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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11个“高基准” (2)

第六,“价格反应灵活”基准。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反映,不仅是衡量和反映生产要素稀缺程度的尺度,而且是平衡和传导供求双方利益的信号和杠杆,是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基本途径。因此,要构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杠杆必须反应灵活,既要灵活反映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和稀缺状况,又要真实反映自然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唯有价格“灵活真实”,稀缺的商品和生产要素才能最大限度地配置到最有需求和效率最高的消费者、企业、生产部门或产业中去,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高效率发展。

第七,“公平有序竞争”基准。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者“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所以,公平竞争既是商品生产者优化行为和提高效率的外在动力,更是市场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的必要前提。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彻底清除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有碍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政府的过度干预,确保各类经济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真正做到“优胜劣汰”,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推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

第八,“宏观调控有度”基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确保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不越界”。为此,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弥补“市场失灵”上。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第九,“内外循环畅通”基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既要对外开放,也要对内开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体现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上,而且要体现在“促进东中西协同开放、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上,确保国内国际经济双向循环畅通,以更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第十,“法律制度健全”基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基本保障。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讲过:“在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因此,不论什么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都需要有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也是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水平高低的“要件”。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要满足这个“要件”。

第十一,“党的领导有力”基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世所罕见的巨大成就,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能够大幅提升,都同我们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作用分不开。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突出好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既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贯穿于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等环节,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又要把党的领导“内化”到各类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治理过程中去,确保党和国家的经济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始终有力地贯彻执行。

上述这些基准,既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共同构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衡量标准。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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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