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人才规划乱发“帽子”、人才评价只唯“帽子”以及由此导致的众多人才争戴“帽子”、地方和单位挖抢戴“帽子”人才的所谓“帽子”现象,要具体分析、辩证看待,尤其不应将引育性的人才项目、人才计划与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人才“帽子”混为一谈。“帽子”问题的实质是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的问题,为此要在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中统筹协调二者的各自功能,让人才项目助力人才的集聚和培养,让人才称号成为人才成长的标杆和导向。
【关键词】人才称号 人才项目 人才强国战略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在各地人才事业发展中,“帽子”现象层出不穷并饱受质疑和诟病。所谓“帽子”现象,就是人才规划乱发“帽子”、人才评价只唯“帽子”,以及由此导致的众多人才争戴“帽子”、地方和单位挖抢戴“帽子”人才的怪象乱象。评判“帽子”现象,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辩证看待,特别是要在严格区分引育性的人才项目、人才计划与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人才“帽子”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各自不同作用,让人才项目助力人才的集聚和培养,让人才称号成为人才成长的标杆和导向,二者统筹协调,共同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对“帽子”现象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辩证看待
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也是我们观察、分析、解决一切问题必须遵守的正确方法。评判“帽子”现象,同样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否定或肯定,而是要具体地、发展地、辩证地看待。
饱受质疑和诟病的“帽子”现象,其实是将引育性的人才项目异化为了荣誉性的人才称号,把对人才项目负责人的阶段性认可和重点支持异化为了终身性认可和“永久”性标签。人才项目,亦称人才计划,是为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而设立的资助项目,一般是以项目制的形式要求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出发点除引进集聚优秀人才之外,更多是支持优秀人才快速成长,以项目周期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今后取得更大成就筑牢坚实基础。人才称号,俗称人才“帽子”,是为表彰曾对国家、地方或某领域的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成就的杰出人才而设立的荣誉称号,出发点在于树立先进典型人物、形成正确导向引领、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可见,人才项目与人才称号是有区别的。“帽子”现象反映出的问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才“帽子”多了,而是众多引育性、阶段性的人才项目被异化成了荣誉性、终身性的人才称号、人才“帽子”,并与经济利益、考核评价、待遇奖励、政绩绩效等直接挂钩,从而形成了错误导向和反向激励。
应当看到,“帽子”现象是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人才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发展中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来解决。近年来,人才问题在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所出台人才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也充分发挥出来,但也出现了一些怪象乱象,对此要具体分析、找准症结、精准施策。特别是要认识到,荣誉性、导向性的“帽子”是必要的,但滥发“帽子”是不好的;旨在引进、集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的人才项目自然是越多越好,但把引育性的人才项目异化为荣誉性的人才称号,急功近利争戴“帽子”和恶性竞争挖抢戴“帽子”的人才,则非长远发展之道。
不应将引育性的人才项目与荣誉性的人才称号混为一谈
如前所述,设立人才称号、颁发人才“帽子”,出发点在于树立先进典型人物、形成正确导向引领、发挥标杆示范作用。而要让人才称号的设立和授予符合政策设计的初衷,就必须回归本质,才能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发挥应有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人才‘帽子’、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何为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就人们的共识而言,人才称号是学术性的,标志着人才称号获得者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在学术界得到高度评价并被广泛认可;人才称号是荣誉性的,意味着人才称号获得者在学术界的权威地位受到高度尊重并成为学术界的榜样标杆。人才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决定了人才称号的珍贵性、稀有性和导向性、示范性。如果滥设、乱授人才称号,必然导致人才称号本身的贬值,人才称号荣获者也会产生自身价值被“兑水”“稀释”的失落感。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人才称号过多过滥,其导向和示范作用也必然大打折扣。目前国家层面设立授予的“国字号”学术头衔、人才称号,如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以及作为国家最高荣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其中“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称号名称冠以“人民”,如人民科学家、人民教育家、人民艺术家等),其设立是慎重的,评审是严格的,授予是严肃的,激励也是正向的,在科学界、教育界乃至全社会都起到了很好的导向示范作用。
不同于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人才项目、人才计划的设立初衷是吸引和集聚优秀人才、助力优秀人才快速成长,其本质是引育性的。目前由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实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国家特支计划”,亦称国家“万人计划”,从2012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以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工程”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重点选拔培养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能引领和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其中的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从2012年起纳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科学院启动的“百人计划”,教育部牵头实施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都吸引、聚集和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人才,产出了一系列高水平成果,支撑服务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也共同构成了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虽然有些人才计划入选者还同时被授予了人才称号,如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青年拔尖人才则无此称号),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被授予“长江学者”称号,青年学者被授予“青年长江学者”称号,但究其本质,这些人才计划、人才项目都属于着眼优秀人才引进、集聚与培养的引育性的人才项目和计划,并不是荣誉性的人才称号、学术头衔,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与人才“帽子”区分开。否则,在解决各单位恶性竞争、争相引进国字头“帽子”人才等问题时,就难以找准症结、精准施策。
引育性的人才项目与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从设立初衷到本质属性及功能作用,都是不同的,不应混为一谈。例如,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681号(科学技术类108号)提案(即《关于科技评价过程中改革“四唯”现象如何落地的提案》),提出了取消“长江教授奖励计划”、避免各单位恶性竞争引进国字头“帽子”的建议。教育部在2019年9月的答复函中,高度肯定“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吸引聚集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并认为各单位恶性竞争引进国字头“帽子”而忽视引进真正急需人才的主要原因,还是人才的无序流动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曾于2018年6月发出公开信郑重声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才项目定位于支持基础研究优秀人才快速成长,初衷是资助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并希望他们因项目资助能够更上一个学术台阶,这种对项目负责人的阶段性认可和重点支持,不是荣誉称号,不能被贴上“永久”标签。
