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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断由:南宋司法公正的制度实践

核心提示: 宋代统治者历来重视法律、以法治国,南宋时期进一步提出了“执政者务以民事为急”的司法理念,创造给断由制度以保障婚田诉讼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断由是当时从县到州府、路各级官府裁断婚田诉讼的结案文书,包括案件事实、适用的法条、断案理由等三方面内容。断由在供上级法官复审案件方面具有强大的司法证信作用,给断由制度客观上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性财产利益以及程序性诉讼权利,推动了当时司法的释法说理,促进了南宋司法职业化的进程。

【摘要】宋代统治者历来重视法律、以法治国,南宋时期进一步提出了“执政者务以民事为急”的司法理念,创造给断由制度以保障婚田诉讼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断由是当时从县到州府、路各级官府裁断婚田诉讼的结案文书,包括案件事实、适用的法条、断案理由等三方面内容。断由在供上级法官复审案件方面具有强大的司法证信作用,给断由制度客观上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性财产利益以及程序性诉讼权利,推动了当时司法的释法说理,促进了南宋司法职业化的进程。

【关键词】南宋 给断由 婚田诉讼 司法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时期,其法制建设和司法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近代学人陈寅恪先生认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人们往往从经济的繁荣、城市的兴盛、政治的开明、文学艺术和思想的璀璨来理解宋代社会,而忽视了法制及司法的维度。

宋代建国之初,有鉴于五代十国时期军阀擅政、恣意用法的弊病,太祖太宗强调重视刑狱、公正司法。宋太宗曾说:“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在这样的立国背景下,两宋三百年历代统治者重视法律、以法治国,并注意从儒家知识分子中选拔司法官吏,且皆以律书试判,即进行司法考试,这极大地提高了士大夫官员的法律素养。到了南宋时期,统治者进一步提出了“执政者务以民事为急”的司法理念,对于有关婚姻、田宅的案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地方司法官员广泛参与解决民间的婚姻、田宅争讼(简称“婚田诉讼”,类似于今日所谓“民事案件”),由此留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间婚田诉讼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下简称《清明集》)。正是基于百姓以司法机制解决婚田诉讼的现实需求,南宋时期诞生了一个保障婚田诉讼之司法公正的制度——给断由。

作为一项制度,给断由在南宋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初创到发展再到完善的过程

“断由”出现于南宋时期,是婚田诉讼结案的法律文书,记载了基本案情、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法官的推理过程、判决理由。它既是司法官员的审判记录,又是一种供上级法官复审案件的凭据,还是当事人持有得以证明其财产权益的证明文书,对案件判决结果的真实与否、公平与否具有强大的司法证信作用。

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给断由制度首创于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二年(公元1153年)。当时右谏议大夫林大鼐向皇帝进言道,各地方多有好讼之人,在县、州以及路一级转运使司、提刑司(监司)尚未定案的情况下,经常不遵循诉讼管辖之规定,越级上控到中央,引起司法秩序的混乱,因此他提出,今后凡处理婚田、差役之类的案件,在具结定案的时候必须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称之为“断由”的文件。

其一,“官司须具情与法叙述定夺因依”,即初审官府须在断由上面记载三方面内容:案件事实(情)、适用的法条(法)、断案理由(定夺因依)。其二,“人给一本,厥有翻异,仰缴所结断由于状首,不然不受理”,就是说在不服原判、向上申诉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将初审所给断由附于状首,否则将不予受理。其三,林大鼐认为,有了断由,能够“使官司得以参照批判,不失轻重,而小人之情状不可掩矣”,由此实现“户婚讼简,台省事稀”,即简化民讼解决机制、消除政府工作压力的目的。对此立法建议,宋高宗予以认可并诏旨颁行,给断由从此开始成为一项制度。

