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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如何治理科举“冒籍”现象

【摘要】分区配额与本籍报考是清代科举的两项规制,但在科举竞争存在明显区域差异并且人口流动越发普遍的背景下,“冒籍”成为清代科举的普遍现象。为了防止考生冒籍,清代在童试中创设了“审音”制度,即在考场通过审查考生的方言来判断考生是否冒籍。作为清代特有的一项防止科举舞弊的措施,审音制度对于维护科举秩序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关键词】清代科举  冒籍  审音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冒籍”现象是历代科举考试的痼疾。清代,随着科考繁兴,户籍制度相对宽松,科举录取率和士子科场竞争力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科举冒籍现象越发普遍,地处京师的顺天府冒籍现象尤其严重。清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科举秩序,通过稽查户籍、设立廪保、严格审音、强化惩戒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完备的冒籍防范机制,严防科举冒籍现象。其中,“审音”作为清代特有的一项防止科举舞弊的措施,强化了防弊成效。

清代科举规制与冒籍的治理机制

清代,分区配额与原籍应试是科举取士的两大规制(基本原则)。清代科举的童试一级学额(学校生员名额)具体分配到府州县学,而乡试、会试中额(科举录取名额)则分配至各省。分区配额依据各地文风高下、赋税轻重、人口多寡,对于边远地区的学额与中额的配置往往有特别照顾。

与分区配额之制密切相关的是本籍报考的规则。本籍报考要求考生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以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参加考试,否则可能构成冒籍应试。在本籍报考规则之外,清代科举考试中又专门针对流寓人口实行寄籍应试之法,即某一考生因祖、父入籍至原籍之外的另一地区,该考生以这一地区的户籍参加考试的办法。寄籍应试需以置有田产、房产等不动产为必要条件,又强调寄籍地置有祖、父坟墓,从年限上看,通常需要达到某些条件之后正式入籍这一地区达二十年以上,并且原籍实不可归,才可在取具族邻担保等基础上向流入地官府申请寄籍应试。

自明代以来,“科举必由学校”。在清代,由于科考竞争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人口流动越发普遍而寄籍应试条件又相对严苛,于是出现了士子既不在原籍地应试也不以合法的寄籍应试,而是通过非法冒充户籍至更易录取的地区参加科考的现象,即科举冒籍。这一现象在童试中尤其典型。清代童生只有通过县试、府试、院试三级考试合格后才能入府、州、县学读书,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具备参加乡试、会试的条件。而一旦成为生员就意味着获得功名,享有若干政治、经济特权,故作为“士子进身之始”的童试,冒籍现象尤为突出。

科举冒籍,不仅破坏了清代科举分区配额、本籍报考和寄籍应试的规则,扰乱科场秩序,还会滋生社会腐败现象,甚至出现因“冒籍多一人,则土著更少一人”而经常引发土客冲突与法律争讼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治理冒籍跨考这一顽症,清代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

清代统治者通过稽查户籍来查禁冒籍。对于寄籍人员,清代实行严格的资格限制,对寄籍二十年之制也有明确规定:“室庐以税契之日为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其呈明入籍考试。” 清代科考制度同时规定担保制度,包括童生互保、廪生保结、官员担保等。童生互保,要求在童试中五名童生互相担保身家清白,没有冒籍等问题,如有一人舞弊,则“五人连坐”。廪生保结,包括认保与派保两项。认保是指童生应试时必须找一名廪生作担保,从而保证其没有冒籍等弊端。在童试时,廪保必须到场识认,确保无误后方准童生入场考试。为杜绝认保廪生舞弊,又有“派保”,即在府试与院试时,先将选定廪生名单张榜贴于各衙署前,考生请榜中之人加保。此外,在乡试、会试中还要求各省士子取具同乡京官印结以作担保。

