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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如何平衡义利关系

【摘要】作为一种介于一般企业和公益组织之间的特殊类型的企业组织,社会企业高度关注社会目标、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消极现象。中国传统“义利观”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既要遵循儒家经济伦理第一定理的“以义制利”的底线伦理原则,又要通过实践儒家经济伦理来实现“义以生利”,从而实现社会目标和商业可持续的有机平衡。

【关键词】社会企业  社会目标  义利观  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社会目标与投资的社会效应

近年来,“社会企业”逐渐成为一个被社会大众熟知和关注的词汇。社会企业迅速成长契合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和国家治理转型的大趋势,也推动了中国社会治理的巨大进步。但是学术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对于“社会企业”的了解仍然非常有限,甚至存在很多困惑与误解。这些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会误导社会企业,使其迷失方向,忘记自己的定位与宗旨,从而在逐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初衷背道而驰。

社会企业的内涵是什么?从字面上来说,社会企业就是关注社会目标的企业。但是这个定义一提出来就会遭到反驳与挑战。有人质疑:难道一般的商业企业就可以不关注社会目标吗?也有人认为,既然社会企业本质上是一种企业,为什么不能够光明正大地获取更多的利润?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涉及企业、社会企业之间非常重要的异同辨析,这些辨析并非只是学理上的,更涉及实践层面和法律层面。

社会企业概念的出现,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硬核假设即利润最大化的一种颠覆。社会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社会目标与投资的社会效应。社会企业将企业的社会角色与经济角色融合起来,即一方面关注社会目标的实现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一个利润最大的微观主体,它的首要追求就是实现利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注重社会责任,恰恰相反,它在实现利润目标的同时必须关注社会导向,遵循社会责任原则,履行一个企业公民的责任。近年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学术争论的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具有企业公民性质,是否应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从主流的经济学思潮来看,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而不应该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于社会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摆正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的位置,厘清社会导向与利润导向的关系,从而在实现社会目标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当然,在现实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要想保持这样一种平衡,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

儒家经济伦理两大核心定理:“以义制利”与“义以生利”

义与利的平衡问题是儒家经济伦理的一大核心问题。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义利观”是核心命题,“义利之辨”也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之一,被很多人称为“儒家第一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贯穿中国几千年经济伦理的核心范畴是“义利之辨”。“义利之辨”在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那里就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对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产生了深远影响。有些人把孔子的义利价值观理解为义利对立的关系,认为孔子倡导“义”而否定“利”,把仁义作为君子的行为准则而完全鄙弃“利”,从而把孔子理解为一个单纯强调道德准则而否定功利准则的 “道德至上主义者”。这种观点没有全面理解孔子的经济伦理观念。事实上,孔子并没有否定“利”的合理性,没有简单地否定一切追求富贵的行为。孔子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还曾坦言“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孔子否定的是“不义而富且贵”,“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即否定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富贵的行为。赵靖认为孔子及其早期儒家学派在义利方面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义主利从论”,即在义与利的关系中,“义”是核心的价值观,“利”要服从“义”,谋利要合乎价值准则和伦理规范。可见,孔子并不是简单地鄙薄功利和富贵,获取功利与富贵的前提是其追求行为不损害公认的社会价值准则和道德观念。

具体而言,孔子的义利观可以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见利思义”或“以义制利”,这是“儒家经济伦理第一定理”,是一个底线原则,也是一个消极原则。“见利思义”是指当一个人面临利益(包括物质与非物质的利益)关系时,要以是否合乎“义”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获得或占有这些“利”,或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或者“见利忘义”。对于那些破坏道德准则的获利(名誉也是一种利)机会,一个正直的人应该毫不犹豫地放弃。假若超越“个人私利”的范畴,是否可以抛弃“义”的要求而不择手段呢?在这一点上,孔子的态度也是很明确的——获取“公利”的前提也必须符合“义”,也就是说,即使为了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等“公利”,也必须考虑实现方式的正当性,实现方式要符合社会道德准则,不能不择手段。总而言之,在孔子看来,不仅在追求个人私利时要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为前提,在追求集团或国家利益时也要以“义”为前提。

第二个层次是“义以生利”,这是“儒家经济伦理第二定理”,是一个更高的经济伦理原则,也是一个更为积极的原则。“义以生利”这个命题意义深远,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在“义”和“礼”的范围之外,“义”对于“利”有道德价值上的优先性;第二个层面,在“义”和“礼”的范围之内,不必谈“利”,因为在孔子看来,只要符合“义”和“礼”,利就自然而然获得了。孟子也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符合“义”,则“利在其中矣”。从现代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义以生利”的观点也是有深刻的合理性的。如果一个行为主体在经济运行和企业实践中遵循了“义”,模范地执行了道德准则,为社会创造了价值与福利,则其社会声誉(社会资本)必定增多,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进而会获得更多的财富回报。也就是说,“义”直接带来了“利”,并保障了“利”。

