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权力越为集中的部门,越容易出现“灯下黑”。因为权力越集中,对于权力监督的难度就越大。监督监察的缺位、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不合理等因素都会造成“灯下黑”。治理“灯下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找准造成“灯下黑”问题的根源,要在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力观、监督权制度和监督机关建设以及主体责任方面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
关键词:“灯下黑” 权力观 监督制约 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点用油灯时,灯芯发出的光由于灯具自身的阻碍,照不到灯具脚周围的一小片区域,这种现象被称为“灯下黑”。在政治领域特别是反腐败实践中,“灯下黑”被用来指称反腐败专职机关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也泛指一切公共权力机关由于自身权力监管漏洞而出现的监督盲区、监督死角、腐败阴影。
“灯下黑”问题的根源
政治领域、公共权力机关特别是反腐败专职机关“灯下黑”现象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权力缺乏监督。人类社会发展实践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将会进入“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但在此之前,任何社会制度都要警惕和防止权力变质,否则极易深陷腐败泥潭。只有不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杖置于党和人民监督的阳光下,让权力之车行驶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轨道上,才能始终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公益性、公正性、高效性、廉洁性。
二是权力越为集中的部门,越容易出现“灯下黑”。这是因为权力越集中,就越容易出现监督难的问题,此时如果权力拥有者不能严格自律,“灯下黑”就更加难以避免。所以,必须紧紧盯住“关键少数”,严格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避免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由于荒于自律、疏于监管而出现“灯下黑”。
三是分工不够合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官员如果分管其他业务,就不能高度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就不能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职能不清,就极易履职不到位,不仅会增加“灯下黑”问题发生的可能性,甚至可能引发腐败现象。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乃至一切公共权力机关不是存在于真空中,社会和政治生态以及公共权力系统内部生态是相互影响的。少数意志不坚定或者存心以权谋私者的出现还不能完全避免,权权交易、权钱交易、钱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为“灯下黑”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细化落实主体责任
治理“灯下黑”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战略层面和战术层面整体协调推进,具体而言,要在如下四个方面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
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健全国家政权体系,不断优化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的依法配置和有效运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妥善处理好不同权种之间和权种内部的结构性关系,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科学治权、民主治权、依法治权、以德治权的授权和控权体制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树立正确权力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监、权为民造福应该是正确权力观的核心要义。确认这种权力观,实质上就是要确认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人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崇高追求。同时,牢记自身只是由于担任公职而拥有法定职务规定的那部分公共权力,故既不能以权谋私搞腐败、滥用权力乱作为,也不能尸位素餐混日子,消极怠权不作为。
完善监督权制度和监督机关建设,深化监督体制改革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并且要将权力用于服务人民。为此,一方面要紧扣新时代党内监督新特点,健全党内监督链,补齐监督短板,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另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国家监察,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之间的互动,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党纪监督和国法监督有机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治“灯下黑”,既要结合自身特点清理好门户,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又要在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自我监督力度。
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个人自律责任的有机统一
就党委主体责任而言,首先,各级党委要坚定不移扛起领导责任,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到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的实际行动上来。其次,要谨防主体责任“虚化”“空转”,将党委主体责任分解和落实到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身上,研究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清单。
就纪委监督责任而言,首先,要聚焦聚力执纪监督主业主职主责,严格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种好“责任田”、履职尽责;其次,要自觉接受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增强外部监督压力传导,推进纪委自身改革创新;第三,要在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形势下,正确处理纪委与监委权力边界,理顺纪委与监委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1+1>2”的合力优势;最后,要打造纪检监察干部铁军队伍,要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在经过深刻的思想淬炼、丰富的政治历练、高强度的实践锻炼中锻造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新时代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就党员自律责任而言,要从学理上把握党员自律的理论根基,厘清为什么要自律,不自律为什么不行等基础性问题;要从实践中深刻理解党员干部加强自律的现实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培养自律意识、增强自律共识;要把增强自律意识与养成自律习惯有机统一起来,推动知行合一、言行一致;要把自律能力建设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要从细节入手、防微杜渐,推动权力监管精细化、严密化;特别要加强慎独能力建设,真正练就“金刚不坏之身”。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员自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既需要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又需要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增强“三责”合力,破解“灯下黑”难题,协同推进廉洁政党、廉洁国家、廉洁政府、廉洁社会一体化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文化照亮灯下暗区。
【本文作者分别为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基地主任,苏州大学“研究团队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文系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18JD710076)和2020年度苏州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418页。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3页。
责编:王茂磊 / 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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