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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

核心提示: 完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心理防控和应急心理干预体制机制,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创伤,是政府有效处置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题中之义。对此,应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干预法律体系、普及应急心理调适和心理干预知识、完善政府心理危机干预支持体系,让公众吃下“定心丸”。

【摘要】完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心理防控和应急心理干预体制机制,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创伤,是政府有效处置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题中之义。对此,应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干预法律体系、普及应急心理调适和心理干预知识、完善政府心理危机干预支持体系,让公众吃下“定心丸”。

【关键词】公共危机事件 心理干预 治理 政府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频发且呈攀增趋势,对人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也考验着人们身体上、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完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心理防控和应急心理干预体制机制,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创伤,是政府有效处置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题中之义。

突发公共事件中心理危机的表现特征

所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持续一段时间,引起群众、媒体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对社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或严重危害的公共性事件。一般来说,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公共性事件,二是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三是事件发展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四是具有持续的影响力或破坏性。

研究表明,大约50%—70%的人在一生中可能曾经暴露于创伤性事件中。其中,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突发性、扩散性、破坏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被突然打断,其内心极易产生恐惧、不安、焦虑等心理问题。当事者往往面临更大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暂时失去理性控制,产生冲动行为,甚至引发群体事件或严重后遗症,如日本福岛地震导致的核泄漏所引发的群体性“辐射恐惧症”以及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出现的部分民众抢购口罩、酒精、双黄连口服液等现象。

一般来说,公众面对突发重大事件,其心理基本有以下四种表现类型:一是由于突发事件的严重破坏性而产生的焦虑、提心吊胆、高度警觉状态;二是对自身处境遭遇状况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心理压抑和生存担忧,情感崩塌,情绪低落沉迷,悲观失望的情绪心理;三是个别人对社会心怀不满而产生的一些逆反心理,借机发泄、煽动、逆反,制造谣言的违法行为;四是由于对突发事件的认识不足而人云亦云,盲目从众,并因此而积聚的潜在社会隐患,给社会秩序带来挑战。人们的精神状态和心理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调适疏导,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他们将难以承受各种压力,表现出逃避、抑郁、浮躁等不良行为,甚至可能产生衍生事件,对自己、社会造成二次伤害。加强公众心理干预和疏导,对于深入落实科学防治要求,有效处置应对突发事件至关重要。

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提升空间巨大

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级政府着力提升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逐步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战略。2007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颁布《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2008年,卫生部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为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提供指导。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内容。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从自发无序到组织有序,积累了不少经验且富有成效,同时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补齐的短板。

第一,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缺乏法律支持。虽然有些省份已经出台心理危机干预的地方性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未明确心理危机干预相关事项。面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应及时披露事件相关信息,在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对公众实施宣传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但是,相关条例调整范围比较有限,亟需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让灾后心理援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心理危机干预未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给公众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甚至是长期的。但是,心理干预问题一直未引起密切关注。不少民众对心理危机干预感到陌生甚至存在一些误解。其实相对于物质损失,心理创伤更需要被关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是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和应对体系的迫切要求。

第三,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的专业人员比较匮乏。相关数据表明,患有心理疾病的人没有获得应有治疗,我国心理咨询师的人员缺口高达43万,且现有的心理咨询师质量也令人堪忧。真正接受过心理学专业教育并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心理学专业人才比较稀缺。建立心理咨询行业发展规范,解决心理咨询执业标准不统一、行业乱象丛生等现象。

第四,心理干预与疏导的支持体系不够完善。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显示,人们对于灾难带来的心理创伤需要一个漫长的修复周期,青少年心理伤害治疗期则更长。目前我国由于经验、财力和人员等原因,偏重于心理危机的灾后短期干预,但是短期心理疏导效果并不十分明显。由于组织协调的经验不足,一些心理危机干预介入呈现无序状态。政府在舆情引导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加剧了民众的不安和焦虑情绪,加剧了公众一些负面情绪。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首先,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干预法律体系。提高国家应急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心理干预立法,将心理干预纳入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其中重要环节之一。将其纳入方式可以是在原有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专门条款来规定心理干预事项,或者为心理干预单独立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心理干预的机构部门、人员构成、权利义务、职责任务、资金来源、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通过法律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各类群体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分类干预与疏导,避免心理问题给公众带来二次伤害。

其次,普及应急心理调适和心理干预知识。应急教育是预防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它包含树立危机意识和提高危机能力两方面内容。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好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教育栏目、公益广告、微信、微视频、专家讲堂等形式普及心理教育知识与技巧,帮助人们在遭遇精神障碍、遇到心理难题时学会寻求国家机构或组织救助,进行必要的应急自我疏导。政府探索推进心理干预机制“下沉”,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组织将心理危机教育与群众日常生活融合起来。

再次,加快推进心理危机干预的人才队伍建设。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在高校设置心理危机干预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开展实务培训,培养心理专业人才;健全和完善心理咨询培训制度、考核体系和职业准入标准,提升专业认可度,规范行业有序发展;建立较为完备的专家储备库和专业人才储备库。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迅速组建一支精干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科学开展心理援助。

最后,完善政府心理危机干预支持体系。一是健全和完善心理干预的组织体系。二是建立心理干预预警体系,制定省市区(县)预警行动方案,规范心理援助活动,做到全国一盘棋。三是整合和动员社会组织资源,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勠力而为,发挥制度优势。四是广泛搭建心理援助平台,建立一个固定心理援助空间平台,通过该平台逐步将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由点到面地带动起来。同时,保证信息公开与信息真实,是进行公众心理疏导的基本前提,是公众积极面对突发公共的“定心丸”。政府应当把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舆论引导工作体制机制纳入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舆情引导和回应能力,增强民众战胜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信心和决心。

(作者为中共珠海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何倩、邓红:《创伤后应激障碍恢复力的研究进展》,《华西医学》,2013年第2期。

②曹蓉、刘奕:《应急管理心理干预的政府角色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2期。

责编/韩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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