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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捷治理”:重塑前沿科技领域治理体系

摘 要:敏捷治理作为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其所追求的快速、灵活、共同参与等理念和方法,为政府应对前沿科技迅速发展和应用所带来的挑战、创新前沿科技领域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选择。因此,在加强科技治理的过程中,应树立敏捷治理的理念,坚持多元主体共治,重塑治理流程,提高政策工具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关键词:前沿科技领域 敏捷治理 政策工具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

敏捷治理是数字社会政府治理的一种创新性理论,为前沿科技领域的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弹性平衡提供了新的治理理念和工具。那么,对于前沿科技领域而言,自身的特性对治理创新提出了哪些要求?敏捷治理有哪些特有的政策工具?如何加强前沿科技领域的敏捷治理?

前沿科技领域的特性

颠覆性。前沿科技领域对未来发展极具冲击力。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数字与人工智能技术、基因组学和合成生物学、脑科学、物联网等前沿科技领域蕴含许多颠覆性技术,孕育着新的巨大变革,不仅能催生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还能颠覆现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模式,甚至推动世界各国国力序位“洗牌”。

高度竞争性。前沿科技领域作为大国竞争的主战场之一,是世界大国确保全球科技创新的领导地位的基础,前沿科技领域的竞争态势愈演愈烈。2018年,德国发布《高技术战略2025》(HTS 2025),提出重点支持微电子、材料研究与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以进一步稳固德国科技研究和创新的世界强国地位。面对数字化浪潮,日本出台了《科学技术创新综合战略2019》,在人工智能、量子技术、新一代通信网络建设等科技创新的关键技术领域整合战略目标,并出台配套政策。世界各国通过调动科技资源来确保关键领域的自主性及领先地位,前沿科技领域霸权之争愈演愈烈。

壁垒性。前沿科技领域的高科技性,决定了其作为人才、资本和技术壁垒极高的领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前期积累和科技实力的基础上,这往往离不开一个国家的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支撑。这一方面需要加强自身的技术积累,持续不断地投入大量研发与运作资金;另一方面,要扩大前沿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壮大科技队伍,在全球范围内物色最尖端的科研人员。

引领带动性。前沿科技领域对科学技术、产业变革、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很强的“头雁”带动效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快速向物联网、交通、农业、医疗、金融等行业渗透;合成生物技术推动了绿色化学品、制药、化妆品、再生医学、废物处理等领域发展的新高潮;量子技术则催生了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等产业的高速发展,且这些领域成为当下大国竞逐的科技和产业制高点。

高风险高收益性。前沿科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即研究周期长、探索性强、发展前景不确定,但一旦研发成功,则有很大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

前沿科技领域呼唤治理创新

发展前沿科技领域需要治理创新

在全球竞争重心日益转向人工智能、高性能计算、先进通讯技术、生物技术等前沿科技的大背景下,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研整体合力的必然要求。从前沿科技领域的创新态势来看,在大科学时代,科技创新快速迭代,单个科技创新主体无力面对科技创新系统性、复杂性的要求,科技领域的治理难度加大。因此,需要整合多方资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方利益共享,促使科研活动形态和科技开发模式出现一些根本性变化,诸如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研发分包、分布式研发、开源式研发等,整合稀有资源协同创新。

前沿科技领域的开拓性需要新的治理工具

前沿科技是对未知领域的开拓,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主要是指前沿科技的前景不确定,包括技术路线、应用场景、客户偏好、商业化模式、市场接受度等都难以完全有效预测,且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因此,面对高度不确定的前沿科技,如何开展前瞻性规划,引导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提高政府政策工具的供给能力,在相当程度上考验着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前沿科技领域需要填补治理盲区

科技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前沿科技应用的复杂性和未知性需要监管者在充分考虑国际竞争、技术经济价值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前沿科技引发的治理问题,如基因编辑技术、数据隐私与安全、深度伪造和合成内容、生物识别伪造技术、自动驾驶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这些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科技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而各国政府和产业界也尚未对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标准来治理这些问题形成广泛共识。

敏捷治理:前沿科技领域治理的顶层设计

敏捷治理的内涵

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的空前发展,推动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和运行形态,需要制定新的治理规则加以应对。同时,传统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技术快速变化所带来的新挑战,治理效率落后于技术创新的节奏,需要一种新的方法支持治理的多样化和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敏捷治理理念应运而生。敏捷治理为应对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节奏提供了一个新模式。其旨在探索具有适应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和以人为本的决策,承认政策制定不再局限于政府,而是来自日益多元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同时,敏捷治理强调持续准备快速驾驭变革,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变革,从变革中学习,为实际或感知到的最终用户价值做出贡献。

