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据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为助力成都市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稳定发展,近日,该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编制了“成都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对10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60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60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及清单的推出,是为了加强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扶持帮助,通过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增强“免疫力”,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助力经济恢复发展。
《不予处罚清单》规定,100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涉及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包装说明不规范、商标使用不规范、经营信息不及时更新等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予以行政处罚。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属首次违法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清单》规定,60项可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涉及发布已审查批准但批准有效期限已过的广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减轻行政处罚。例如,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兼经营少量预包装食品,属首次违法,食品来源合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清单》规定,60项满足特定条件可从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商标标识使用不规范等行为。例如,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首次违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从轻行政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因轻微失信行为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对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对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企业年报公示的一般性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暂不列入或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和“成都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体现了包容审慎原则。从包容监管角度出发,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清单排除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与民生安全有关事项,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管。(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