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冲突
人工生育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内地,合法人工生育技术限于人工授精技术。从技术方式划分,分为人工体内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从供体来源划分,分为同质人工生育(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受精)和异质人工生育(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卵子进行人工授/受精)。此外,虽卫生行政部门明文禁止,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情形。代孕分为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前者情形下代母不仅怀孕分娩,还提供卵子,与代子有基因关系,精子一般来自委托男方。后者情形下代母仅怀孕分娩,卵子来自委托女方或捐卵者,精子来自委托男方或捐精者。
人工生育具有与自然生育不同的特点。一是主体多元性。除同质人工生育外,在异质人工生育情形下,通常涉及四方或五方主体(受术夫妻、捐精或/和捐卵者、所生子女);而在代孕情形下,少则涉及四方主体(委托男女、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理论上至多涉及九方主体(委托男女、精/卵捐赠者及其配偶、代孕母亲及其配偶、所生子女)。二是行为结构复杂性。与自然生育相比,人工生育情形下,借助于人工辅助技术,分娩起源于受术协议或委托人与代孕者的委托协议,而非性行为;且与基因来源无必然联系,打破了自然生育基因联系的生育规则。由此,传统自然生育亲子身份确认规则已无法应对人工生育的复杂特点。鉴于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立法者必然面临复杂价值冲突与选择。
同质人工生育情形下,除生育方式不同,主体、基因联系特点与自然生育相同,似仍可适用血缘真实的确认标准。现实中主要争议在于:未经丈夫同意实施的人工授精能否认定丈夫的父亲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与丈夫生育自由的冲突);误用第三人精液实施的人工授精能否认定丈夫的父亲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与血缘真实的冲突)。
异质人工生育情形下,生育方式、主体、基因联系特点均不同于自然生育。现实中主要争议在于:夫妻双方同意实施异质人工生育能否适用亲子关系的否认(血缘真实与子女利益、诚实信用的冲突);未经丈夫同意实施的妻卵异质人工生育能否认定丈夫的父亲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与丈夫生育自由的冲突);精/卵捐赠者能否认定父母身份(血缘真实与捐赠者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代孕父母子女身份确认是更为复杂且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复杂性在于:第一,其原因行为即代孕行为合法性存在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探寻解决路径时,存在将该问题解决与代孕合法性绑定处理的倾向,如有观点以原因行为不合法为由,否认委托方父母身份成立的可能性,[4]由此产生原因行为合法性与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独立性之争;第二,所涉主体复杂性,如前所述,代孕所生子女最多可能面临八位“父母”;第三,所涉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包括委托者生育权、代孕者身体权、子女生存权、发展权等,由于涉及尊严、自由、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冲突,使得价值的取舍更为不易。虽然立法未予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代孕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争议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代孕母亲反悔、不愿将孩子交给委托方,也可能因孩子存在生理缺陷导致互相推诿父母责任。司法中一般适用自然生育规则。但代孕与自然生育在行为特点上有本质区别,适用同一规则可能导致司法的非正义,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则。
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价值选择
第一,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贯彻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从的准则,是法的其他价值必须遵从的价值。[5]在利益衡量中,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比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6]在所有民事权利中,生存权具最基本性质。人所有的权利需以人的生存权作为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础,否则任何权利都会变得毫无意义。生存权优先性体现在法律的优先保护上。任何有碍人生存的行为都为法律所反对。其他权利的享有在必要时得让步于生存权。[7]
亲子身份确认直接关系未成年子女生存权保障。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生存能力,必须依赖于其监护人的保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首要义务,是其生存权实现的关键要素。因此,父母子女身份确认应以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保护作为基本价值主张,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价值选择。
第二,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以血缘真实为基础,兼顾身份安定。血缘真实是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理想状态,即同时符合人类种族繁衍和个体血脉延续、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的价值需求,应以血缘真实作为立法基础价值。但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优先性,当追求血缘真实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对血缘真实加以限制。此外,为避免追求血缘真实导致身份关系的长期不确定性,损害家庭和社会秩序,应兼顾身份安定,承认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父母不以血缘真实为必要。这体现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等具体制度设计上。具体而言,为实现血缘真实,设立父母子女关系否认、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制度;为保护子女利益及身份秩序,规定父亲身份推定、对否认权人和强制认领申请人范围进行限制、明确否认权除斥期间和消灭事由、自愿认领须取得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等。
第三,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应以父母主观主义为基础,兼顾血缘真实和双系抚育。人工生育起源于生育意愿,无论人工体内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或代孕行为,若无成为父母者的生育愿望,则没有人工生育子女的出生,且人工生育不以基因联系为必要特征。因此,生育意愿表示是人工生育行为的必备要件,且不以血缘真实为必要。
就人类生育活动的本质而言,费孝通先生认为,生育制度是从种族绵延的需要上所发生的活动体系;生育对父母来说是自己的牺牲;人类的抚育是双系的,即父母共同向孩子的抚育负责。生育制度基本结构是父母子的三角。[8]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视角,由于父母身份意味着长期义务的承担,需父母有充分的抚育意愿;种族绵延是生育的目的和父母愿意牺牲的根本动机;父母双系抚育更符合子女利益。由此,推演出子女利益优先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三要素——生育意愿、基因联系和双系抚育。但三者并非同一位阶。
首先,生育意愿是人工生育行为起源,应将生育意愿作为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基本条件。其次,基于生育意愿的主观性,其长期维系需有客观要素为依据。生育的目的是血脉绵延,基因联系是维持意愿的客观动因。但基于人工生育特点,追求完全血缘真实将有损基因捐赠者的意志自由,且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在不违背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生育意愿的前提下,兼顾血缘真实更符合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特点。再次,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父母双系抚育至少意味着双重含义,一是父母身份均应确认,而非只确认一方;二是父母双方均应承担抚育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不免存在单方委托或父母一方死亡等非理想状况。双系抚育同血缘真实,都是人工生育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的补充条件,非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立法价值选择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为优先,以父母生育意愿为基础,兼顾血缘真实和父母双系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