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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块链技术解决金融领域“灯下黑”问题

摘 要:在后疫情时代,防止金融领域的“灯下黑”问题,有效加强金融监管,意义重大。为此,可通过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特别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以链治链”,对金融领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建立“共票”机制,发现数据价值、推动数据的联通共享;在当前环境下,还要给疫情中和疫情后处境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的融资工具和金融环境。

关键词:“灯下黑” 金融监管科技 区块链 以链治链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虽然当前中国经济稳中向好,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金融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造成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影响,甚至增加了经济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为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奠定了坚实基础。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监管者不失毫分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落在实处,在后疫情时代,有效应对金融领域的“灯下黑”问题,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构建更加完备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分重要和必要。

金融监管中的“灯下黑”问题

从经典组织管理理论角度来看,一个组织的规模越大,层级就越多,其组织代理链条越长。同理,在政府机构中,管理层级越多,行政链条就越长,随之而来的是更为复杂的权力配置和信息传递成本的呈级数增加。我国现行管制型金融监管模式的体制机制也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相通的问题。

例如,为金融科技信用风险防范提供的法律框架在债券和证券发行领域可以概括为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立法,其试图以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剔除证券发行主体与投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信用风险。而现行金融监管为了剔除涉众型融资产生的信用风险,更倾向于认定交易的非法性。监管主体不置可否的态度,不但给市场主体以监管套利空间,而且将信息不对称问题暂时留给了市场。

另外,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对欺诈性融资的监管漏洞、对复杂机构型金融产品或融资以及数字货币交易所、首次币发行(ICO)、现金贷等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其实质是“监管缺位”和“不作为”,纵容了融资者和中介机构利用非对称性信息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弱势群体、中小企业推入灰色地带或者黑色产业链之中的行为,表面上是保护了老百姓,实际上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管制型金融监管的后果一方面将金融科技交易等金融创新主体(大多是数字普惠金融相关的企业)挤压在非常狭小的生存空间内,另一方面在这些交易主体的监管套利中趋于无效,且纵容了融资者和平台利用信息优势欺诈投资者,并威胁金融安全和投资者利益。同时,管制型金融监管下,对于某些金融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需要与既有非法金融行为的认定标准一一核对,这无疑将导致监管的延后,对于复杂型、融合型的金融科技活动更是如此,产生了一定的监管空窗期,导致该时间段内监管的缺失。即便是合法合理的金融科技创新行为,在监管空窗期内,仍可能因为道德风险而滋生披着金融科技创新行为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损金融科技的健康有序发展,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金融稳定。

以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为例,笔者认为应确立P2P的市场准入机制,要求平台分别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和风险资本金(即应急资本)计提注册资本。作为风险吸收和分担机制,风险资本金的提取,应与平台总体融资规模和杠杆率相匹配;若风险预警系统已暴露出平台杠杆率畸高和融资者违约率显著上升等问题,平台须允许投资者将其转移至投资者风险保障金账户。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风险资本金与风险预警系统的有机结合为互联网金融安全、信用风险规制、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其中,信息工具起着风险揭示的基本作用。

在金融领域,还有一种“灯下黑”问题是明明已经制定和出台了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条例,但制定监管办法的监管部门自身却不予以实施和执行,导致政策得不到落地,客观上一定程度损害了国家法治和政府形象。好不容易买了“灯”却不开“灯”,造成“灯下”越来越黑,这也算是一种典型的金融领域“灯下黑”现象。

此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网络担保问题;网络小贷解决了互联网跨区域放贷,解决了阿里巴巴对于淘宝体系的小额放贷的问题。有了以这两个金融市场为基础的支付和小额放贷,才有了后来2013年的余额宝和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的爆发。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是必须的。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严厉监管和政策的过度摇摆,如类似P2P、现金贷、ICO等虽然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的普惠金融作用,但后来都将其一棍子打死、把它们当作洪水猛兽,这种要么“放任不管”,要么“一管就死”或“一刀切”的金融监管方式可能也是一种“灯下黑”。

