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不引入第三方交易的前提下打破了传统的商品与货币之间直接交换的格局,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均有一定益处。然而,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纠纷处理较难、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预付费消费侵权风险依然存在。为此,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构建诚信体系,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多条路径齐头并进、联动保障。
【关键词】预付费消费 消费侵权 法律监管 规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预付费消费,又被称为“提前消费”,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后从经营者处获得会员,并按照会员资格按期或者按次享受商品、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通过预付费消费,一方面,消费者省去了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并且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另一方面,经营者可以提早收到款项,增加了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进而能够很好地稳定客源。总的来说,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双赢”模式。
然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预付费消费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一本好“经”却被一些人念“歪”了。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年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预付费在文化娱乐体育等领域的服务投诉量日渐增多,尤其是健身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投诉的“重灾区”。预付费消费侵权缘何愈演愈烈,应如何规范治理,是必须解决的紧要问题。
预付费消费侵权风险涉及哪些方面
一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公平交易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性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商品、服务与其付出的货币价值是相当的。如果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就容易出现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情况。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商家利用一些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进行预付费消费,但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等价服务,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有甚者,在经营之初就进行“恶意圈钱”,鼓动消费者进行预付费消费,在获得资金之后便停业、歇业,使得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在预付费消费中,经营者应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消费者有权知晓这些信息。但是,部分经营者为了达到营销目的,往往规避、弱化会员卡的使用期限、享受服务、折扣条件等,使得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与经营者实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不符,由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三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预付费消费本质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一定信用性以及绝对期限性的合同。消费者享受产品或服务,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合理管理。消费者在购买或补办预付费消费会员卡时,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而消费者信息对于任何经营者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进而使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以口头约定方式订立预付合同的情况居多,会员卡是最为常见的凭证。然而,会员卡中的信息一般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消费者享受的商品和服务均由经营者把控,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陷入维权困境。
预付费消费侵权因何愈演愈烈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关于预付费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补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中有关于预付费消费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更趋向于原则层面,对发卡主体、发卡行为等没有细致的规定,以至于对预付费消费的规制缺乏有效依据。
监管机制存在漏洞。预付费消费一般通过会员卡的形式来实现,而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现阶段我国针对这种预付卡的监管存在漏洞。一是没有明确规定监管客体如发卡行为、发卡方式、发卡金额等,以至于市场中的预付费消费情况增多,甚至“泛滥成灾”。二是监管权责划分不明晰。我国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有很多,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等,因而可能会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监督权的情况。三是对预付费消费的监管仍处于被动。我国行政部门一般是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方进行调查,对于预付费消费侵权的事前监管、事中监管滞后。
预付费消费侵权纠纷处理较难。在具体实践中,如果遇到预付费消费侵权纠纷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会进行行政调解、立案调查,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费者仍有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或补偿。比如,一些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关张、歇业;部分经营者将收到的预付款用于投资或者借贷,资金安全很难得到保证;还有部分经营者在经营初始即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款项到手后便携款跑路;等等。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针对预付费消费侵权纠纷,我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发布了很多口头或书面的消费警示。然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造成预付费消费侵权愈演愈烈。一方面,消费者被经营者承诺的“糖衣炮弹”迷惑,一味追求优惠力度,没有及时、细致地考察商家的资质、经营情况,盲目地进行预付费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未能仔细了解相关权益事宜,事后也未能妥善保管合同、单据等,因而在维权无望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预付费消费侵权问题应如何规范治理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加快预付费消费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规定预付费消费侵权“该谁管”“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如何惩治”等,以更好地解决预付费消费侵权问题。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对预付费消费侵权问题进行科学归类,明确划分权限,避免出现部门职责不清现象;还可以建立行业协会监管制度以及第三方监管制度,既加大监管力度,又给予遭受侵权的消费者一定的帮助。
二是构建诚信体系。首先,建立预付费消费信用公示制度。经营者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了解其信用情况。针对有过不良信用、且已经处于经营状态的商家,相关监管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其次,建立预付费消费预留金制度。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设立预留金,发放预付费卡的商家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预留金,并引进银行进行第三方监管。最后,建立预付费消费登记备案制度。具有和发放预付消费卡的商家必须进行备案记录,便于监管部门核查。
三是增强消费维权意识。消费者要想规避预付费消费侵权,就应当从我做起,提高消费意识,树立正确、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首先,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对商家推出的宣传进行客观分析,确定自己是否需要进行预付费消费;其次,消费者应对商家的信誉、质量、资质等信息进行全面了解,时刻保持理性的消费头脑,避免出现盲目消费的情况;最后,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应要求签订合同,认真阅读条款,避免口头协定,并做好合同、单据的保管工作,以便于侵权后的举证,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王之熙:《加强预付费消费相关问题治理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11月19日。
②陈音江:《预付费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年第3期。
③张宝明、黄雷:《完善“三个体系”规范预付费消费》,《中国市场监管报》,2014年12月6日。
④包哲钰、罗彪:《论预付费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⑤王欣:《浅析预付费消费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
责编/刁娜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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