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郑长忠 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也获得了较大程度的进步。特别是近些年来,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大。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城市化发展给基层治理带来的问题,在不同地区正以叠加的方式集中表现出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应该充分重视研究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做好应对准备,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应对改革开放40多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研究,为新时代城乡一体化工作提供规律性指导。由于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许多体制和机制实施成效的检验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对那些较早实现城市化地区的体制机制的总结工作,要站在全过程的角度来看,并着眼于其内在的整体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比如,一些城市化速度较快和程度较深的地区,在解决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一些在当时比较先进的制度安排。从现实来看,这些做法能够较好解决当时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其内部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需要作出新的调整,这些地方坚持“改革—发展—改革”的思路,在推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体制机制的改革,形成了许多创新成果。因此,我们对这些经验的总结,需要历史地、全过程地、整体地把握,同时也要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经验进行总结,形成切实有效的、可操作的和可复制的体制机制。
其次,在体制和机制建设上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后社会治理的综合性因素,实现城乡一体化后农民利益保障和社会治理的双重目的。从目前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相当多的治理问题是由农民利益保障和社会治理体系不匹配带来的。许多地方不愿意推动村改居改革,主要原因在于担心村改居之后,集体利益受损或其他人员参与享受了这些利益从而影响农民既有利益。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将城市化进程中的村级组织或城市社区组织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自治组织分开,治理形态由农村向城市转变后,不会影响农民的根本利益,也由此保证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同时不会留下“后遗症”。
再次,应该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上下功夫,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难以融合的问题。这些年城市化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本地居民与外地居民产生矛盾的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本地居民担心外地居民参与本地治理之后就会享受公共服务的相应资源。因为许多地方村一级的公共服务是由本村的集体经济负责提供,这就意味着外来人口若享受了本地的公共服务,也就影响了本地居民的集体利益,由此导致排外和冲突现象的出现。现在,东部的部分基层已经开始通过推动合作社与村民自治组织分开,使政府满足社区的公共服务需求。
最后,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既要解决城市转型过程中具体现实的治理问题,也要为城市化之后创设新的治理模式提供组织保障。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发挥是实现体制机制的创新和社会治理顺利推进的关键。城乡一体化工作效果较好的体制机制创新,都是因为发挥了党组织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也就是发挥党组织的整体领导作用,这是前提。因此,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应该同步推进党建引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