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深度原创 > 正文

依法战“疫”促复产

核心提示: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要在法治轨道内双向发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更要注重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与保障作用。

【摘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要在法治轨道内双向发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更要注重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与保障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 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坚持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中央依法集中统一领导

党集中统一领导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是法律赋予党的职权和职责。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多措并举,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制胜优势,为在党集中统一领导下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法治保障。实践证明,党中央对疫情形势的判断是准确的,各项工作部署是及时的,采取的举措是有力有效的。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全国共下一盘棋,坚持全国一盘棋就是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司其职,一盘棋大局分明。全国人民都要顾全大局,以大局为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不断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在这次疫情中再次得到检验和印证。

严格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得到不断巩固和拓展,但针对关键环节与风险点仍须严格依法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反弹。越是从严,越要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42、43条等法律法规,为公权机关应对传染病引发的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对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授权,也是对其行使应急权的规范与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但这些应急措施必须依法实施,遵循适度的原则,必要时需要由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规。有关征收征用措施的使用,要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根据《宪法》第10条第三款、第13条第三款和《立法法》第8条,征收和征用的对象是非国有财产,对国有的楼堂馆所、公立学校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产,政府可以通过直接命令调配、调拨使用,无需走征收征用程序。对于私人财产,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施。

依法常态化防控,还需处理好疫情防控和社会治理、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关系。要兼顾战“疫”和复工复产两面,统筹防控与复工复产的关系。有的地方出现了出村要严格审批,盖十余个章,回到工作地方要严格审批填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的防控措施,要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纠正。要落实应急管理权法治化,区县政府要逐步减少应急措施,各省逐步收回授权,划定应急措施的边界,让工人能及时返回岗位,工厂能顺利复产,全国交通物流能畅通无阻。

当前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增加,要严格依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依法审慎评估疫情输入性风险,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抗疫合作,关口前移,做好边境口岸地区的疫情防控。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适时提出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依法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我国海关要求入境人员如实填报行程、个人身体状况等内容,瞒报就意味着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方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愿同各国分享防控有益做法,开展药物和疫苗联合研发,并向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要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等相关国际法,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紧密合作,积极有效开展疫情国际联防联控,健全同有关国家的防控策略协调机制,完善应对输入性风险的防控举措,依法以多种方式为国际抗疫合作贡献力量。要强化对国内企业的监督与指导,积极运用世卫组织的相关指南,加强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防疫物资技术标准等信息服务,严格卫生防疫物资的出口检测,严肃查处对外出口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其负责人。

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经济发展的法治配套举措

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级各地政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等税费征收法律,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级各地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复工审批,依法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各级各地人民政府应依法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物流等防疫和生活保障类企业尽快全面复产,畅通经济循环,为其他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级各地政法机关对相关立法与政策进一步统筹完善。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适时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健全完善促进复工复产的政策法规,加快防疫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切实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政法机关闻令而动、遵令而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指导意见,成立企业复工帮扶专班,为企业送去“法治礼包”,畅通复产复工的“生命线”,帮助企业渡过复工复产难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法机关共同发力,遵循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与原则,打出推进防疫时期复工复产的“组合拳”,明晰了特殊时期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程序与标准,形成了一股为企业复工复产纾困解难、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合力。

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级各地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抓紧完善账款拖欠的约束惩戒制度,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针对企业职工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各级政法机关的部门协作,精准研判、审慎选用对企业生产影响程度最小的强制措施,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格区分普通的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边界,规范处置涉案企业财产,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依法保护好企业的生产要素。要切实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法律制度,引导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与病人家属,做好制造、餐饮、建筑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进行社会矛盾的源头预防与排查预警,为企业复工复产培育良好的社会心态。加快对防疫时期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查,既要出台统一的审查流程与标准,进一步细化合法性审查的提前介入机制、集体审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又要保有一定的地方能动空间,鼓励地方各级政法机关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才能理顺政策关系,精准发力施策,避免在法律法规外增设许可事项与条件,防止过高的行政审批门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

加快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法律法规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治理体系,要建立常态化的公共卫生应急治理领导体制。领导体制是应急治理体系的组织基础。实践证明,此次疫情防控充分展现了中国制度优势,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对于有效防控疫情产生了根本作用,是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经验,应当依法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固定为常态化的公共卫生应急治理领导体制,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提供坚强领导保障与组织基础。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治理体系,要强化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要立足当前国情,顺应相异灾害耦合性不断强化的趋势,充分发挥法治对公共卫生应急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要做好立法规划,适时提高应急状态法律的立法位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治理法律体系,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要坚持法律的立、改、废、释一体推进。注重生物安全,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加快出台《紧急状态应对法》,明晰紧急状态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应急权力的行使程序、权力范围、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其上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赋予专职的公共卫生机构相应的协调职权,构建统一、规范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治理体系,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经验证明,仅靠某单一社会力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显然是不足的。要树立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最大限度地整合公共卫生应急资源,搭建政府机构与行业企业相衔接、市场资源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的公共卫生应急治理体系。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大力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统筹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密切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各方的参与和协作,及时监测疫情发展动态,适时适度调整举措,提升公共卫生应急治理体系的应对效能,做到收放自如、进退裕如。

增强全民防疫守法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要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和职工复工复产环节的办事负担。要利用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法治宣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司法部对此高度重视,近期专门下发通知,对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作出安排部署。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作用,做好复工复产政策解读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全国普法办印发《法律知识问答》,司法部正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宣传活动,推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公布有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2月6日。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李祥峰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谷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