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仅是一种警示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客观现实。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成为人们对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期待。从其基本涵义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既包括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制约,也包括对监督者的监督制约。相对于较受关注的前者而言,后者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强调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时,党中央明确提出要防止“灯下黑”。鉴于当前对“灯下黑”问题的研究集中于描述其基本现状,本文尝试对其深层次诱因作出分析。
预防“灯下黑”何以必要?
之所以有“灯下黑”问题,说到底是因为权力失去了有效监督制约。在人类政治社会生活中权力一直存在。对于权力,有人认为它是“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1],有人认为“它是试图改变他人行为的一种影响力”[2]。不管如何界定,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权力被视为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获取权力、巩固权力也自然成为政治的重要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不仅是一种影响力、控制力,而且具有扩张性和自利性,一旦丧失有效监督制约,必然滋生腐败乃至“暴政”。正如此,人们提出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正人者先正己。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仅包括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而且包括对监督者自己实施有效监督。这正是防止“灯下黑”问题的本质含义。“灯下黑”首先当然是指权力监督者自身滋生的任意妄为、胡乱作为等显性腐败。这种情形容易为公众感知,也较为受关注。从广义上讲,腐败并不仅仅指权力的乱作为,理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行为使权力不能发挥应有的治理效能,也是一种腐败。作为权力监督者,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客观而言,“灯下黑”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而繁杂的问题。为便于分析,本文聚焦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灯下黑”现象。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而言,之所以要防止“灯下黑”问题,有其深刻缘由。其一,从理论层面看,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是整个权力监督链条中的重要一端,自然不能游离之外。失去有效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同样,失去有效监督的监督者,也会滋生腐败。其二,从实践层面看,监督者失去监督后造成的腐败问题,客观上倒逼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的自我监督,以防出现“灯下黑”。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8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5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150人。这些数据清晰地说明,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何以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尚未完全破题,“灯下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灯下黑”何以产生?
对于“灯下黑”问题,当前研究作出了较多层面的解析,但是对其深层次原因的探讨并不多见。鉴于对其制度层面的症结已有探讨,本文不再赘述而选择其他重点诱因作出分析。
人之逃避监督制约的天然本性
从原初意义上讲,权力及其执掌者必须接受权力授予者的监督制约。“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受监督”,阐释的就是这个道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在客观上是分离的。在现代政治社会生活中,出于社会分工和公共事务繁多的限制,“让所有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3]。这就意味着必须对权力实施委托。然而,接受委托的人也具有惰性。他们不仅可能存在利己主义动机,而且有逃避监督制约的天然本性。监督权力运行的人同样如此,他们也想逃避被监督制约,并且想通过所掌握的监督权产生凌驾于其他权力行使者之上的优越感和权势感。这种心理期待如果落空,可能会激化监督者逃避监督的本能冲动,继而直接诱发“灯下黑”。2019年8月,笔者在江苏、浙江等地调研期间,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座谈讨论此问题时,诸多受访者就将逃避监督的天然本性作为诱发“灯下黑”问题的直接原因。
监督权行使过程及惩戒措施的滞后性
近年来,从上到下各级都高度重视并努力探索对监督权的制约与监督。比如,各地普遍设立干部监督室,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行为进行再监督,以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然而,从实践来看,同其他权力监督设计理路一样,这种监督权同样属于事后监督。也就是说,“监督主体并不直接干涉正常的权力运行过程,监督权的运行处于一种蛰伏的状态;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利后果发生后才会从蛰伏状态启动为积极追责状态”[4]。这种滞后性的监督与纠偏虽然可以纠正或制止某种偏离行为,但普遍停留在就事论事上,缺乏整体性设计,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
外部力量无力实施有效监督
按照总体设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宏大背景下,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同时,还要坚持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机融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这实际上意味着要构筑内外结合的协同式监督体系。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外界的监督力量很难发挥有效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灯下黑”问题遗留了空间。其一,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外界弄清其基本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有一定困难,客观上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导致“灯下黑”问题的产生。其二,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的特殊性质让外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畏惧心理,不愿意也不敢对其实施监督。在多次调研中,很多受访者均表示“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对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有效监督,何其之难”。可想而知,于此之下,难免会滋生“灯下黑”问题。
少数人内心深处德不配位的诱导
万事皆需有德。对于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机关来说,更是如此。要想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督,就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但是,调研发现,部分人存在德不配位的情况。其外在表现为有纪不执、执纪不严,甚至与歪风邪气沆瀣一气。原因就在于,有些人进入纪检监察部门本身动机就不纯,在他们看来,纪检监察部门岗位多、编制多、好安排人,不少人进来是想“镀金”的,打着混个一官半职然后转岗的算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自然不愿意顶真碰硬监督执纪,“灯下黑”问题也就产生了。
【本文作者为江苏省社科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资助项目"政治生态情景中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美]丹尼斯·郎:《权力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页。
[2][美]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5、31页。
[3][英]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7页。
[4]陈国权、周鲁耀:《制约与监督:两种不同的权力逻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4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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