清代还加强对冒籍士子的惩戒力度。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规定“生童有籍贯假冒、姓系伪谬者,不论已未入学,尽行斥革,仍将廪保惩黜,若有中式者,核实题参,革去举人,发回原籍”。康熙十六年(1677年)制定冒籍士子呈首政策,“许本生赴部自首,改归原籍,免其斥革”,但并未能遏制冒籍现象,故雍正三年(1725年)严厉规定“嗣后有未经呈首者,一概不准改归,察出照例黜革”的惩罚措施。乾隆八年(1743年)议准应试童生“但系诡捏数名,连棚应试,及顶借他人姓名假冒入场,希图幸进者,照诈冒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同罪”。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清廷强化对冒籍的惩处力度,“应俱罚停会试一科,以儆冒滥”,对于通过冒籍入仕之官,“照违令笞五十私罪律,罚俸一年,仍令查明各原籍,照例改归,以清户籍”,冒籍中式之举人、进士以及入仕官员,如在期限之内“呈报改籍勿论”,否则予以斥革、议处;未中式之冒籍贡监生员,勒令限期改归原籍,否则予以斥革。至此,清代惩戒冒籍士子的机制基本成形。

清代“审音”制度的实践

清代沿承前代科举制度的普遍性规定并结合本朝特点的强化措施,在全国各地科考中严格执行,颇具成效。然百密有疏,故清代针对顺天府童试冒籍突出问题,从清初就创立、实行了独特的审音制度。清代审音制度,一般认为“审音制度在全国各地的童生试及乡试中均有实行,然未普遍推广,惟顺天的大兴、宛平二县因历来入籍者甚多,客观上为冒籍者提供了更多机会,故二县的审音制度一直坚持到清末”。实际上,审音制度的实施范围更广。

一是顺天府的审音。清代分配学额的基本依据主要涉及政治地位、文风、赋税、人口等因素。顺天府及其所属大兴、宛平二县,因“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行政地位,其科考教化具有外县所不具备的特色”,县学的学额均按照府学之例,顺治时顺天府取二十五名,大兴、宛平各二十名,雍正时更是“各取进二十五名”,这比《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中记载的清代外省学额府学20名、大州县学15名、中等县学12名、小县学7—8名均多,可见清廷的优厚政策。清代州县学额虽时有变动,但大宛二县学额一直较多,乾隆朝之前顺天府学加上二县学的童生学额竟有75名,加之大宛二县户籍人口较少,故录取率相对较高,辅以流动人口规模较大,冒籍现象相当普遍。清代针对大兴、宛平二县科举冒籍问题所创设的审音制度,是对应试童生在经过童生互保、廪生保结之后,再进行核对口音,以判断是否为本州县人或是否已入籍达二十年。清代审音制度以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实行最久、最严,也相对最完善,既是对清代稽查冒籍制度的补充,又是制度创制,影响深远。

清代大兴、宛平二县童试程序经历了从松散到严格的变化。清初至雍正时,童试之制“先由本县考取,造册送府,该府再行考试”,而大宛两县童生考试只是通过考生口音鉴别考生籍贯,并不考试。这种只审音不考试的体制存在诸多隐患,“大宛两县童生送府,向例止凭审音,该县既不考试文章,笔迹无从磨对,以致冒顶等弊莫可稽察”。因此,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革大宛两县童试制度,由只审音变为先审音后考试,趋于严格。

乾隆时期是审音制度发展成熟、成为定制的阶段,表现为设置专职审音的官员。乾隆四年(1749年)加大审音力度,由顺天府丞负责府试审音,“该县及该府丞于府县考之前,详加审音”。乾隆十年(1745年)由工部右侍郎励宗万奏请,乾隆采纳而专设钦点满汉审音御史,在大宛两县童生考试结束后,由顺天府府丞奏请钦派满汉御史二员,“前赴贡院至公堂会同府丞审音”,审音之制由“本童背诵三代履历,察其年貌,辩其语音”。满汉审音御史的设置,既表明顺天府童试冒籍问题的严重性,也表明审音制度日趋成熟并制度化。

乾隆还制定了审音御史严格回避的制度。一是汉御史回避籍隶大兴、宛平人员;二是汉御史须回避南籍人员。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经御史戈源奏准,“嗣后考试大兴、宛平二县童生,其审音之汉御史籍隶南省者毋庸开列”。道光三十年(1850年),清政府实施审音御史问责制度,审音御史不严格履职将“查取职名,照例议处”。审音御史的设立和回避、问责制度的推行,强化了顺天府考试稽查力度,虽未能根除清代冒籍等问题,但对于查禁冒籍现象是有裨益的。

