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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治理的应用效能和伦理边界

摘 要:智慧治理提升了社会治理的精准化水平,塑造了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建构了社会治理的整体智治模式,日益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驱动力。同时,智慧治理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需要从人文伦理、责任伦理、数据伦理的视角建立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权力边界与责任关系、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之间的调适机制,从而使智慧治理获得伦理确证与道德规约,实现“善治”与“善智”的互构。

关键词: 智慧治理 信息化时代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智慧社区”等地方创新实践层出不穷,“城市大脑”“数字乡村”等系统工程催生了以信息化为标识的智慧治理新时代。

新一代信息技术不仅重塑了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促进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式的大变革,同时也冲击和重塑了现代社会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诸如人的主体性的消解、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等问题的出现,不断刷新和刺激着人们对智慧治理的认识和反思。为此,需要深度审视智慧治理的应用效能和伦理边界,构建智慧治理的伦理确证与道德规约,促进并实现智慧治理的“善治”与“善智”互构。

智慧治理的应用效能

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模式,智慧治理正日益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驱动力。它将信息技术和现代社会治理相结合,在优化和完善治理水平、驱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建构整体性治理等方面呈现出显著和强劲的治理优势,既是有效弥补传统政府管理失灵的重要通道,更是实质性回应社会发展诉求的风向标。

数据驱动:提升了社会治理的精准化水平

智慧治理的精准化是由“数据”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大数据背景下,社会治理以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不断发挥数据分析优势和技术资源禀赋,对社会问题进行精准监测、预警和研判,以期获得最佳的应用效能和社会效益。

一方面,数据驱动提升了政府办公的精准化水平。政府作为技术平台的供给方,主要责任是将技术设备投入到各种政务流程和政务系统中,通过对数据的搜集整合、社会问题的分析和科学决策的研判,塑造开放式、智能化的公共信息平台和数据资源库,建立动态跟踪、信息畅通的全覆盖大数据治理网络,发挥多元主体互联互通的一体化服务优势,最大程度降低行政成本,使政府办公因“智慧”而更加精准高效。另一方面,数据驱动提升了供给关系的精准化程度。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积累的社会问题愈加凸显。智慧治理以关注民生需求为根本,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将具有海量规模、碎片杂乱等特征的大数据变成“活数据”,供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深入分析、综合研判,及时、有效地回应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使供求关系朝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双向赋权:塑造了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

赋权是一个动态的、多层次的、关系性的概念体系,它意味着智慧治理的本质是依托大数据向政府与人民双向赋权,要求更注重多元主体的实质性参与以及政府的韧性发展。

一方面,智慧治理赋权政府,主要表现为通过技术所具备的数据整合功能来影响及改善政府治理的流程与结构设计。不同于以往政府完全掌握信息的传播权、发布权以及可以较容易地控制社会舆论,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升级,政府可以听到越来越多的网络舆论和民众声音,在社会舆论中逐渐转变为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智慧治理赋权个体,直接表现为通过提供民主实践的场域基础,充分吸纳社会各阶层的群体参与其中。网络空间凭借其开放多元、操作便捷的特性满足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基本要求,每个个体通过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公共场域进行着实时的互动与交流,社会治理主体由政府单一主体逐步过渡到一个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个体等构成的行动者系统,具有了广泛性与包容性。“双向赋权”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实现了政府和多元主体关系的均衡化发展,这是智慧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其最大优势和保障。

信息共享:建构了社会治理的整体智治模式

数字化时代的智慧治理为整体治理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契机,为实现社会智治提供了机遇。作为试图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新治理范式,整体智治要求工具层面高效增能、价值层面以人为本,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方面,如何为社会提供更低成本和更有效的服务。很显然,智慧治理所具有的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资源整合等优势与之契合。无论是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整合,还是不同层级政府的整合,抑或是相同或相似功能及政策、措施的整合,都通过大数据推动“线上”和“线下”联动及“线下”向“线上”集聚,形成一个以伙伴关系为特征的决策网络和执行网络,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面上对社会治理全过程进行整体性动态管理。另一方面,如何通过整体性的策略满足公民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需求。对此,智慧治理一方面要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还要加快吸纳民主理论和参与理论等理论成果,实现其自身的社会治理价值及理念的转变。而无论是转变政府的行政价值观,抑或是塑造社会公共价值,信息共享机制都旨在体现民主化治理和参与式治理的价值要求,注重在整体智治体系的构建中发挥协商民主和公众参与的作用,促进和创新协商民主、多元参与的治理方式变革,从而落实落细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

智慧治理的伦理风险

智慧治理具有深刻的伦理意蕴。它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关系的综合变迁和不断合理化、伦理化的过程。智慧治理在提升治理水平、丰富治理主体、完善治理体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同时也面临着伦理风险,尤其是在信息技术依赖、信息资源不均、信息共享要求等方面,容易压抑和消解人的主体性,引发多元主体间利益冲突,造成个体隐私泄露与社会信任危机等治理困境。

技术依赖造成人的主体性的消解

智慧治理在以数据驱动治理运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与精细化水平的同时,也存在着压抑或消解人的主体性的潜在风险。一方面,不同治理主体以虚拟的网络身份和无形的技术工具进行交流和处理事务,在这样的模式下,数据的交流以及交互成为治理主体的主要交往形式,它削弱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社会性,威胁着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智慧治理的便利性与精准性容易导致治理主体对技术手段和大数据的过度依赖,“靠数据说话”逐渐成为治理主体决策和执行的习惯性思维方式。一旦数据有误,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此外,当前对技术手段和大数据治理的应用水平和深度还不足,一些不成熟的技术手段由于操作和使用的便利性而被广泛推广和使用,内卷而失效的智慧治理手段对当前治理结构中人的主体性造成进一步冲击,从而使智慧治理手段脱离人的主体性,悬浮于治理之上。

