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传统重“以正为义”,而中国传统则重“以义为正”——
英语中的“justice”一词就是来自拉丁文正义女神的名字,在英文中这个词不但指正义,而且还有法官的意思,可见正义和法官的联系,法官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
无论中外,“正义”一词都古已有之。在人们的理解和应用中,这个词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荣耀,也引发了深刻的分歧和争议。
中西方词源意义上的“正义”
西方语言中的“正义”(英语justice),据说是源于拉丁语justitia。它在古希腊语中原指“置于直线上的东西” ,可引申为“符合天性,直截了当,不扭曲、不偏斜”。一般来说,西方正义观念的传统,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以强调人的权利为重点,以人人各得其所为目标,构想出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生活境界。这种正义观重在从法和制度的层面对社会加以批判与建构。
我们在现有的各种中文词典和法学教科书中可以看到,当justice被翻译成中文“正义”时,其解释是“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最终落实到其法律层面的涵义。而与justice对应的中文词汇“正义”本身,则是用可以拆解的“正”和“义”两个字组成的。在汉语中,“正”是“端正、平直、正中、不偏斜”,这与古希腊“置于直线上”的意思有些相同;而“义”的原意是“宜”,即“合适、恰当、合乎情理”的意思。两字合起来的“正义”,就是合乎正当的情理,公道、正派、直率、公平。在中国古代,特别是经过儒家仁义学说的演绎,使“正义”成了最重要的道德价值判断。荀子说:“苟非正义,则谓之奸邪” ,代表了正义与邪恶两分法的正义观,并具有浓厚的道德化取向。西方所强调的法和制度层面的批判性内容,在这里则不那么明显。
中西方的正义观念既有总体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径细节上的某些不一致
通过词源的大体考证可以看出,中西方正义观念的传统之间,既有总体上的一致,也有思考方式和路径细节上的某些不一致。
首先,中西方的正义观念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正义”的共同本意,可以简单概括为“理应如此”,即“应然之理”。“理”既包含自然之理、天理,也包含人性之理、人的理性。中外古人凭借自己对生活中全部光明、真实、正直、善良、美好等等的完整想象和追求,创造了“正义”这个最高价值观念,为人类追求幸福高尚的生活提供指南,并让它与一切邪恶、黑暗、罪行、腐朽等相对立。总之,无论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自然启示,还是来自人类良知的“绝对命令”,“正义”作为东西方都承认的“普世价值”,已经成为人们的信念信仰对象。人们可以像相信“天地永恒”一样相信“正义永恒”,像相信“真理必胜”一样相信“正义必胜”。因此“正义”也成为一个普遍的评价尺度,这个尺度既适用于评判每个人的每个行为,也适用于评判任何国家社会的制度体系。
其次,中西方“正义”观念传统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别,这可以通过原本是个单一词汇的“justice”,在中文里变成了一个复合词汇,看出一些端倪。
从中文的角度说,如何理解和处理“正”和“义”的关系,必然成为一个思考的起点。因为“正”主要是个描述词,源于对人的存在和对象事物本身“实然”状况的认知和理解;“义”则主要是个价值词,源于对人的主体行为之“应然”的认知与理解。因此在“正”与“义”之间,就可能包含一种偏正关系:是首先确认“正”之本态,以正为义,以正导义,从实然导出应然?还是首先确认“义”之准则,以义为正,以义导正,以应然来指导实然?这两种可能的选择,正好反映出中西方传统思维的不同特点。大体上可以这样说:西方传统重在“以正为义”,而中国传统则重在“以义为正”。
“正义”在社会实践中越来越成为一个“强势”概念,这是西方正义理论的特色
在西文的传统中,从“置于直线上”引申出来的“各归各”或“人人各尽其职”,显示了一种“以正为义”的本意和思路。这就是“存在即是合理”,以承认和尊重人的天然本性、自在生命和现实状态为根据,去思考和说明什么是应有的善。因此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和阐述,多是从人的权利与社会秩序出发,进行现实性的具体分析,从中揭示现实生活中构成正义的要素和形式,从而将正义一步步地具体化为诸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制度正义”与“程序正义”,“权利正义”与“分配正义”,“矫正(补偿)正义”与“惩罚正义”,“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等具体类型,再一一研究如何改进它们的设置。这种日趋实证化的探究,把对正义问题的追究和对正义事业的追求,引上了对社会制度与法律设置加以批判考察的轨道。也正因为如此,“正义”在社会实践中越来越成为一个“强势”概念。这是我们今天看到的西方正义理论的特色。
中国传统上“以义为正”, “正义”长期是一个似有似无、可以被各种道德规范替代的“弱”概念
而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则呈现一种“以义为正”的思考路径。古人争论了多年的“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表明它是沿着将“人性”加以道德化设定的方向思考,一开始就用对人性的价值判断代替了对人性的客观描述和解释。“义者,宜也”,相当于“合理的才是应有的”。荀子的名言“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最典型地代表了这种思路。它看似对人何以有别于水火草木禽兽的一种客观描述,实际上是把“义”树立为“人”的唯一标志和标准,强调“义”才是人之为人的特有之“正”,有义才是“人”,无义则无以为“人”。后世儒家将“义”划归为人伦“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虽然也丰富了对人的特征的理解,但其主导意向,却仍是着眼于人伦道德和个人修养的“应然”层面。
我国古人先后用“义”与“利”的对立来强调“义”的内涵,用“天理”与“人欲”的尊卑来阐发“义”的根基,用“君子”与“小人”的身份来展示“义”的形象,用祸福荣辱效应的后果来印证“义”的威力,等等。这些都是着意于贯彻“以义为正”的正义观,总体上并未超出个体道德和儒家仁义学说的眼界。特别是,由于其中缺少对人的权利与社会制度的深度联系和思考,“人权”概念往往被掩盖和淡化了。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传统文献中,“正义”长期是一个似有似无、可以被各种道德规范替代的“弱”概念,甚至“正”“义”二字也很少在这个意义上连在一起使用的原因。
直到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面临现代化的挑战,加上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正义”才重新成为一个核心价值范畴,中西正义观进入了一个融汇交通的时期。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