二是地方省份的审音。清初,审音制度只在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童试时实行,后逐渐推广至顺天府外属州县及直隶地区。康熙时期,广西土司地区也实行过“审验乡音”的做法。康熙四十年(1701年),礼部议准“广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愿考试者,先送附近儒学读书,确验乡音收送。如试官竟自收考,及土官禁遏典试者,该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目的是保证土司子弟入学考试而不被他人冒籍。

乾隆时期的官方档案留下了诸多清代各省实行“审音”的史料。如,乾隆五十年六月,江西学政刘跃云奏报在“考试宁都州属点名时,查出口音不同宁都州文童曾昌辅”,经仔细查问为外地冒籍考生,于是“发交属宁都州知州刚柱严查,分别枷示”,就是按照顺治二年(1645年)的规定,对科场舞弊施以带枷示众的惩罚。透过上述因“语音不符”而被发现的科场冒籍案例,可见乾隆时期“审音”因其简洁、甄别度高的特点,已成为各省学政查禁冒籍的成熟手段,对防范冒籍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音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演变的过程。在制度设计层面,顺天府童试中的审音制度经历了从知县负责到府尹、府丞监督,再到专派审音御史与问责的演变。在制度实施范围层面,审音制度经历了一个清初只实行于顺天府大、宛二县童试,到乾隆前期推广至顺天府外属州县及直隶地区,再到乾隆中后期推广到全国各省的过程。审音制度创立于康熙时期,在科考实践中不断调整,历七十余年至乾隆中后期基本完备、成熟,既折射出清代童试中冒籍问题的严重性,也折射出制度演化过程中的针对性。

清代科举冒籍治理机制的现代启示

冒籍是清代科举的一大顽症,清政府在科举实践中逐渐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完备的治理机制,其中审音制度更是一项制度创制,对于有效防范科举冒籍现象,维护科举秩序,起到了颇为显著的作用,对于今天防治屡禁不绝的“高考移民”问题也有历史启示。

与清代科举制的分区定额、原籍应试之制有相似性,中国现行的高考制度也是实行分省定额录取,考生必须在户籍和学籍所在地报考的体制。然而,由于高等教育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以及考生竞争力存在明显的省际差异,一些“高考大省”的考生试图通过变更户籍,移民到录取率较高、考生竞争力较弱的省份参加高考,从而产生“高考移民”问题。“高考移民”不仅冲击了现行高考分省定额录取的制度规定,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腐败与法律争讼等问题。

当今“高考移民”问题与清代科举冒籍在动因和社会影响方面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中国科举史表明,以区域公平为优先选择,在此基础上以考试公平选拔人才,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阶层的合理流动。因此,结合清代科举冒籍问题的动因与治理情况,可以发现“高考移民”问题的防治需要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

“高考移民”问题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密切相关。政府可加大对文化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投入,提升基础教育的质量和省内考生竞争力,这是治理“高考移民”问题的根本。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根据各省考生规模与比例,适时调整高校招生名额的省际投放比例,缩小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省际差异,有助于缓解“高考移民”现象。

加强户籍与学籍的监管力度,惩治与“高考移民”有关的腐败问题,可以结合清代防止冒籍的制度特点,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户籍与学籍的监管力度,并对监管者的执行能力、廉政问题实行有力监督。严格管理考生的户籍与学籍,对常规审核中疑似不合法的“高考移民”,可以仿效审音制度,利用先进技术条件和设备进行面谈面审,加大对户籍和学籍担保人的惩戒力度,不失为防止“高考移民”问题的有效举措。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高考移民”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必须通过加强对户籍与学籍的综合管理来防治的长期工作。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马伟钧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王炜编校:《〈清实录〉科举史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②李世愉、胡平:《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

③刘希伟、刘海峰:《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及其现代启示》,《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

④[清]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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