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资产管理乱象及资管纠纷,穿透式监管与穿透式审判的提出,势必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行业、有利于资产管理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但要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有效维护资管市场秩序,依法公正解决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还需加快构建穿透式审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资产管理 穿透式监管 穿透式审判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迅猛发展,资本市场不断推陈出新,各式各样的资管产品不断涌现,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伴随而来的是纷繁复杂的资管乱象、大量的经济纠纷乃至经济犯罪,由此引起了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提出了穿透式监管和穿透式审判的概念。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实行穿透式监管,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信息披露更详细,即满足投资人的知情权,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资管市场秩序。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与此相对应,学界也对“穿透式”相关理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穿透”的本意在于通过深层信息披露增强交易安全性,并对欺诈、逃避监管等行为进行反面威慑和限制。
穿透式监管要求相关市场主体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人利益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近些年来,资产管理行业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或出于传统的惯性思维,或出于竞争的需要,出现了挪用资金、杠杆操作等现象。这些行为引发了一系列危机,不但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整治资管乱象,适应资管市场管理的需要,穿透式监管特别要求对于金融机构理财计划必须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实际上就是要求把隐藏的、深层次的信息展示给投资人,向上穿透识别产品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资金实际使用人。穿透式监管在落实投资者及投资管理人的适当性责任方面,要求有其显著的意义。
首先,穿透式监管是规范资产管理、保护资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打击滥用杠杆、利益输送以及变相公开增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能够增加透明度、满足投资者知情权,有利于投资人投资决策。穿透式监管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从穿透式监管的本质来说,其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学原则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具体应用。
其次,资管产品转让中要做穿透式披露,以列表形式披露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情况,披露至自然人、法人层级,并说明合伙人出资形式、目的、资金来源等,这些人必须是最终投资人,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若变更需要重新披露。这样,满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利于其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
最后,穿透式监管要求资金实际使用人将相关信息进一步披露,虽然增加了其披露义务,但是可以有效防止受托人可能的滥用权力、侵占挪用以及不负责任等违法和不尽职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穿透式审判要求法官主动揭示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对资管纠纷进行合理规制
穿透式审判要求揭示表面法律关系背后的深层次、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穿透式审判与穿透式监管联系密切,二者都是要求揭露事物的本质,但又有不同,穿透式监管要求相关市场主体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而穿透式审判则是要求法官主动揭示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在金融实践中,由于金融产品设计往往较为复杂,从最终投资者到资金的实际使用者之间的链条冗长,其中法律关系重重叠加,容易被当事人利用,最终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监管秩序。但这些复杂法律关系,实际上都是由若干个民商事法律行为组成的。因此,法官可以在厘清纠纷中法律关系实质的基础上,运用民商事法律规范,对资管纠纷进行合理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提供了更体系化的规范基础,也将为资管纠纷的穿透式审判提供更合理的规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对资管纠纷具有规范价值。在资管纠纷中,资管机构一般不存在行为能力方面的缺失,而往往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甚至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使有关行为归于无效。因此,在穿透式审判中,应着重审查资管纠纷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首先,意思表示真实是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在契约法上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条是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在资管实践中,存在普遍的当事人间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形,因此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为欺骗他人而虚构行为;外在的虚伪表示形式上合法,但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隐藏真实意思;为规避法律而隐蔽地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等。这些情形经常性地作为资产管理人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用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来蒙蔽投资人的手段。
其次,在资产管理实践中,尽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但在一些情况下其行为仍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的区别在于:一是规范的情形不同。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双方恶意串通的特点是实心实意地做出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目的是损害他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这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完全不同。二是无效的状态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的通谋虚伪表示是因为意思表示瑕疵因而无效,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的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相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无效,也即仅仅限定于和特定第三人的关系上不能主张合同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的规范下,权益被侵害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认定,体现了法院的穿透式审判思维。
最后,实践中还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弱化管理人义务的做法。资管受托人凭借其专业能力,利用投资人相关知识匮乏从而缺乏判断能力而订立实际不利于投资人的合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笔者认为,资管受托人若存在利用投资人缺乏判断能力,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明显不利于投资人的合同的,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的规范,投资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以保护自身利益。
鉴于此,面对资产管理案件中复杂的、被掩盖的法律关系,纵使有许多其他方法,但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判决公平公正,穿透式审判乃是尤为合适的根本路径。资管过程中有委托人、被委托管理人、融资方、受益人,还有担保方等,其间法律关系层层相套,交易方式也不尽相同,资产管理的特点决定了穿透式审判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可以彻底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这是法律精神所追求的。拨开层层法律关系,分析透彻法学道理,能够较好地把全部案件事实展示出来,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够令当事人服判息讼。
二是可以减少诉讼负担。适当突破不告不理和合同相对性原则,适度扩大审理范围,能合并审理的则合并审理。尽管增加了法官在个案中的工作量,但实际上减少了诉讼,节省了时间,符合诉讼经济的道理。
三是能够排除诉讼障碍。此类案件中有的参与人,因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不愿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资产管理中的通道方在审理中往往消极回避、怠于行使权力,给有关方面当事人行使诉权造成一定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主动行使审判权,将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加进来。这样,实施穿透式审判就可以有效避免如通道方等相关主体对诉讼消极不配合的障碍。同时也严格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给当事人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构建穿透式审判的整体思路
穿透式审判与穿透式监管的互补与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审理资管案件,有必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借鉴穿透式监管的有用成分和优点,贯之以审判的特点,总结现有的审判经验,将穿透式审判思维、方法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尽快构建穿透式审判制度。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参照并适度突破不告不理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对资管案件实行穿透式审判制度。其表现形式应是:审核穿透式监管内容+事实穿透(法律关系穿透)+法规穿透(法律适用)+明确责任(作出判决)。
第一,要树立穿透式审查意识,协调好监管与审判的关系。如果说穿透式监管是规范资产管理、保护资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那么穿透式审判则是矫正被破坏了的资产管理秩序的另一种重要方法,应属于大监管范畴,可谓之法律监管。审核具体案件材料时,法官需要把握资管交易模式及通道组织形式这根主线,结合穿透式监管所取得的材料,用穿透式思维认真审核披露信息是否完整、清楚等。
第二,法律事实的穿透,也即法律关系的穿透。大资管背景下,资管产品及其通道业务丰富多彩,必须结合交易架构、具体合同条款、风险再分配等内容进行个案分析,通过分析表面事实,由表及里,还原真相。通过分析层层法律关系,找到实际出资人和最终资金使用方。穿透式审判的法律逻辑是适度突破不告不理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适度扩大查证范围,以此穿透层层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的穿透。在适用法律时,不但要对法律法规作出符合目的和文意的解释,还要在同一领域、同一部法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甚至要跨领域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这里还包括对当事人诉求的穿透,比如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而没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涉及犯罪的线索,则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受当事人诉求范围的影响,对于当事人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种类也是同样的法理。
第四,法律责任穿透,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写出穿透式审判的步骤和内容,对层层叠加的法律关系分析透彻,说理释法,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将审案法官的审理程序、逻辑思路展示出来,确定实际侵权人或违约人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遵循此制度作出的裁判即能够使有关方面当事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讼。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苟文均:《“穿透式”监管与资产管理》,《中国金融》,2017年第8期。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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