中国传统的“义利观”能够为社会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重要启示

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社会组织发育水平、国家治理水平的支撑。当前阶段,中国社会企业的健康成长尤其离不开整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水平和法治水平作为支撑。同时,社会企业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这是一个双向促进、双向优化的历史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社会企业而言,最大的挑战仍然是对自身的定位。社会企业如果对自身的定位清晰,就会选择合适的商业战略和营销模式,从而在商业可持续和实现社会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对此,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为社会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就社会企业的自身定位来说,其承担的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要大于一般的企业,因此对于“义”的追求要放在“利”的前面,即既要遵循儒家经济伦理第一定理“以义制利”的底线伦理原则,又要通过实践儒家经济伦理第二定理来实现“生利”“保利”。就“以义制利”的底线伦理原则而言,社会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有底线思维,要恪守伦理底线,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罔顾社会目标和社会责任(这是对社会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就“义以生利”的积极原则而言,社会企业要通过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达成社会目标、更积极地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业务增长和财务可持续。

社会企业要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解决就业人员的福利问题和未来的发展壮大问题,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盈利,这是社会企业与公益慈善组织最大的区别。现在,很多人讨论社会企业时往往将其与公益组织、慈善机构混为一谈,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种误解。社会企业与公益组织一样,都关注社会目标,都强调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社会企业要做到自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就不能光靠别人输血,就必须要有自生能力,即必须要盈利。

社会企业说到底还是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是第三部门,是以其他机构的投入为前提的,是“花别人的钱”(当然是有效率地花钱)。因此,我们经常把慈善公益机构视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获得工资、利润,第二次分配是通过政府的税收调节)。社会企业只有找准自身定位,明确自身与公益慈善机构的区别,才会有产出、有盈利。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有助于社会企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面对自身定位这一最大挑战外,社会企业还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第一个风险来自于人类的贪婪本性。很多社会企业刚开始创立时,理想十分远大、立意十分高远,关注社会目标,以社会发展为己任。但是后来,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竞争压力下,在自我扩张的动力驱使下,在更大的利益诱惑下,其行为越来越偏离社会目标而转向单纯的盈利。这方面已经有过很多惨痛的教训。比如,2010年前后在印度安德拉邦等地发生的小额贷款机构危机。这些小额贷款机构原本是着重于实现扶贫目标并兼顾盈利目标的社会企业,但是后来由于竞争压力、股东分红压力以及巨额利润的诱惑,其中的某些小额贷款机构开始忘记、抛弃自己的社会目标,盲目放贷甚至放高利贷,最后不仅导致很多贫困客户破产、自杀,而且也危及自身的发展(很多小额贷款机构因不良贷款过多而倒闭)。这个教训值得中国的社会企业借鉴。

第二个风险来自于社会企业的商业模式。如果社会企业仅仅有一颗好心、一颗善心、一个好的动机,而缺乏一套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商业模式,那么这个“善心”或“好动机”就会缺乏基础与保障。社会企业只有探索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才有可能既做到关注社会目标,还能适度盈利。当前中国的社会企业大多生存艰难,其原因在于没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商业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社会企业为了寻找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商业模式,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即拼命赚钱、盈利,结果忘记了自己的初心,丧失了一个社会企业应有的责任心,导致自己在公众中的声望一落千丈,自己的优势、竞争力、公信力一落千丈,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遭受严重损害。

第三个风险来自于公众对社会企业的误解。很多公众把社会企业等同于慈善事业和公益机构,因此拿慈善事业和公益机构的标准来要求社会企业。这对于社会企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致命的。为此,应该加强宣传与普及,让整个社会了解:社会企业不是慈善机构,社会企业也要通过自己正常的盈利活动来保持财务的可持续性,以免影响正常的、合法的商业活动的开展。只有当公众对社会企业的定位有正确的理解和预期,且社会企业又能够以兼顾社会使命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正常经营活动来赢得公众的支持和认可时,我国的社会企业才会真正实现健康发展。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路径与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8JZD02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唐凯麟、陈科华:《中国古代经济伦理思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②王泽应:《义利观与经济伦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③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④王曙光:《金融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⑤廖政军:《印度小额贷款危机:并非资本逐利场》,《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0日。

责编/刁娜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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