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王一鸣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异军突起,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从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张,形态种类日趋多样,推动劳动力市场发生深刻变革。新就业形态因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和兼职性强,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对提高劳动参与率、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2019年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达7800万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新就业形态对稳就业、保民生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不仅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而且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缓解了部分困难群体的就业压力,帮助大量低收入家庭稳住了生计,成为稳就业的“蓄水池”、保民生的“稳定器”。
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产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变了建立在工业化和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推动传统就业方式“去组织化”,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从发展趋势看,后疫情时代,全球将迎来新一轮科技创新浪潮,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并将构建新的产业生态和企业形态,重新定义就业方式。我们要顺势而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造更多新就业形态增长点。
完善新就业形态的扶持政策。现有的就业扶持政策如稳岗返还、就业补贴,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尚未延伸覆盖到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平台。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扶持和补贴政策。比如,对于就业容量较大的平台,可研究主要依据从业人员就业时间或劳动收入情况给予补贴。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现有职业技能培训以拥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主,对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覆盖范围较为有限,也缺乏针对性强的培训项目。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突破劳动合同条件和职业目录限制,开展针对新就业形态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的,特别是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构成,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往往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保,客观上加大了缴费负担。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研究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比例、年限等,并适当降低费率。鼓励用工平台与保险公司创新商业保险缴纳方式,如按单缴纳意外险、重疾险、商业医疗险等,并尊重劳动者对商业保险方式的选择意愿。同时,积极研究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通常收入按单计算、工作时间自主、劳动场所不固定,劳动者与客户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从属性不强。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或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或通过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呈现灵活复杂的用工形态。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研究确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新型劳动关系,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工时、劳动定额、最低工资等多样化劳动标准体系,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就业质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