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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难题(4)

区块链技术的引入:“技法融合”下的新希望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与核心技术,也是后者的技术本质所在。简而言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协议,用于创建安全透明的分类帐,以向特定网络中的每个人报告交易。[22]具体而言,向区块链添加的记录信息,首先是通过哈希(Hash的音译)算法创建一个称为“散列(Hash)”的加密(Encrypt)的数据字符串。该散列是某条记录的唯一标识,并且保证着记录的完整性,因为没有人可以在不破坏散列的情况下改变散列。一旦一条记录通过哈希算法进行加密,成为“散列”,它与其他在同一时段记录信息的“散列”聚集在一起,从而成为一个“区块”。在一个区块链中创建的第一个区块成为“生成块”。每创建一个新的区块,它都会链接到上一个区块,从而创建一个加密链接的区块链。概言之,经过哈希算法加密的散列组成区块,区块组成区块链。这也是这种技术协议被命名为“区块链”的原因所在。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共享账本技术”,[23]它其实是一种披上技术外衣的账本。其核心内容也是交易的分类账,类似于银行分类账的电子版本。但与传统的手写账本相比,区块链有三大特征与亮点。第一,区块链记录其用户网络中发生的所有交易或事务,具有完整性的优势。第二,区块链分类账具有公开透明和一视同仁的特点和优势,它非歧视地进行记录,并将结果公开,他人可以知晓,也可以监督。第三,区块链账本建立在用户共识机制之上,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记账或登记制度,它通过技术的应用减轻了登记的成本。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不仅是一种技术创新,还将带来制度创新。区块链是一种可用于构建制度的技术,具备形成新的治理模式的潜质。[24]从数字技术到智能合约,再发展到社会治理,这也被认为是区块链技术发展的三个阶段。[25]区块链在未来可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并带来制度创新。

区块链将带来制度创新,根源仍在于其技术本质。作为一种创造信任的技术机制,它通过特定算法,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分布式账本。[26]基于其账本技术的可靠性和结果的公开化,使用者之间能够形成共识机制。这一账本也具有了法律上“公示公信”的意蕴,对推进任何依赖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财产权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机制,虽然没有权威机构对记录信息的数据进行审查,然而其特有的密码算法和共识机制保障了数据的安全。区块链通常并不保存原始数据,而是经过哈希函数加密的数据,[27]其中的数据带有时间戳,且不易伪造和篡改。[28]数据信息的安全保障了数据信息的权威性。

由上可见,区块链是一种公开性、权威性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这与传统的官方登记机构的本质属性一致。官方运营登记机构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威性,同时,大多数登记制度还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进一步讲,区块链不仅可以满足官方登记机构的特征要求,还具有去中心化的优势,可以节约大量社会成本。这对于作品使用登记制度的构造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区块链是记账、登记的突破性技术,在解决现行各种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上具有用武之地。然而,区块链并不能成为解决版权确权登记困境的灵丹妙药,原因在于,国际条约确立的版权自动产生原则根深蒂固,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实难撼动。版权强制登记制度,即使与技术相结合,也已经是一个不可能的命题。从激励角度而言,由于国际条约对版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明确反对,各国法律很难对利用区块链的版权确权登记制度提供法律激励。一言以蔽之,在当代版权法之下,区块链技术无法造就一般意义上的版权确权登记制度。

新技术为版权制度的活力再现提供了新契机。尽管区块链技术无法用于强制性的确权登记制度,但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孤儿作品”的登记,并将有望解决查找和认定的困境,从而为其利用扫清障碍。

本文提议的“孤儿作品”区块链登记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是一个分布式分类账,该分类账收集和记录使用者对作品权利人的查找结果。查找作者的每一次努力、每一次行动都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总账得以记录。从而,所有的查找情况均记录在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据库中。