作为一项制度,给断由在南宋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初创到发展再到完善的过程。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在高宗朝之后,南宋朝廷不断颁布诏令,严禁断案不给断由。如孝宗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有臣僚建议,“今后遇有理断,并仰出给断由,如违,官吏取旨断遣”。孝宗下诏从之。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诏从臣僚建议:监司、州县在今后的民讼具结后,要“当厅出给断由”;对于那些不肯出给断由的司法官员,允许人户越诉,即“径直上司陈理”,上司不得以无断由为由而拒绝受理;同时,上级司法机构要向原审机构调阅断由,对于不肯缴纳断由、“显有情弊”的官司,上司应将“承行人吏,重行断决”。

此后,宁宗时期数次下诏旨对于断由的发放时间进行了规范。宁宗庆元三年(公元1197年),有臣僚建议民讼案件在具结后三日之内,相关官司必须发放断由,若超过期限而未发放,人户可以向上级官司陈诉。宁宗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有臣僚再次建议,州县、监司受理民讼要及时具结,“已结绝即与出给断由”。嘉定十一年(公元1218年),有臣僚建议,要令监司加强对州县民讼及时具结和发放断由的监督。对于以上建议,宁宗均下诏从之。给断由制度诞生于南宋,有三大现实根源。其一,南宋时婚田诉讼纠纷日益繁多。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当时“讼牒纷纭,至有一二十年不决者”。这势必给官府造成压力,也严重影响了宋代的司法秩序。其二,南宋司法官员对于细民之苦饱含同情心理,对于审判本身可能存在失误、不公有着充分反省。《清明集》中范应铃曾指出,乡民缠讼有可能是因为“失在官府”,所以为便于错案的纠正和正义的恢复,发给当事人断由文书也是应有之义。其三,宋代民事诉讼中没有今天这样严格的终审制度,因此当事人在经县一级初审之后,可以向州、路级监司、中央御史台户部等逐级申诉。这样的制度本身就为缠讼者提供了方便,若是初审者在审结案件后不给当事人一个法律文书,说明理由与案情,以后案件上控从州至路,再到中央的复核审理,就难免成为一笔糊涂帐。故此,发给当事人断由,也是为了方便上级官府的复审,以使之有案可据,有理可依。同时,发放断由可使当事人对于田宅交易以及纠纷审理达成稳定的结果预期。

综上可知,所谓“断由”,就是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二年(公元1153年)诏旨所规定的,各级官府(从县到州府、路)裁断婚田债负与租赋徭役案件的结案文书,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案件事实、适用的法条、断案理由;而给断由,则是南宋朝廷为规范婚田诉讼审理而设置的、自高宗以来历孝宗、光宗直至宁宗时期不断发展完善的一项司法制度。

给断由制度的存在及统治者对其运作机制的维护,反映了南宋在保障民事司法公正方面的划时代进步

断由之司法证信作用与给断由制度本身正是一体两面、相为表里的。给断由本质是南宋婚田诉讼中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无论断由是否被当事人拿去提起上诉,给断由制度的存在及统治者对其运作机制的维护本身就说明,南宋民众在婚田诉讼中的利益被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谨慎的对待。正是在这种制度化的重视和谨慎中,南宋民众的利益诉求不仅得到了实体性的照顾,而且得到了程序性的安顿——如果当事人不服,可用“断由”为据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这正是对当事人诉权的承认和保障。这恰恰反映了南宋司法在程序理性上的高度自觉,反映了南宋在保障民事司法公正方面的划时代进步。

那么,给断由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又是否确实发挥过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此,必须回归南宋司法的实际语境和真实案例中来认知。在《全宋文》中,时任临湘县令的王炎(1137—1218年)留下了一篇向上级转运使司(孙漕)汇报审理民讼心得的书信,其中就谈到了断由发放的问题。他指出,审理田土争讼,要先考虑“干照”(宋代司法中泛指契约文书一类的书证),其次还要查明“管业”(即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田土的状态)等情况,以综合判断田土财产归属。接着,他说:“然人之情伪固难尽知,而一己所见岂能尽当,即又准条令为给断由,其断由之中必详具两争人所供状词,然后及于理断曲直情理,恐人户以为所断未公,即当执出断由,上诣台府陈诉。”这就是说,他明确知道,即便在审理活动时如此谨慎,但在案情复杂、情伪难辨的情况下,自己的判决也有可能出错,由此要发给断由以备当事人向上申诉。因此,他向孙转运使提出,若有临湘县人户向转运使司衙门上控,则请其向该人户索取自己所给断由;若该人户不能提供断由,则请转运使司衙门下令向临湘县衙索取断由。这一篇书信是南宋一线司法官员所留下来的第一手历史资料,由此可见南宋婚田诉讼的审理方式以及出给断由的具体流程、运作方式。

