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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释放企业创新活力

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该行动方案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充分发挥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激发企业创新力的重要突破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整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如何使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实质性作用,实现不同资本在企业微观层面的高效互补和有机结合,释放企业创新活力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维度之一:

战略引领 国企创新力提升的前提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是多维度的,因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战略性、系统性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要有战略性思维。对于国企混改中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者而言,战略引领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政策层面上来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颁布以及多个配套政策文件的出台,形成了相对完整的“1+N”政策体系,这为高质量混改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各地政府根据各自的情况也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政策体系。如2020年10月15日,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提出了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战略引领、改革运营机制、依法合规操作等四个核心原则,将混改的战略引领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提出要战略性地思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这三链,推动技术创新,实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对于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而言,战略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明晰企业想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企业带来哪些方面的改变,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的战略需求进行匹配,使其能够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由于企业创新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且不确定性的投资活动,唯有从源头上、站在战略的高度上引领才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例如,可以将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产业拓展战略联合起来,使混改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价值、关键技术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打造企业国际竞争力,衍生企业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链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及产品附加值。以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中心)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为例:北创中心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期,就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作出了详细的创新战略思考,通过吸引多方伙伴、容纳更多产业参与者,从产业链条上解决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各个矛盾,力图使产业链上的各个群体打破分离,最终实现融合的创新形态。

战略选择是企业创新力提升的前提,是影响改革成败的根本点与关键点,企业必须积极主动进行战略性思考,纵观企业整体布局,充分发挥企业战略的引领作用,只有将混改与企业战略结合起来,让战略“落地生长”,才能迈出成功的第一步。

维度之二:

治理发力 国企创新力提升的根本

“混”是路径,“改”才是目的,国企要抓住以“混”促“改”这条主线,防止“混而不合”“合而不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引入不同形式的非国有股东,发挥不同性质资本的特点,实现国有与非国有股东的资源互补。非国有股东进入后,国企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将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也会逐步优化,国企代理成本降低,为创新活动提供体制支撑,是国企创新力提升的根本。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实现最优的股权结构,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与监督机制,最终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从股权的角度来讲,混改后的国企要竭力实现“一股领先、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一股领先”保证第一大股东具有相对投票权和决策权,“相对分散”保证股权的相对分散,通过引入民营、外资等非国有资本,提高混合所有制企业主体的多样性和制衡程度。在非国有股东进入的过程中,引入民资背景、持股相对集中的,并且能够满足“能发挥作用、能发挥好的作用、会发生好的作用”以上三个条件的战略投资者是重要的。具体来说,投资者能发挥作用,首先要求其具有雄厚的财力基础,参与入股的规模较大、意愿较强;其次,投资者要利用自身优势在战略价值方面对企业提供支持,从“根”上完善体制改革,“从根及叶”发挥协调作用。非国有资本如战略投资者引入后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还会降低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管理层会更加关注创新活动,提升企业创新水平。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拥有了民营企业家精神、机构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员工持股股东的工作积极性等资源,资源融合优势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企业更具有市场属性,打破混而不改的僵局,激发企业创新意愿,优化创新产出。

进一步来看,股权结构变化会对董事会治理结构产生影响,而董事会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使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成为实质性的治理主体。因此,有基础的企业要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配强”。具体来说,要对非国有股东的董事会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保证非国有股东在董事会结构中的话语权,充分发挥其治理效应。近年来,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行为呈现上升趋势,超额委派董事也占据着一定的比例,且该现象发展较快。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比例越高,其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越强,提升企业创新水平的可能性越高,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非国有权力得到超额配置,不仅原有董事会表决权杠杆得到显著提升,更可以提升非国有股东的控制力。相比较于简单的股权结构变化,董事会结构的改变对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更加深入。因此,国有企业在深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体制的改革中,应以股权结构为突破点,以董事会为核心,实现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多元化所有者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达到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目标,推动企业创新、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维度之三:

分类分层 国企创新力提升的助推剂

基于国有资本功能特殊性,自身资源禀赋差异性的特点,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一刀切,要做到“一企一策”,分类、分层逐步助推国企创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国企的创新目标有所不同,只有选择有针对性的、相匹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才更有利于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

国企要围绕自身主业发展,结合资源禀赋优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巩固自身资源禀赋优势,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运营风险,提升企业持久竞争力。通过混资本、融资源、改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水平,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及体制机制的转型。

一般商业类和特定功能类国企自身资源禀赋不同,创新侧重点也不一致。一般商业类的国有企业对股权多元化程度要求较高,通过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股东的可能性更大,且更可能委派董事,应加大改革力度,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同时要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引领企业创新,提高企业创新效率。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主要涉及国家安全及重要经济支柱产业等领域,创新风险较高而需求较低,要求国有绝对控股或者股权有限多元化,应以特定功能为导向,以债券、经营权等吸引投资主体,分拆部分业务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完成专项目标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开展创新活动。

中央监管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监管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公共服务功能、拥有自身资源禀赋优势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部门应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混改对企业创新的助推作用。中央企业要避免过度“行政化”与“机关化”管控,适当简政放权,通过与非国有资本融合,以股权结构多元化为突破口,加快完成从“控制”到“配置”的转变。按照市场化规则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依法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健全管理体制,更好地推进企业创新。与中央国有企业相比,地方国有企业在政策负担等方面的压力相对较小,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更要扩大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及深度,更好地发挥对创新的助推剂作用,结合资源禀赋优势发展自身核心业务,选择适合自己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及策略,促进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国企改革在已经形成“1+N”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于2020年又推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至2022年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整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面临疫情后中国经济复苏与全球产业链重构的大环境,国有企业仍然是经济发展的重点。应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宏观上把握方向,微观上把控质量,合理引入投资主体,分类、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实现股权层面的“混”,更应该实现治理层面的“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创新水平,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能。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公司治理对企业创新的多维影响机制与效应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朱磊,山东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导;王春燕,山东财经大学讲师、硕导;亓哲,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张志红,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国企混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