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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文化解码】宋代士人群体如何参与地方治理

文化解码(文中配图)

【中国之治@文化解码】

作者: 闫爱民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伴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南北朝隋唐“士族社会”瓦解,两宋之间在地方上逐渐积累起一定数量的士人,并逐渐形成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士人阶层的身份认同意识逐渐趋同,他们在文化上具有优势地位,自觉以“治天下”为己任,以蒙学、家训开展“训俗”教育,提高了民众的文化水平和识字率;以恢复改革宗族制度,推动宗族礼制的庶民化;倡导乡约制度,参与乡村治理。宋代士人借助文化的力量融入地方社会,进而形成以士人阶层为中心的“士人社会”。

历史上宗族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贵族化向平民化演变的过程,唐宋就是转折时期。宗族组织起初本来只存在于贵族阶层,士族消亡后,宗族制度受到了极大地破坏,但宗族仍以其对社会的适应力和自身顽强的生命力,逐渐恢复并重新发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宋代的士大夫对重建宗族组织与宗族制度庶民化改革,表现出相当浓厚的兴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们在排斥佛道、倡导理学的同时,积极致力于恢复宗法的实践活动。如石介创设祭堂和拜扫堂,进行祭祖活动;范仲淹设立义庄,资助赡养本族族人;欧阳修编写《欧阳氏谱图》,苏洵编修《苏氏族谱》,开启了后世私家族谱的编纂体例;司马光提倡设影堂祭祖,又热心于宗族教育;朱熹设计贵贱皆可通用的祠堂祭祖规制,编订《家礼》等。在宗族制度庶民化过程中,祭祖权的改革很重要。在以往的贵族社会,始祖、四亲等祖先祭祀都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同身份人们的祭祖权并不平等。正如朱熹所说:“古人虽有始祖,亦只是祭于大宗之家;若小宗,则祭止高祖而下,然又有三庙、二庙、一庙祭寝之差。其尊卑之杀极为详悉,非谓家家皆可祭始祖也。”(李光地辑《朱子礼纂》)族人祭祀祖先,祭祀哪几代祖先,并不能随心所欲,要根据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支派才能确定,祭祖权的差别非常严格。程颐、程颢倡导祭祖平权,“自天子至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二程遗书》)程颐提倡祭祀始祖并带头实践。到了明朝嘉靖年间,朝廷允许民间祭祀始祖,就是以二程之说为据。在宗族制度庶民化的改革中,庶民祭祖权的平等化具有重要意义。明清时期祠堂祭祖、义田族人互助、族谱修撰、宗规家训等宗族活动的广泛开展,都离不开宋代士人的倡导先行。

乡约之制一般认为肇始于北宋陕西蓝田人吕大临、吕大防兄弟所订的《蓝田乡约》,人们又称之为《吕氏乡约》。它最初是一种乡村自发产生的民间自治组织。入约乡民,每月月终有善行者,加以奖励,有过者则予以劝改。《吕氏乡约》提出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项原则,其中包括教子弟、教后生、事父兄、居家和睦、敬事长上等重要内容。(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增损吕氏乡约》)乡约章程简明扼要,语言通俗易懂,其内容与家训著作相近,但更针对乡村基层社会。它的出现,很快就引起了一些思想家及政治家的重视,南宋时,朱熹对《吕氏乡约》非常赞赏,对其加以增修后,在漳州等地大力推行实践。

宋代士人的“治天下”,是将蒙学、家训这种浅显通俗的“训俗”形式,与宗族制度的庶民化活动、广泛的乡规民约自治教化组织结合在一起,将其纳入对民众基层治理的实践体系中。明清对宋代创建的这种地方“训俗”治理体系非常重视,鼓励各地实行乡约自治,甚至连皇帝也亲自编著。明太祖朱元璋诏令各地从里甲中推选三到十名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有德行有见识并为众人所敬服的老人负责本地教化,向全国颁布了《六谕》圣训:“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无作非为。”令臣民遵行。这《六谕》简明而又易诵易记,可谓“训俗”的经典之作。清朝建立后,又重新公布明太祖的《六谕》,康熙帝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上谕十六条》,更针对清代地方社会的治理,命人在各地宣讲。

文化在历史上的作用是值得重视的。日本学者内藤湖南认为,“依照文化的时代特色而划分时代,这是最自然、最合理的方法”。士族社会没落与士人社会的兴起,科举制带来的文化普及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从士族贵族到士人、庶民阶层,文化垄断的打破和下移,不但改变了其自身的状态,同时也改变了社会的性质,导致了基层社会秩序的重构。宋代可以说是士大夫治理的时代。

[责任编辑: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