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可有效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双失灵”困境,有利于实现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社会治理作用,需要明确其定位,将政府与行业协会限期脱钩,实现行业协会法治化运行。
【关键词】行业协会 社会治理 法治供给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行业协会为社会治理注入了新鲜血液,有利于市场主体的有效沟通与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治理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
行业协会勃兴丰富社会治理模式
行业协会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对其成员进行服务、协调、监督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致力于实现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治理的组织形式,可以有效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双失灵”困境。市场的自发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固有的逐利性、调节的被动性以及收入分配失衡是市场自身无法避免的问题,政府“有形之手”矫正偏差成为必然。然而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又可能引发“政府失灵”。政府自身可能存在专业知识不足、信息获取渠道匮乏以及程序僵化等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其在面对频繁、灵活的市场交易活动时不能全面、及时、有效应对,而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度也会出现“规制俘获”“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既享有一定经济管理职能,又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独立于政府并能制约政府的机构至关重要。
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特点,使得其成为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剂良药。一方面,行业协会充当政府与行业之间的“中介”,为政府完善决策、调控市场提供参考,形成政府经济调控政策畅通无阻的运行机制,行业协会也可以代表成员对政府的不当干预提出异议,防止政府对企业的单向控制。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运转和管理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经费独立筹集运用,组织自我建构运作,人员自主招聘安排,活动自行设计开展,不仅可以制定行业规范、规定行业标准、实施行业准入,还可以协调成员之间的纠纷,纠正成员的违规行为,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此外,行业协会立足于本行业,具备本行业的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掌握本行业最为全面的信息,可以及时、灵活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与新型问题,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的不足,丰富行业治理手段。
行业协会痼疾掣肘社会治理创新
随着社会分工日趋细化、行业分工日趋专业化,行业协会成为沟通市场主体、协同市场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但我国行业协会还存在价值未受正视、自律管理作用难以发挥、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成为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治理作用的桎梏。
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时间短、底蕴浅,其价值未得重视。行业协会的本质常常被预设为“恶”,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也以限制性、禁止性规范为主。如《反垄断法》要求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价格法》也明确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法律在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方面具有积极效果,但人们对行业协会还存有不少偏见。比如,行业协会协调业内价格即是“操纵价格”,召集成员开会即是“串通”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看得见的手”紧密结合,诸多经济活动都在政府支持下完成,因此行业协会的发展存在较强的依附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这意味着行业协会受到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机关的双重管理。行业协会本是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联系与交往的桥梁。如果行业协会在诸多方面需依附于政府,就会使得行业协会主要以政府授权管理为主,在行业治理方面的自律管理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系统的关于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的专门法律,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与运行规范不清,行业治理制度执行与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要使行业协会有效发挥行业治理作用,须优化行业协会法律制度的供给,发挥法律制度的指引作用、规范作用及风险防范作用。
行业协会革新助推社会治理创新
应当正确认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协会所应具有的积极本质,将政府与行业协会限期脱钩,并将行业协会的运转纳入法治轨道。
首先,走出对行业协会的认识误区。应当认识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发掘其巨大潜力,大力支持、引导其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体制健全、运行完善的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显著特征。西方发达国家历经长时间发展,孕育出数量众多的行业协会,它们在提升行业竞争力、保护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立法机关越来越多地关注行业协会的积极方面,比如《资产评估法》就单设一章规定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位、章程、成员和职责,鼓励行业协会走上舞台,迎合了资产评估行业自立发展的需求。应当进一步重视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摒弃不必要的严苛规制,对行业协会的发展多一些宽容,为其成长多留些空间。
其次,要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与政府脱钩转型是行业协会走向成熟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方面,政府不应对行业协会过分“溺爱”而不放手,行业协会应该坚持政社分开与去行政化。行业协会只有在人员、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加快转型步伐,才能真正做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主调整,真正代表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极”,行业协会也要与政府展开良性互动,力争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为市场经济添砖加瓦,为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最后,促进行业协会的法治化运行。为了防止行业协会侵害成员权益,违反国家法律,加之行业协会自律与其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可能存在矛盾,需要将行业协会的运转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行业协会采取法律而非行政管理的模式。促进行业协会法治化运行的重中之重是制定相关法律。当然,也要采取适当的途径有效监督行业协会。政府的监督应该符合比例原则,通过综合衡量,选择必要、适当和最小侵害的监督方式,确保社会公众与媒体对于行业协会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利用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媒体的影响力,公开、透明地对行业协会进行社会监督。此外,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内部治理。行业协会要实现“善治”,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治理能力。选举与被选举、代表与被代表机制的健全,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职权的分立,执行机关下设专业委员会职能的完备,成员诉求表达渠道和利益维护路径的通畅,无一不是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自身治理能力优良的必然要求与重要体现。这都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支持,需要各行业协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着力提升治理水平。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紧密结合各项制度改革,实现制度之间一体推动、一体运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与监管作用,有利于探索行业发展新业态,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量身定制特殊行业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适应特殊行业经济特点的监管制度,促进和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博导)
【注:本文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编号:19CXTD07)和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编号:DSJCXZ180413)资助】
【参考文献】
①郁建兴:《改革开放40年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行政论坛》,2018年第6期。
②卢向东:《“控制—功能”关系视角下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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