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借鉴多方面的思想资源和治理智慧。恕道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规范,确立了共同体内部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基本实践方式,不仅为个体修身提供了一条极具操作性的道路,其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反求诸己的道德要求,也有利于营造互利互助、合作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传统恕道在推动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等方面有着诸多积极的价值。
【关键词】恕道 社会治理 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明确规定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目标与任务。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需要借鉴多方面的思想资源和治理智慧。恕道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规范,确立了共同体内部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基本实践方式,在推动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等方面有着诸多积极的价值。
传统恕道的内涵及其演进
传统恕道的原初含义由儒家创始人孔子所揭示,孔子之道以仁为中心,恕道乃行仁之方。恕道作为为仁的基本纲领,具有积极和消极两种表述方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其消极表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其积极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求我们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如果我不愿他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我,我也不要以此种方式对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确立了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底线伦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说自己想立得住,就帮助别人也立得住,自己想通达,就帮助别人也实现通达。总而言之,恕道为人指示了一条以自我之感受和意愿为中心去推度他人之感受和意愿的切近道路,使人能够真正履行对于他人的道德责任。此外,在孔子那里,恕道决不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乃是成就仁德的实践工夫,其最终目标是仁的完整实现。
关于恕道的类似表述还出现在儒家其他典籍中,比如《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中庸》:“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荀子则借孔子之言指明了不符合恕道的三种情形:自己不侍奉君王,却要求臣下任由自己使唤;自己不报答父母之恩情,却要求子女孝养自己;自己不敬重兄长,却要求弟弟听命于自己。西汉贾谊《新书·道术》曰:“以己量人谓之恕,反恕为荒。”宋明儒者则致力于探求仁与恕、忠与恕的关系,为恕道奠定形上基础。
综上所述,恕道、絜矩之道、忠恕之道的含义虽然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进,但并未脱离调节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实践智慧这一核心意旨。因此,可以将恕道的内涵总结为:以自我的感受和情绪为中心,去推想他人之感受和情绪,反求诸己,端正己身,以合理的方式对待他者。恕道作为一种道德实践法则,为人的修身行为提供了切己的指导,其内蕴的尊重他者之人格的平等精神,重视他者之意愿的友爱精神,容忍他者之差异的宽仁精神,对于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建构依然有着借鉴意义。
恕道与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
改革开放已经走过四十多年征程,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丰硕成就,但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也日益加深,多元文化观念逐渐流行,如何合理调节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在尊重个体权利和内在尊严的基础上构造社会共识、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传统恕道作为实践智慧,能够为社会治理理念注入一种契合多元社会现实的公共精神。恕道要求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从自己的切身感受出发,关注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差异性、多样性,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能将彼此凝聚起来的重叠共识。只有把他者视为一个与自己一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人格自主性的个体,正视其合理的利益诉求,保护其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社会治理理念的更新要相应于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顺应社会的自发性力量,承认社会治理对象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社会治理领域,政府并非单一的治理主体,社会组织、企业、民众也具有强烈的参与治理的意愿,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也需要更多治理主体加入社会治理。恕道观念融入社会治理理念,有助于不同治理主体间良性关系的形成。
依据恕道的原则,为政决不意味着任意使用强力来要求人民就范,而是应该通过自身的德行来影响人民的行为取向。为政者具备完善的德行,便能激发民众的内在道德自觉,重塑为政者和民众之间的关系,使民众从对权力的畏服转变为对道德模范的主动效法。依孔子之意,以德行来治理国家,就好像北斗星一样,处在自己的位置上,群星自动环绕着它。恕道所内蕴的德治和教化观念指明,治理者只有以身作则端正自己的行为,才能获得最佳的治理成效。尽管我们不能模糊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但毫无疑问不应忽视伦理教育、道德教化在当代社会治理理念中的应有地位。同时,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在诉诸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规约社会秩序的同时,更要设身处地为民众着想,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政策实施以后对民众的切身影响,自觉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政策实施的阻力,强化政府的执行效能,改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并最终赢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
恕道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急剧的社会变迁带来了各种社会矛盾的高发、频发。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有助于社会安定团结局面的形成。只有改进社会矛盾研判和化解机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使矛盾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切实提升治理水平。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大多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对抗性,不属于敌我问题,而属于是非问题,因此用和平的方式、教育的方式、发展的方式加以解决才是恰当的。在《论语·颜渊》中孔子就曾明言,在处理诉讼这件事情上,自己和他人没有什么区别,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做到没有诉讼。息讼无讼的理想表明孔子真正关注的是为政的根本之道,而非细枝末节的技术性手段。唯有返归于政治的根本,以礼让为国才能彻底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尽管在现代社会无讼的理想很难完全实现,但尽最大努力对社会矛盾的发生进行提前研判,将矛盾化解机制前置,却是符合恕道原则的正当之举。
