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I治理中,我更为关注算法治理和数据权利保护问题。就AI来讲,它是一种生活要素数据化和机器自动化决策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统。因此,算法问题和数据权利保护是AI领域的核心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也是传统法学研究和治理研究关注不够的问题。
当前关于AI治理,我认为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包括是否需要给AI赋予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以及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算法决策出现价值冲突如何进行选择,数据权、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关系等问题。
对于AI治理,我认为首先应当研究AI的运作逻辑,探求AI带来社会问题的结构性因素,然后,在法律治理的精神引领下,建立政府-平台-商户、公权力-社会权力-私权利三元结构的治理模式。政府除了需要改变过去那种“命令加控制”的管控方式外,还需要构建算法规制的合作治理路径。在这种合作治理中,政府监管机构应当通过“提高标准化程度和自动化程度”和使用“司法测试和新技术”来敦促算法相关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内控性质的规范。社会第三方力量应当提供全自动的算法风险分析和控制。算法平台和企业,应当严格履行防范算法风险的义务,不断调整信息技术系统,制定个性化的内部算法风险管理流程。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与网络安全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