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宏山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各类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渐式微,社区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场所。城市基层治理有必要将物业企业和业主组织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社区议事平台,完善社区议事机制,让共同治理更好地运转起来。
第一,推进社区赋权,设置住宅小区议事会,提升小区治理的协商民主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面对社会环境的显著变化,社区治理需要推进社区赋权,支持住宅小区成立议事会,通过民主协商机制制定议事规则,在对话和交流中集聚共识,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为此,基层治理要将议事能力建设纳入培训计划,引导居民制定议事规则,提高协商议事能力。
第二,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构建对物业服务的常态监督和协调机制。当前,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投诉较多,而业主委员会是监督和协助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机构。提升住宅小区治理能力,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协调业主与物业企业、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建设社区议事平台,提升党组织在住宅小区治理中的整合能力。住宅小区治理需要坚持党建引领,构建“1+2+3”社区议事平台,将多方主体纳入进来,形成党建引领的常态沟通、协调和议事机制。其中,“1”是指社区党组织;“2”是指物业企业和业主组织;“3”是指社区居委会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依托社区议事平台,整合多方力量及资源,大力提升社区问题的化解能力。
第四,依托社区议事平台,制定共同遵守的社区规约,推进规则主导的社区治理。城市住宅小区具有多样性,除了商品房小区外,还有公租房小区、安置房小区、老旧小区等类型。不同小区对物业服务的要求具有差异性,无法采取统一的标准或模式。提升社区共同治理能力,需要依托小区议事平台,支持居民通过民主协商制定小区规约。小区规约需遵循互惠原则,确保各方都能从集体行动中受益。互惠的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合作,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格局。
第五,基于政府与企业合作原则,在老旧小区引入物业服务。针对老旧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有必要出台政策,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在老旧小区引入物业服务。在政企合作中,政府可制定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收费政策、评价标准和补贴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物业联盟、国企兜底等方式,将物业企业引入老旧小区。在推进中,可基于循序渐进原则,明确底线标准,按照“先尝后买”“先治标后治本”方式,引导居民树立物业服务付费的理念,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先分项后综合”“先扶持后自立”,推动老旧小区从“失管”走向“托管”。
提升社区共同治理能力,既要对社区进行赋权,支持社区组织发展,也要构建一种横向整合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在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中,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向有关方面反映业主的诉求,监督物业企业履行合约,并基于共治原则,组织社区居民提供志愿性质的公益服务。在行动主体数量众多的情况下,社区治理需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构建一种整合机制,提升社区议事效率,引导各方在协商中增进共识,制定互惠性规则,在规则引导下开展合作行动。与权力导向的权威治理相比,规则导向的共同治理是一种成本较低、回应性较强的制度安排。当然,共同治理不是“万能药”,它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对于社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系统仍需提供辅助支持,及时化解社区共治失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