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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随着传统监督手段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科技手段的准确性、系统性和独立性优势得以凸显

运用科技手段是拓宽纪检监察渠道的重要途径。在“互联网+”背景下,监察体制改革使监督对象范围扩大,但有的地方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仍因循守旧,采取传统的监督方式,导致监督自觉性不够强、执纪问责不精准、调查处置不及时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强化“互联网+监督”思维,依托“大数据+监督”业务平台,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拓宽信息公开和发现问题的途径和渠道。在运用传统监督方式的同时,设置在线查询通道和平台存储功能,实现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长久性。积极拓宽在线监督功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运用科技手段是整合纪检监察资源的有效法宝。运用科技手段可以关联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财政、税务等各部门的数据资源,打通各部门间信息沟通的“大动脉”,通过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提升信息流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有效沟通,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大监督”格局。依托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干部任用的“体检表”和监督问责的“晴雨表”,提高精准监督能力;依托公安监控系统和“天眼”平台,及时调查并核实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各项违法乱纪问题;依托税务部门的电子信息平台,重点核查开具大额发票、违规公款消费、违规发放福利等身披“隐形衣”的“四风”问题。

运用科技手段是前移纪检监察关口的基本要求。运用科技手段可以将技术监控与制度防范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前移纪检监察关口,强化实时跟踪监督,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筑起遵纪守法的一道道防线,以护“森林”。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可以高效统一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拉起防范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实现超前预防,以正“歪树”;在刚触碰到纪律红线时,正确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守住步入大错误的“第二道防线”,实现防微杜渐,以治“病树”;在违纪违法问题出现时,通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跌进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实现硬性约束,以拔“烂树”。

运用科技手段是增强纪检监察效力的内在需要。运用科技手段可以有效加强对流程的控制,增强“不可逆性”和“抗干扰性”,最大程度地保证信息输入的准确性、过程处理的客观性、输出结果的公正性。科技手段具有公开透明、程序严密、客观公正的显著特点,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网上办公的新模式,让科技贯穿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可以限制“人情”因素的影响,充分发挥技术“无情”的独特优势,在保证程序规范透明的基础上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同时,数据管理、数据说话的工作模式,能够发挥精准监督的作用,全面增强监督的整体效力。

依托科技手段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需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运用科技手段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规依法建立系统模型、智能数据库,始终坚持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觉遵从各项工作程序和手续,严格执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过程规范运行,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在科技手段的助力下正确、高效、安全地履行职责职能。

凸显群众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守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网络群众路线,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愿,积极回应网民关切的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运用科技手段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切实增强走好网络群众路线的主动性、自觉性,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突出实效性。从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两方面着手,增强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就健全绩效考核体系而言,运用大数据科学管控干部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将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发挥考核的正向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重点考核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群众评议意见、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增强监督考核的针对性。就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而言,借以科技手段加强对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的定期督查、专项检查、工作回访、实时跟踪,通过全面掌握和分析情况,发现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纠正,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追究领导干部存在的失管、失廉、失责等问题,强化监督问责效果。

增强协调性。要以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调、运行顺畅的工作格局为目标。借助科技手段探索联合监察、协作办案的模式,实行共享信息资源、移送案件线索、联查重要案件,形成监督合力;探索执纪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均衡调整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分布,解决部分机关无暇监督、部分机关无案可办的问题;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纪委、派驻机构的协同联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森林”状况,研究预防措施;加强派驻机构与巡察机关的协同联动,派驻机构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发现问题主动沟通,尽快处置移交线索,及时督促整改反馈问题;加强执纪、审查部门与职能监督部门的协调联动,督促职能部门及时移送线索,根据情况共同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建立在基层单位设置纪检监察专员,使监督延伸至“最后一公里”。

彰显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进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双重职能,运用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必须细化纪委全委会、纪检机关、纪委委员的监督权限和职责,避免出现越俎代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等现象;细化监督标准、健全工作规范,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客观统一的依据;建立具有动态性、预防性的监督模式,对重大项目、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等提前介入监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实行随机检查、明察暗访,避免出现监督滞后问题。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全面谋划、系统推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以推进

搭建网络信息平台,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一是搭建完整的党员和行政人员“征信系统”。依托大数据,坚持采取分层级、分部门的办法,将个人工作情况、中央八项规定和六大纪律的执行情况、“五级联动”的监督数据、网络信访举报情况等全部纳入党员和行政人员的基本信息,搭建统一、便捷、全覆盖的信息存储平台,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搭建系统内部的专项培训平台。通过专项培训平台,使纪检监察人员深切体会科技手段的重大作用,成为借助科技手段开展工作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同时,通过此平台可以消除时间、空间限制,使他们及时得到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三是搭建外部网络宣传教育平台。利用纪检监察网、官方微信微博等平台登载党纪党规、公开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公布典型案例、宣传廉政文化作品,积极推动新媒体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融于一体,打造图文、视听宝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监督平台。

创建电子管理系统,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化水平。一方面,创建静态电子管理档案。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原则,梳理归纳监督执纪问责的关键,设置基本涵盖工作全部内容的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管理、案件管控管理、合规合法管理、检查情况披露、信访举报等模块,形成独具特色的电子管理档案。另一方面,按照全程留痕、问题识别、监管分析、考核评估的功能开发动态网络管理系统。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开发专门软件,运用微机管理各个环节的操作,全程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不可更改,实现全程痕迹化管理;细化违规情形,根据风险隐患程度设定对应的预警“红线”;设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不同管理权限,上级机关可随时通过网络实时监管分析下级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现领导监管与部门监管的有机结合;建立违规违纪台账系统,针对不同违规情形设置对应分值,按照累计扣分制,通过云计算技术实现量化管理,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定期统计、汇总之后,进行综合研判评价,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优化网上运行机制,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优化内部系统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不断改进融合语音、文字、视频等一体的实时传送服务系统,消除地域空间障碍,实现同级横向间的无缝对接、顺畅沟通;上级单位可便捷传达文件、下发任务、掌握工作进展,下级单位可及时上报业务信息和存在问题,通过沟通交流及时得到工作指导、尽快解决问题。二是优化系统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大纪检监察格局的信息交流,建立电子台账和资源共享数据库,防止因沟通延迟而导致监督漏洞、重复问责现象,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三是优化纪检监察干部与科学技术的融合机制。信息技术只是手段,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的核心是人,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避免纪检监察工作与科学技术“两张皮”,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度。

构筑电子监督系统,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运用科技手段构筑电子监督系统,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权力约束刚性化。第一,建立电子党务政务系统。敦促各级党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开发相应领域业务的电子系统,推进电子监督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便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管。第二,建立电子审批监督系统。对明确规定网上审批的事项开展电子监督,在内容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重点环节合理设置监督点,保证监督的适用性、直接性和准确性。第三,建立依法依规动态监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在每个监督点设置信息采集数据库,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监督规则,自动统计分析各类数据、信息,即时筛选疑似违规或违规信息,并根据其性质和程度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或警告,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处理提供客观依据,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有效连接。

科技手段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插上信息化的“翅膀”,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快速度、拓宽广度、增强力度、探求深度,所以要用好科技手段。但纪检监察工作归根结底是做人的工作,系统模型只是“屏对屏”“键对键”,永远无法代替“面对面”“心贴心”。因此,不能唯科技,要善于将技术手段与传统监督手段紧密结合起来,同向发力、协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三级教授、博导,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冰冰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张迪]
标签: 纪检监察   电子监督   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