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作风上促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是观察党群干群关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③。近年来,对干部作风的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在履职尽责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庸懒散浮拖”问题的干部“下”来了。通过严肃问责,可以为干部群众建立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行为风向标杆,可以有效增强群众对党的了解,获得群众的支持,助推工作作风的不断改善。古人云:“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对于那些因工作作风被问责而“下”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在加强思想引导的基础上更要强化这些干部的工作作风建设,使其不仅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下”,而且以党章为明镜、以纪律为准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洗净尘埃再出发。为此,要建立健全对“下”来干部工作作风的考核评价机制,促使他们“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吃一堑、长一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并有效作为。
三是能力上重提升。加强对“下”来干部的后续管理,除了思想上积极引导使这些干部逐渐走出“心理阴影”、行动上真诚悔过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外,更重要的是提升其适应改革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能力。作为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源动力的干部能力,主要体现在做好群众工作、社会管理、依法办事、新媒体运用、舆论引导等方面。为此,各级党组织对“下”来的干部要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强化业务培训并突出实践锻炼来提高干部能力。尤其是对那些因“能力不足”“本领恐慌”而“下”来的干部,更应该“回炉修炼”。各级党委也应该在做实做细相关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精准施策,让“下”来的干部通过多岗锻炼来提升能力,帮助其“满血回归”。一方面,组织“下”来的干部集中脱产“回炉锻造”。通过对“下”来干部的思想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修养和理论素养、加快知识更新、强化业务能力,让他们深刻意识到担当作为不仅不能以突破“底线”、触碰“红线”为代价,而且要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储备。另一方面,加强实践锻炼。将“下”来的干部有意识地安排到相关岗位进行锤炼,既给他们一个“自我纠错”的平台又能促使他们在实践中提升工作能力。
明确再度任用提拔“下”来干部的标准并健全相关机制
对那些因“非原则性错误”且未给党、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下”来的干部,只要他们能真诚悔过并痛改前非,获得再度任用既无可厚非又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对于“下”来的干部如何重新启用,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都有要求,如“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等。但是,由于标准不甚明确、相关操作机制不健全,难免会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党委顾虑甚多,认为重新启用“下”来的干部“麻烦多、风险大”,对再度任用“下”来的干部存在着“畏难心态”;另一方面,有些“下”来的干部被再度任用提拔显得过于“快速”而“低调”,从而难免引发舆论质疑,让公众觉得当初的“下”就是走过场。因此,要做好再度任用提拔“下”来干部这项工作,必须明确标准并健全相关运行机制。
第一,应明确标准。首先,要明确“下”来干部可以重新任用提拔的标准。从因何而“下”而言,那些因党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先行先试、执行集体研究决定事项、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中出现失误和过失但能主动担责揽过而“下”的干部,以及那些非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未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有效挽回影响而“下”的干部,可以被重新任用提拔。而从“下”来后的表现来看,那些因“非原则性错误”且未被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而“下”的干部,如果“下”来后“真心悔过”且能“迎头赶上”,在影响期满且经考察合格,符合“政治素质过硬、积极担当作为、斗争本领较强、工作成绩突出、干部群众普遍认可”等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提拔。
其次,要明确“下”来干部不予重新任用提拔的标准。从因何而“下”而言,那些因思想倦怠导致共产主义信念发生动摇,因与民争利导致公众利益受损而引发群众普遍不满,因庸政懒政、推卸责任、政治上有问题、经济上贪污腐化、道德败坏等情节恶劣而受党纪国法处分的,一般不得“再度任用”。从“下”来后而言,如果“下”来后的干部在警钟敲响后仍不思悔改、不知悔改,不接受党组织的思想引导和管理,甚至屡错屡犯,也不得再度任用。
最后,“下”来干部重新任用提拔的标准要从严。虽然有条件再度任用“下”来的干部符合党管干部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理念,但毕竟“下”来的干部“有错在先”政治声誉已经受损,其行为已经对党、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后果,其再度任用乃至提拔往往是比较敏感的议题,往往容易引发舆论和公众关注。因此,与常态化干部任用管理相比,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再度任用提拔“下”来的干部必须慎之又慎、从严管理。只有那些反思深刻、整改到位、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下”来干部才符合再度任用的基本要求。
第二,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首先,随着我国责任政治的日益完善,“下”来干部再度任用提拔的程序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下”来干部的重新启用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都必须有明确的程序规范,并加强源头治理,对用人失察、失职者要追究其责任,不仅要严厉约束“下”来后再度被任用提拔的干部,更要严格约束再度任用“下”来者的干部。只有那些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而只是“非原则性错误”且对党、国家和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下”的干部,在真心悔过并迎头赶上后才能被纳入再度任用的范围。因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再度任用“下”来干部的程序必须合法。
其次,再度任用提拔“下”来的干部是新时期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容错机制的具体体现,也历来是公共舆论高度关注的焦点。因此,再度任用提拔“下”来干部的整个过程和重要环节皆应公之于众,“下”来干部再度任用提拔的理由、过程、结果甚至“下”来干部的再度任用提拔提名推荐人等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而且要比一般干部任免公示的时间更长,公示范围也要比一般干部任免公示更广,原则上应与其被“下”行为影响的范围一致。实行“下”来干部再度任用透明化管理,就是要让广大民众来评判并监督“下”来干部的重新启用,有利于“下”来的干部“满血复活”后能“依法依规”复出,让人民群众放心。
再次,公共舆论之所以质疑一些频频“被复出”的干部,主要是因为在这些曾经因“错”而“下”的干部再度任用提拔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公众参与,基本知情权、参与权付之阙如。因此,在“下”来干部的再度启用中必须引入公众的有序参与。对于拟再度任用提拔的职位需要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启动人大对“下”来干部重新启用的质询,必要时展开问责以及组织对其因何被再度启用事宜的特别调查。非经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任的“下”来干部重新启用亦应当组织专门的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必须有因“下”来干部的过失或失职行为受到损害或影响的特定群众,并通过公众投票形式作出听证会结论。
最后,用好“下”来的干部,必须加强跨部门协同。应加强跨部门信息协同,纪检监察部门要与组织部门协同,及时共享“下”来干部的认错态度、工作作风转变、工作业绩以及周围干部群众的评价等信息。同时,应加强协同管理,在重新任用提拔“下”来干部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协同管理,深入了解“下”来干部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成绩等情况,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下”来干部的再度任用情况。此外,应强化协同监督,“下”来干部被重新任用提拔后,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地方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跟踪考察,引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作者为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注释】
①《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5月7日。
②《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0年1月13日。
③《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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