现象的高发势头。

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其一,健全有声读物版权交易机制。建立有声读物集体版权制度,开发有声读物版权信息管理系统,为进行有声读物版权交易提供制度和平台支持,提高有声读物版权使用的规范化程度。其二,优化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大力开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为有声读物版权保驾护航。比如,可以开发信息加密技术,防止有声读物被复制或窃取,减少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开发数字摘要、媒体指纹等举证技术,以更好地保护有声读物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2019年度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新媒体视域下陕西政府环境传播及其环保形象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9C13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邓倩:《“避风港原则”与版权保护之间冲突与平衡》,《传播与版权》,2017年第8期。

责编/谢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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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有声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