敏捷治理应用于前沿科技领域治理的优势

敏捷治理的核心价值在于弹性、回应性和适应性。在许多情况下,前沿科技领域的创新以高速度、高度不确定性、大规模而出名。这意味当新的创新机会出现时,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前景并不明朗的前提下,要快速做出决策努力,以跟上迅速发生变化的世界,并且要积极应对前沿科技带来的广泛社会影响。这使得传统的等级制决策模式难以适应前沿科技发展的速度和特点,无法实现有效和高效的治理。

敏捷治理强调在动态变化的环境下,要重新思考和重新设计政策流程或服务,跟随科技创新的节奏和产业发展的速率调整政策的节奏和力度,避免产生阻碍、延缓前沿科技发展的不利情况。同时,前沿科技领域应用的潜在风险使得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挑战。对于政府而言,需要思考前沿科技领域发展对传统规则的挑战,研判新兴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平衡多元利益主体。

敏捷治理强调通过建立相关机制,保持政府监管的适应性,允许政策快速迭代以满足被治理者的需求;强调建立治理主体与创新主体合作治理的生态系统,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利益平衡机制。总的来说,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敏捷治理适应了政策对科技创新速度的反应,满足了前沿科技领域对治理变革的需求,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前沿科技领域敏捷治理的基本原则

敏捷治理可以在快节奏且不可预知的前沿科技领域中采取敏捷灵活的治理方式。基于前沿科技创新的要求和自身特点,敏捷治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灵活性。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社会飞速变化,治理应更加灵活,在基本理念上,治理主体要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官僚主义风气,建立不断变化、容许失败的治理体系,倡导灵活、流畅、动态适应的治理方法。二是快速性。前沿科技领域创新和市场发展瞬息万变,对社会组织与运行的影响也在动态调整中,传统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缓慢且基于计划运行,无法满足社会治理新需求、应对新变革,因此,应主张快速学习、快速改进,更加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变化。三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比单一维度的治理模式更能适应前沿科技所具有的快速发展迭代、日益复杂化等特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业、行业协会、科学家团体、用户等多元利益相关者也成为科技治理的重要主体,共同为正在开发的前沿科技及其应用和潜在风险制定治理规则。

加强前沿科技领域敏捷治理的措施

在前沿科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新兴技术大量涌现之际,敏捷治理所追求的快速、灵活、共同参与等理念,顺应了提高治理能力与治理效能以应对前沿科技迅速发展和应用的期望。从治理手段来看,政府可以利用敏捷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提高政策措施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树立敏捷治理理念。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价值观和治理方式,敏捷治理着眼于对现有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流程进行革新,这首先要改变人,即改变决策者固化的治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创新、合作、民主和多元的价值理念。此外,决策者对前沿科技的感知能力将决定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因此要提高决策者对前沿科技领域的认识深度,强调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倡导“负责任创新”。

坚持多元主体共治。敏捷治理追求构建多层次的治理体系,包括政府、创新者、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用户和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作为治理的核心,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其他治理主体凭借自身在资源、人才、研发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前沿科技规划与评估,讨论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共同建立利益和责任分担机制。如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通过政府与创新者之间的合作,允许科技创新机构在监管的试验区内实验新产品,降低了技术创新的风险性,缩短了技术创新周期。

重塑治理流程。要实现灵活、快速的治理目标,需要重塑现有的治理流程,以前沿科技的用户为中心,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形成一个高效、协作的治理体系;将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引入现有治理流程,明确授权使用敏捷原则,允许试错和实验,通过自下而上的参与,赋予决策者“负责任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更敏捷、更透明和分布式的治理。

提高政策工具的针对性。要实现敏捷治理,必须充实和完善前沿科技领域治理的“工具箱”。根据前沿科技的两面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针对前沿科技领域的积极效应,采用低强度政策工具,即要为前沿科技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志愿性政策工具和信息性政策工具;另一方面,针对前沿科技领域的负面效应,采用高强度政策工具,即针对前沿科技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加以监管,更多的采用管制性政策工具。此外,还要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即综合运用针对前沿科技创新行为的关键政策,例如研发政策、人才政策、税收政策、行业标准、监管框架等。

【本文作者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会副秘书长;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8AKS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编:臧雪文 / 贺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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