资源不均引发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

智慧治理也可能会导致信息泛化,从而产生一系列数据伦理问题,引发多元主体利益冲突。一是在信息资源的分配方面,社会地位、贫富差距等因素造成社会群体对信息资源占有的非均衡性,政府、企业、个体等不同主体占有和掌握的信息资源不对等,导致数据鸿沟依然存在,加剧了不同主体的矛盾冲突。二是在责任风险的承担方面,大数据与技术治理手段使用的开放性决定了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划分的困难性。从治理主体来看,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工作人员均有可能使用同一技术治理手段,依托统一的大数据开展不同方面的智慧治理,这极易导致治理主体在智慧治理中的“权责失当”;从治理客体来看,由于责任主体的缺失,风险就极易被转嫁给治理客体,即社会成为智慧治理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三是在技术准则与道德标准的制定方面,智慧治理的评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困难性,难以从技术伦理和道德准则角度给信息化手段制定精确的原则和标准,亦无法确定科学准确的制定主体和评价主体,从而导致智慧治理的伦理性缺失。

信息共享导致隐私泄露与信任危机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高度共享的特征使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问题逐渐上升为困扰全社会的信息伦理问题。一方面,公民隐私权不断受到侵害。功能日益完善的信息设备不断记录着用户庞大的个人数据,互联网、社交媒体、通信APP等传媒工具开始成为一些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盗取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外之地”。出售公民隐私、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愈发隐秘,加之难以从法律角度进行明晰界定和及时处罚,进一步造成了公民隐私信息盗取和使用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大数据涉及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但保障数据和信息的绝对安全,仍然是一个重大而未决的问题。很多信息技术依旧存在安全漏洞,大量数据信息存在被非法利用的隐患,数据泄露、数据失真、数据杀熟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必须认识到,信息安全问题悬而未决不仅会使公众逐渐丧失对智慧治理的期待、热情和支持度,而且还可能造成社会对国家治理及信息化公共服务的信任危机。

智慧治理的伦理边界

每一次社会转型都是利弊共存的。信息化时代的智慧治理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伦理问题。伦理是智慧治理的价值基础,同时也是智慧治理的内在诉求。因此,需要强化智慧治理的伦理自觉,并从人文伦理、责任伦理、数据伦理的视角建立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权力边界与责任关系、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之间的调适机制,从而使智慧治理获得伦理确证与道德规约,实现“善治”与“善智”的互构。

平衡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关照治理的人文伦理

价值理性注重公共善,强调以人为本。但智慧治理应用过程倚重治理的技术逻辑,强调数据的主导地位,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弱化。智慧治理中如何找回“人”,寻找人与技术之间恰当的相处之道?一方面,智慧治理要以人的根本利益为价值取向,以人为本,服务人民,避免人民群众的利益、尊严和价值主体地位受到损害。同时,智慧治理要把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满足人民基本需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人民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智慧治理要正视智能技术的使用。智能技术在某些方面的确优于人的自身能力,但在思维、情感等认知领域却无法与人类企及。只有科学审视和认识到人和智能技术的彼此优势,促使他们承担起自己合适的治理角色,才能实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科技支撑的互促共处。具体到实践层面,智慧治理要将线上的智能化手段与线下的群众参与紧密结合,有机衔接治理的相关主体和群体,发挥出治理的最大功效。

明晰权力边界和责任关系:重构治理的责任伦理

伴随着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传统治理的边界被打破,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智慧治理成为急迫之事。这其中,多元治理主体间关系的调适备受关注。一方面,需要重塑伦理关系。较之于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伦理关系承载各主体的价值追求和目标选择。智慧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治理工程,其内含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然法则,要求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社会与公众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相互负责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责任分担规则。建立一个由原则责任、特殊责任、评价责任及相关责任等系列责任构成的新的智慧治理责任体系,将责任明确到主体并推行问责制,使智慧治理的拥有者、设计者、推广者、使用者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严守法规律令、伦理准则和规范。此外,“网络赋权”打破了原本社会权力分化的阶级性,并模糊了社会权力关系中的强弱边界,甚至使得“强者”不再强、“弱者”不再弱。因此还要围绕信息权力区分各主体的功能定位、梳理各主体的治理权限、厘清各主体的职能边界,科学配置各主体的职责权限。

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回应治理的数据伦理

信息化深入发展使包括身份信息和行为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变得更透明、更对称、更完整。因此必须注意智慧治理过程中数据采集、数据使用、数据取舍关涉的伦理问题。目前,数据造假、非法交易、违规使用、隐私泄露等问题持续发酵,为此,要从道德、法律、技术等层面规范、引导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的关系,保障数据的真实、安全、公平。

一是从道德上完善信息伦理体系,以共有的道德标准要求参与到智慧治理中的个人及组织尊重个人隐私、树立科学的数据隐私观和道德意识,以形成行业自律体系,构建理性的虚拟空间秩序。二是从法律上建立信息法律规范,不仅要从国家安全制度的执行、IT职业人员的考核、网络技术开发资格的审查等方面强化管理,而且要不断健全大数据隐私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这一强制性手段为国家、企业及个人的信息数据安全提供必要的保护。三是从技术上建立安全的大数据保护模式,在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强化技术设置,进行严格的数据伦理评估,加强应用的风险研判和防范,综合运用技术创新、伦理规范、法律制度等手段方式,防止其“野蛮生长”,确保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前提下有效保护隐私安全,实现智慧治理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张改琴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编:臧雪文 / 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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