在区块链技术架构的“分布式总账”之下,每件孤儿作品都可占有一个单独页面,在该页面上记录着潜在使用者试图查找权利人的每一次努力。积少成多,积小成大,这一查找权利人的真实记录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可以作为潜在使用者已经勤勉查找权利人的证据,为作品的利用扫清障碍。使用者的每一次查找过程和查找结果都在账本中记录,并且不易篡改,证据的客观性得以充分保障。第二,基于使用者视角,区块链登记的另外一个好处是可以避免重复查找,减少他人的查找成本。区块链登记具有公开透明的特征,他人可以查阅前人的查找情况,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找,从而最终找到权利人,获得许可,促进利用。第三,区块链技术之下可以形成共识机制,登记结果公之于众,可以促进对查找的勤勉程度的监督和审查。区块链注册体系将提高对勤勉查找程度验证过程的效率。第四,在该方案之下,也无需中心化的管理机构存在,可减少机构运作成本和社会成本。这一技术体系对使用者而言并无额外负担。在区块链登记体系中的数据无非是使用者承担的查找权利人的信息记录。

概言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孤儿作品”查找登记制度是一种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机制,可破解勤勉查找要求的实践难题,使实践中的障碍得以消除。本质上而言,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可以将一个中心化、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作品登记体系化解为一个去中心化的技术体系。

进而言之,区块链技术与不同的“孤儿作品”解决方案都可以融合,并产生优化结果。第一,“孤儿作品”利用的准强制许可模式为较多国家所采用。在这一模式下,首要规则是使用者进行查找权利人的合理努力。在实践中,加拿大版权局会要求申请人说明其为查找版权人所进行的所有步骤,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可以证明该努力的所有相关文件以及一份证明这些文件真实性的宣誓书。[29]这不仅对使用者施加了较多负担,也使负责颁发许可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了一定的查验成本。引入区块链技术,行政管理机关就可借助于区块链登记平台验证勤勉查找义务满足与否,其运行成本将大大降低。第二,在权利救济限制模式下,并不需要事先进行作品的强制许可,无需政府部门的介入。这一解决方案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依赖市场力量,避免政府干预,这也是权利救济限制模式的特色。2008年美国《孤儿作品法案》的参议院版本设计的“孤儿作品”利用规则中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参与。在该草案中,并不需要指定或设立行政机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登记处等机构,也不需要征收和管理许可费。[30]此方案可谓将市场理念贯彻至底。2008年美国《孤儿作品法案》的众议院版本却引入了向版权登记处提交“使用通知”的规则,其前提是需要指定或设立利用“孤儿作品”的版权登记处,实质上导致公共机构的介入。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均拒绝了由政府代为行使许可权的制度安排,采取的是“孤儿作品”许可使用的法定豁免。在基本理念上,区块链技术与市场导向的基本理念一致,它可以避免政府干预,避免行政机关的介入成本。同时,区块链又可以弥补市场自发秩序的不足,将依赖市场力量的制度安排置于公众互相监督之下,并通过技术措施保障结果的公开透明、共识互信。应该说,区块链技术非常适合与任何依赖于市场力量的解决方案的协作与优化。第三,欧盟采取的有限例外模式非常谨慎地为“孤儿作品”利用设置例外,并从文化遗产的维护上取得正当性依据。这一带有很强限制性的使用规则旨在保护和传播欧盟文化遗产,具有公共利益目的。欧盟《孤儿作品指令》并不期待解决“孤儿作品”利用的全部问题,而是采取一种有限解决的策略。[31]其结果是,它只能有限地解决公共文化机构的利用问题。作品的商业利用才是更具有一般意义的问题。真正解决“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势必解决非公共机构在商业领域如何使用“孤儿作品”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公共文化机构查找权利人的信息可以完整地公之于众,商业化主体也可利用区块链平台中公布的信息,与权利人联系,并获得许可。从而,区块链平台的公开化特征和优势将会使“孤儿作品”的利用不限于公共文化机构,弥补欧盟的有限例外模式的不足。总之,区块链技术可以与不同的“孤儿作品”解决方案相结合,形成法律和技术互动之后的优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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