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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就业形态的法律保障

【摘要】“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人们的消费理念与生活方式,带来了新的就业岗位,为城市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也存在劳动者法律地位认定难、劳动者权益保护难、劳动监管难等问题。对此,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市场管理,优化社保与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协调机制,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 劳动权益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改善民生最关键的就是保障和促进就业,确保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是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综合体现。2020年,受疫情影响,线上零售、云端教育、视频办公等新就业形态相继兴起,这种就业模式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如何解决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法律权益保障以及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新就业形态的特征与发展现状

新就业形态是在新业态、新经济与新技术的共同作用下,通过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去雇主化的就业形态,时至今日,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相关数据,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就业板块持续增长,共享经济平台下的从业者高达623万。除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提升了劳动者的就业技能、为弱势群体带来了新的就业机会。其特征包括:

第一,灵活化的雇佣关系。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员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签下劳动合同,就成为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与平台会形成较为松散、临时的合作关系,劳动者可以和多个平台形成合作关系。

第二,工作方式、时间与场所的弹性化。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根据技术规范与生产工艺,在保障工作数量与质量的情况下,实施弹性工作制。这样既减少了员工流失率、迟到率与缺勤率,也让员工权益得到了保障,工作积极性与满意度都得到了提升。

第三,非固定工资化的劳动报酬。和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收取福利与固定工资相比,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除与劳动时间与自身技能有关,还受网络平台运营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分散化、个体化的劳动者。在传统就业形态下,劳资双方雇佣关系非常明确,劳动者在特定单位、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办公。而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就业单位的不固定性使得非组织化的特征非常显著,分散化与个体化逐渐成为劳动常态。

第五,多元化的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既有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也有受过训练与教育的专业型技能人才。另外,由于其弹性办公制、互联网新经济涵盖行业的广泛性等特征吸引了一大批新生代劳动者。

劳务供给方式的分散性与多元性,为劳动权益保障增加了难度

由于新就业形态刚刚兴起,从业人员个人权利保障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劳动者报酬、个人安全、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还有待优化完善,这些不足制约了新就业形态的长远发展。

一是一些劳动者报酬支付难以得到保障。新就业形态以网络就业为主要形式,诸多劳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面对面沟通,仅靠一个网站、一款APP与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索取报酬也以银行汇款、微信转账为主,倘若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倒闭破产,劳动者获取报酬将变得十分困难。一些小额网络信贷企业卷款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不仅让金融投资者受到损失,企业雇佣的网络推广营销人员,也无法与雇主取得联系,导致劳动者报酬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一些单位对劳动者安全问题重视不够。新就业形态中最常见的就是外卖派送员、专车司机等,他们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风险系数偏高,难免因工作出现意外状况,这些本应属于工伤报销范围,但多数时候并没有按工伤认定。由于从业者尚未与网络平台签订正规劳动合同,部分网络平台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以其他形式合同予以替代,鉴于现行立法对新就业形态中网络平台责任规范不明,致使一些网络平台钻法律空子,对劳动者安全问题视而不见,甚至不愿承担安全赔偿责任。

三是一些单位对劳动者社会保险落实不到位。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普遍具有兼职属性,往往与多个平台形成合作关系,每个平台都不愿承担劳动者社会保险义务。同时,网络平台为降低用人成本,以合作关系掩盖传统的雇佣关系,不承认劳动者为平台工作,强调彼此之间合作互利,劳动者社会保险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对保险也没有强烈的需求,反而希望平台将社会保险变现处理,以此提高职业收益,主动参保积极性不高。

四是一些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较为缺乏。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劳动关系变更频繁,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而是希望劳动者边学边做,即便开展职业培训,也将培训时间尽量缩短,培训的效果极为有限。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希望能够尽快投入工作,获取相应的报酬。由于劳资双方都不具有职业培训的意愿,劳动者培训权也就无从谈起,但由于缺乏培训,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从业效率都难以保证。

优化劳动人事多元处理以及治理方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是缓解就业压力、稳定民生的重要渠道,应不断完善新就业领域的各项短板,以更完善、更健全的法律法规维护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劳动维权力量。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任何劳动者都应为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除了要依照现行立法保护劳动者薪资之外,还要为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提供丰富的维权渠道,除加大司法救济力量之外,可通过组建行业协会、劳动者权益保护协会,不断充实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力量,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权益。同时,通过运用征信数据,将失信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任何行业经营活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充分保护劳动者报酬权。

二是签订正规劳动合同。鉴于网络平台为规避责任,以其他合同方式替代正规劳务合同,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促使用人单位在新就业形态中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务合同,以此保障劳动者执业安全。同时,以“问题有预警、监察无盲区”为原则,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效果。此外,更要依法构建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化、专业化以及标准化建设,针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形成特别仲裁程序与应急处理机制,缩短劳动纠纷的处理时间。

三是明确社会保障缴纳主体。要依法明确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社保缴纳主体,劳动者若为单一网络平台提供劳动服务,网络平台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若为多家网络平台提供劳动服务,则应由劳动收益最高的网络平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借助“网上社保”,为从业者提供便利,通过住房公积金转移平台,为跨地区用户持续提供服务,最大限度为劳动者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福利。

四是依法设立职业准入门槛。随着新就业形态下新职业不断增多,在维护从业者权利之余,也要对从业者提出更高的要求,防止从业者从业能力不足、职业素养欠佳而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例如可以根据不同职业特点设定相应的职业准入门槛,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从业资格,比如网络主播资格证、网约车司机资格证,只有通过职业考核,才能持证上岗。通过设定行业准入门槛,用人单位为扩大规模,就需要在职业培训上加大投入,既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朱松岭:《新就业形态:概念、模式与前景》,《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②方长春:《新就业形态及其潜能释放》,《群众》,2020年第4期。

③张恩波:《新就业形态需补齐法律短板》,《大兴安岭日报》,2020年6月24日。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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