以区块链技术助推后疫情时代金融高质量发展

金融领域“灯下黑”问题对于世界各国来说都是极为复杂的难题,美国次贷危机等也还历历在目。前车之鉴,不可忘。2015年为了防范大量场外配资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一刀切地禁止券商为场外配资提供账户等渠道,致使出资人失去了安全感和信任感,大量配资逃离,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导致了2015年股灾爆发。当前几百亿以上的P2P平台仍有几十家,如果为了盲目追求速度和效率,一刀切全部清退,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P2P爆雷,尤其是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企业正处于发展的特殊时期,这样甚至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全球数字经济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使得人类加速迈入数字经济时代。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偶然性,使之成为划分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分界线。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被运用到疫情防控的各个方面,深化了这些技术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数字经济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腾讯与飞书的数据关闭,阻碍数据开放共享,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的案例,如何依托制度创新加强数据共享、开展数据治理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数字经济平台不仅涉及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也涉及行业协会和政府。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数字经济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因此,笔者提出构建“平台政府”模式。

推进科技驱动型监管即监管科技(RegTech)

事实上,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一刀切”的主要原因是苦于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的不足,以及事前事中监管手段的缺乏。而新技术集群的爆发和运用为高效率低成本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提供了可能。特别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以链治链”即“法链”(RegChain),构建了内嵌型的、技术辅助型的解决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并考虑技术自身特性的有机监管路径。监管者通过实时透明的共享账簿能够在结果恶化之前就识别并予以回应,甚至可以将合规机制直接内嵌到区块链系统之内。

以“共票”推动政府数据联通共享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暴露出当前治理机制下政府部门防控信息纵向流动机制的缺乏与部门之间横向信息交流的不畅等问题,而区块链技术可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孤岛”。笔者提出的“共票”理论,正是与其相匹配的一套激励机制。在推动实现政府内部数据联通方面,“共票”理论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实现数据价值发现。“共票”可以与数据嵌合,某一段数据可以被单独标识,在不断使用、交换、再使用、再交换的循环中以单一匹配的“共票”作为定价工具在公开交易市场中实现价值发现的功能,进而锁定高价值特殊数据。在面对重大危机时,“共票”有助于精准、高效识别关键数据,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信息处理、建模分析与预测的有效机制,从而改善政府部门决策信息汲取、归集机制。

其二,推动实现数据共享。“共票”能赋予数据以价值,使其不再是一次性交易物,而是在不断分享中增值以回报初始贡献者,以不同机构提供的数据质量和数量为标准回馈“共票”,从而激励数据拥有者提供真实、有效数据。在政府各部门间,可以引入“共票”作为业务的考核凭据,推动数据在不同部门间的流动。在“共票”理论的指导下,将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核心架构,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智能合约和P2P网络技术建立起共识机制,同时形成可记录、可追溯、可确权、隐私保护等的技术约束力,并由时序交易串接起来的区块链构成信息执行证据的载体,从而用以构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信息交换机制,在重大事件中建立起能够有效获取真实、可靠信息的核心政府节点,保障关键部门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及时获取信息防患于未然,保障我国体制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推动重大事件“全国一盘棋”的制度构建。

推动跨境支付,竞争全球的合法数据资源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不宜过于严厉,而要给疫情中和疫情后处境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的融资工具和金融环境。特别是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已经具备股权众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开展的条件。我们应该认识到区块链和金融的融合创新发展是大势所趋,应尽快改变当前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发展红利被美国等国垄断、独享的局面,进行全面突围。鼓励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在跨境清算、标准输出上给予支持。充分利用境内市场暂时领先的时间窗口,全力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鼓励建立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清算枢纽,争取在跨境支付领域掌握数据要素主导权;增强在国际金融标准领域的话语权。特别是支持数字经济平台通过跨境支付业务竞争全球的合法数据资源。鼓励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推行国际化战略。通过“共票”机制促进数据开放共享,赋能跨境支付。通过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共票”治理体系,从更高维度的视角来应对美元和Libra(加密货币)的挑战。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研究员】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构建》,《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3]杨东:《以民法典为契机构建数字经济竞争规则 》,《经济参考报 》,2020年6月16日。

责编:贺胜兰 / 司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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