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郭红燕
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高度重视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20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并进一步提出了全民行动体系构建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十四五”时期和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提出到2035年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这些都表明,加快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势在必行。
为系统推进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有序参与生态环保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个人提供了指南和规范。
当前,积极参与生态环保活动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正逐渐成为社会时尚。以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连续两年发布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来看,2020年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行为较2019年总体有所提升。认为呵护自然生态、关注生态环境信息、践行绿色消费等行为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性的受访者人数占比较之前提高了10%-20%。特别是在践行绿色消费和分类投放垃圾方面,经常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闲置物品的受访者人数占比增加了一倍,垃圾分类践行较好的人数占比增加了两成以上。当然,这其中有政策驱动等因素的作用。
要构建一个系统有效的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仍有很多工作要做。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运转的过程,就是各类社会主体在能够便捷获取环境信息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社会手段分别作用于政府、企业以及自身和其他社会主体等,进而促使其环境行为改善的过程。由此可见,一个系统有效、能够良性运作的全民行动体系,要同时满足公众信息可获取、公众参与表达机制健全、环境权益责任明确以及有相应的制度和文化保障等。
不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信息公开是全民参与的基础。当前,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但各地执行和落实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信息公开质量不一。未来要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信息公开制度执行落地问题,确保做到“公开常态化”。
具体而言,一是修改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相关规定。将企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能源消耗及节能情况、水资源消耗及节水情况等与企业环境排污表现直接相关的信息都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范围,为社会监督参与提供条件。推动企业强制性公开范围从一般污染物公开向特征污染物公开拓展,从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向更多企业信息公开拓展,从固定污染源信息公开向移动污染源信息公开拓展。
二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评价考核机制。包括:对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评估地方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并发布年度报告,对地方政府进行激励和约束,促进其改进地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议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公开,涵盖企业排污信息等,并将评价结果公开,通过反馈机制以评促改、促落实,监督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开展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有利于刺激政府、企业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质量。
逐步规范引导公众理性有序有效监督参与
近年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的监督和举报作为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为精准实施环境监管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极大提升了社会满意度。未来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规范引导和推动公众理性、有序、有效参与,重点提升参与实效性,践行和落实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行动观”。
一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及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明确环境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等重点领域公众参与的具体办法,对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渠道、程序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应明确规定环境决策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的组织主体和形式,参会代表选取的范围、选取的原则程序和讨论事项、回避事项、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推动公众的实质性参与和有效参与。
二是建立基于市场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个人减排激励机制,例如,对乘坐公共交通、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绿色出行、回收可再生利用资源等行为给予激励和奖励。未来可考虑研究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公众个人减排档案和注册制度,将公众参与环保行为产生的减排额度,例如温室气体等,按照一定价格规则进行补偿,让市场和需求侧督促企业向绿色生产过程转型。
三是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环保的机制和平台。不同社会主体特点和优势不同,如媒体在舆论监督上具有优势,专家在专业解读和分析上具有优势,社会组织在承担社会资源对接、具体零散的行动类环境治理工作及政府未覆盖到的社会工作等领域具有优势,企业在提供专业高效服务上具有优势,社区在政府与公众的衔接和上传下达方面具有优势,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上具有优势。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和环境,包括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和第三方服务力度、建立社会资源服务对接平台、健全公众监督参与和反馈机制等,让各类社会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效能。
推动公众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为引导公众向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应制定公众在不同场景下的个人行为规范,用制度约束公众的环境行为。
具体而言,公民家庭环保规范可包括:选择低碳生活方式,使用低碳节能环保产品,健康合理地消费,减少浪费;教育和规范孩子的环境行为,配合社区垃圾分类,参与社区的义务劳动等。
公共场所环境行为规范可包括:绿色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选择绿色低碳环保型酒店;维护旅游区景点的环境卫生以及基础设施;关注动植物和生态栖息地保护。
公众应对环境和自然灾害的规范可包括:完善公众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规范,包括预防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的措施、防范灾难的准备、在灾害来临时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
公众消费行为规范可包括:杜绝过度消费和炫耀性消费的不良习惯和社会风气,杜绝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的攀比,崇尚简单、淳朴、自然、节俭的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价值观的养成。
增强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
一是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制度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建立社会资源服务对接平台、健全公众监督参与和反馈机制等,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效能。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行政表彰、授予合作伙伴资质等方式奖励环保社会组织活动。针对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政府决策、建设项目立项、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环保公益诉讼等公众关注的热点,探索发挥非政府环保组织在政府与公众,以及企业与公众之间起“缓冲层”的重要作用,形成积极互动、密切合作的局面,为理性解决各类环境问题和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奠定基础。
二是增强社区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出台相应政策和制度,鼓励社区环保志愿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与社区合作,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托社区开展环保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将社区生态环境事务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鼓励基层社区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的社规民约,在广场娱乐噪声、鞭炮燃放、绿色消费、垃圾分类等方面开展探索,自发实施、共同监督。
加强环境社会互动机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环境社会互动机制和平台,预防和化解环境矛盾。
一是组织开展环境、社会、经济各界代表对话,增强环境发展战略共识。
二是建立政府、企业、环境专家、非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参加的环境社会对话机制,加强沟通理解,增强合作。
三是与地方环保社会组织和媒体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地方环保社会组织和媒体对当地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比较了解,无论是平时还是危机爆发时刻,都能较为敏锐地感知和了解相关问题。建立定期联系机制,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定期了解地方生态环保工作进展和问题,与全社会一起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