恕道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改进。基于恕道的要求,采取民主的方法,通过民众的自我教育,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理性平和。比如,人民调解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实践形式,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本着恕道的精神,采用教育、疏导、说服等方法,使得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氛围中能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进而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恕道诉诸每个人本有的道德自觉能力,要求当事人将心比心、设身处地适当替他人着想,从自我的具体情境出发去推想他者的处境,将他者纳入自我的视域之中,进而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的分歧。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矛盾处于萌芽状态时就予以化解,使矛盾在基层就获得妥善解决。
与以往的管制或管理模式过于强调单一的刚性维稳方式不同,恕道原则运用于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要求治理主体将工作重心放置在源头治理、事前预判和动态调解方面,有效降低维护稳定的制度成本。这种特殊的矛盾化解机制,需要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机构以及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都要承担起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共同责任,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在灵活高效的、富有弹性的体制机制中化解矛盾、处置冲突,促进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恕道原则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的具体运用,既回应了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也拉进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距离,无疑推进了社会问题的解决和人民民主的落实。
恕道与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
社会治理体系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行业章程、村规民约、生活礼俗等社会规范的总称,它代表着民众的共同意志,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必须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则不仅要求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更为重要的是体系所赖以建立的价值观念能够获得广泛认同。恕道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原则,不仅可以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还有助于消解社会戾气,营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保障社会治理成效的持久稳定。
恕道要求治理者反求诸己,从自己之需求出发去推想民众之需求,尽己所能地满足人民的需要。孟子断言,得天下之道在于得到人民的支持,得到人民的支持在于获得民心,获得民心在于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同时决不将他们所厌恶的东西施加到他们头上。这一方法对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同样适用。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以党委和政府为代表的治理主体需要首先肩负起治理的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人民利益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不仅要全方位保障民众的民生需求,还要努力拓宽渠道、创造条件满足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
恕道所要求的“从自我出发”决不意味着一种“自我中心主义”,而是要求治理者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顾及他人之感受,容忍他者与自我之间的差异,不能粗暴地将一己之好恶施加于他者身上。依照孔子的理解,一个人如果能做到深刻的自省和自我要求,不苛责他人,就会远离怨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维持,同样离不开正视多元性、尊重多样性的开放心态,唯有推行主张宽仁的恕道,才能实现淳厚美善的现代伦理秩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达成需要治理者端正自己的德行,以示范和榜样的力量影响民众的价值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释放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活力,就需要依据恕道原则,切实满足民众参与治理的需要,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开放性、协同性建设,拓宽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让群众能够自主地决定事关自身利益的事务。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基于恕道原则,将政府的权威和治理体系本身建立在正义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共同体成员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民众才会基于理性认同和情感认同而主动维护社会秩序。
恕道作为成仁之方,不仅为个体修身提供了一条极具操作性的道路,其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反求诸己的道德要求,也有利于营造互利互助、合作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恕道需要行动主体具备深刻的反思意识和自觉能力,体证自我与他者的共同性,尊重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差异性,承认他者的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在一种共同体的视野中筹划和展开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观念对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传统恕道现代转化的具体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9YJCZH033)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于洪清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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