可见,国家级人才项目、人才计划的政策制定者和组织实施方,对所设人才项目和计划的目标任务、定位属性、功能作用是有着清醒明确的认识的。但遗憾的是,在人才项目实施、人才计划落实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却把这些引育性的人才项目和计划视为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人才“帽子”,一方面恶性竞争四处抢聘获得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资助的人才,即争抢戴“国字号帽子”的人;另一方面在争相仿效国家和中央部委做法、出台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项目和计划时,不加区别地配发荣誉性的人才称号,出现了乱发人才“帽子”的现象。
“帽子”问题的实质是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的问题
目前人们对“帽子满天飞”怪象乱象的种种不满,深入分析起来,并不是嫌真正意义上的、名副其实的、具有荣誉性的人才称号太多了,而是对原本引育性的、阶段性的人才项目异化为荣誉性的、终身性的人才“帽子”并赢者通吃天下、人才无序流动表示强烈反感。因此,“帽子”问题的实质,不是“帽子”本身的问题,而是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的问题。
解决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的问题,涉及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创新人才流动机制等各项改革,特别是作为指挥棒的人才评价机制的改革。总体来看,国家层面设立的各类人才称号、人才项目,还是非常必要、非常严格、非常严肃的,近年来也在深化改革中不断改进完善。如“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实施以来,按照“边实施、边完善”的思路,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实施机制,优化项目结构,完善支持政策。又如教育部2018年9月在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废止了2011年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岗位职责,加强管理服务,完善退出机制,淡化人才头衔,避免同层次人才计划重复支持,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相继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强调实行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评价,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等评价指标,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等重大改革措施,使人才评价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当前人才“帽子”怪象乱象的出现,问题主要出在地方政府、基层单位对人才称号与人才项目不加区分地竞相仿效设立和政策执行偏差上。
解决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的问题,必须区分阶段成果与终身成就、项目资助与荣誉表彰、助力成长与标杆示范,使人才项目与人才称号各自回归本来定位,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发挥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设立的所谓人才称号,很多实质上是引育性的人才项目,其出发点多是瞄准国家层面的人才称号,在本地区、本单位集中本已有限的财力物力,重点培养未来有望戴上“国字号帽子”的人才。既然如此,就更应当把引育性的人才项目与荣誉性的人才称号加以严格区分,明确哪些人才是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所急需,需要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环境创造、优厚待遇等定向引进的;哪些人才是在本地区、本单位现有人才中具有发展潜力,需要给予重点支持,培养其成为领军或拔尖人才的;哪些人才是在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或终身成就,需要给予表彰,以树立导向、激励后学的,凡此种种,都要精准施策,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人才政策,不能一概而论,尤其不能将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与培育性的人才项目混为一谈。鉴于人才称号有着表彰杰出、树立导向、激励后学的设立初衷,具有荣誉性、终身性的本质属性,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在仿效国家和中央部委的相关政策做法设立授予人才称号时,一定要格外慎重、严格、严肃,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坚持以德为先,以功绩为重要衡量标准,严格掌握标准,做到宁缺毋滥,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但在引育性、扶持性的人才项目问题上,还是要采取积极态度并加大力度。如此,才能有效发挥人才称号和人才项目的各自不同作用,使之共同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解决人才项目异化为人才称号的问题,还必须在实践中增强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不断解决人才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在本地区、本单位设立人才称号,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应该是荣誉性的,即对那些在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就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公开表彰,使人才称号发挥表彰杰出、树立导向、激励后学的导向示范作用。既然如此,这种荣誉性的人才称号,就不应该像引育性的人才项目那样设置年龄限制。事实上,能够获得荣誉性人才称号的杰出人才,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作出重大标志性贡献,往往需要长期的学术积累和较长时间的工作年限,荣获人才称号时年龄往往偏大,更需保持历史的耐心和进行持续的关怀。但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和单位设立的人才称号没有很好地与人才项目相区分,而是配套进行,获得人才项目资助即同时获得人才称号,这样一来,就使人才称号也被设置了年龄限制,导致很多优秀人才“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两头够不着,处境比较尴尬。应当看到,有些优秀人才距离被授予国家级的荣誉性、终身性的人才称号还需众多时日的积累与磨炼,而申报助力人才成长的国家级人才项目也超过了一定的年龄界限,转而申报地方和单位设立的人才称号、人才项目,又同样受到年龄限制,结果再次与机会失之交臂,两头没有着落,积极性往往大为受挫。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已有一些地方取消了人才称号的年龄限制,如内蒙古自治区在2019年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表彰项目更名为“突出贡献专家”。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现在很多地方的人才称号,如“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都旨在表彰长期在本地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一线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均未设置年龄范围,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
我国人才队伍规模是世界上最大的,但也存在着人才结构性不足的突出矛盾,特别是世界级科技大师缺乏,领军人才、尖子人才不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同生产和创新实践脱节等。要着力加快解决这些矛盾,但也要尊重人才培育和成长规律,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顺木之天,以致其性”,要避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要充分发挥荣誉性的人才称号、人才“帽子”在表彰先进典型、树立导向标杆方面的榜样作用,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为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也要加大引育性的人才项目、人才计划的规划和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引进、集聚、培养优秀人才方面的平台作用。因此,人才称号与人才项目应当同向同行、相得益彰,共同为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队伍而努力。
(作者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
②《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
责编/潘丽莉 美编/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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