在南宋判例集《清明集》中,有20个案子的判词提到了给断由。通过研究这些案件,今人可以领略到给断由制度在当时的鲜活生命力。在《清明集》的《以累经结断明白六事诬罔脱判昏赖田业》一案中,黄清仲之祖黄文炳在绍兴经界(南宋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实行“经界法”,即清查、核实人户的土地占有和边界状况)之前将自己的黄沙坑田十一种卖给了陈经略宅,双方的砧基薄(田产登记簿)对此均有记载。不过事经百年后(公元1261年前后),黄清仲父子眼见陈氏家道中落,于是到官府诉称:黄沙坑田是出典不是断卖,要求赎还。由于陈经略之后人陈忉手中契约文书遗失,而砧基薄一时也难以取到,黄清仲又在自己的砧基薄上伪作“立契典与”字样,故而初审法官赵知县在不察之下判决黄沙坑田归黄清仲取赎。后经陈忉上诉至转运使司衙门,由谯转运使维持赵知县原判并出给断由。其后,由于陈忉重新找到了自己的砧基薄,上诉到京师户部,由此证明黄沙坑田确系黄家断卖给陈氏,并发现了黄清仲父子伪造“立契典与”字样的事实,故由姚转运使重新出给断由,支持陈氏的诉求。最终,对于黄清仲父子的再次缠讼,本案署名为“刑提干”的法官综合运用姚转运使所给新断由、原来的旧断由和新发现的事实,重新进行了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纠正了赵知县原审判决之错误,对旧断由、伪造文书进行“毁抹入案”,维护了陈氏对于黄沙坑田的正当利益。

在《清明集》的《陈安节论陈安国盗卖田地事》一案中,陈安节论诉其兄陈安国盗卖自己名下田地,本县立足于证据进行了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支持陈安节的诉讼请求,并出给断由与二人。陈安国向上级州军上诉,州军长官使军“将本县所断看详,准判:今照断由所断,已是允当”,即在没有发现新事实的前提下,以原审断由为依据维持原判。以上两案一个是依据断由和新发现的事实进行改判,一个是依据断由维持原判,尽管对断由的运用方式一正一反,但都彰显了断由的证信作用和给断由制度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给断由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司法公正的心理期待,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南宋司法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

在古代儒家意识形态环境下,只有士大夫官员才具有司法主体资格,而当事人双方及其助讼的讼师都无法从个人权利、主体资格的角度追求司法公正。从这一角度来看,给断由制度展现了中国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体现了中国本土语境下个人权利的生长空间。然而,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是超越时空的,它同样是中国古代社会个体成员的心理期待,也是文明秩序得以建立的文化基础。正因如此,在南宋商品经济发展、私有制深化、不动产交易频繁的特定社会环境下,对于司法公正的心理期待和秩序诉求催生出了给断由制度,从客观上实现了对于当事人实体性财产利益以及程序性诉讼权利的保护。

给断由制度的核心在于断由的释法说理,断由的内容实际上反映了南宋基层司法官员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勾连过程,这个过程恰恰反映了法官们的法律推理能力和智慧。通过在婚田诉讼审判中给当事人以“断由”,宋代政府试图提高办案的效率,减少案件在复审过程中所耗费的司法资源。在复审中,法官主要是对初审断由的内容即案件事实、适用的法条、断案理由进行书面审,以检查初审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这对初审和复审司法官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南宋司法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

南宋时期的给断由制度是中国司法史上推进释法说理的一个绝好范例。历史是现实的前身,现实是历史的继续。研究并重视历史是当今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就此而论,南宋的给断由制度为今天的释法说理提供了很好史鉴作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重视。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参考文献】

①[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

②[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④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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