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在随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该项工作是2021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进入2021年,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多次被强调,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指出要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出台,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益参考和指导。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强化反垄断是为了让数字平台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当下,数字平台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热门话题,是因为数字平台具有强大的技术、资本、数据聚集效应和资源配置功能,越来越成为新发展阶段社会财富的主要聚集、创造和分配场域,事关社会财富增加、社会福利提高和社会公平分配。在新发展格局下建设更加完善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和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共享发展,都对数字经济规范发展和数字平台公平竞争具有高度期待和路径依赖。
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不仅创造出了强大的创业潜力、就业能力和经济价值,也为社会、文化等领域带来深刻改变。同时也应认识到,当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有针对性地对出现问题的平台企业加强监管,及时解决问题,为持续更好发展扫除竞争障碍,净化市场环境,纠偏发展方向。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对其开展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有效监管,在包容与审慎中找到监管的平衡点,推动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相互促进,兼顾发展和公平、局部和整体、当下和长远,才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
数字经济的特征决定了监管平台企业具有特殊性
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网络效应、平台模式、双边市场、动态竞争等特征,使得数字市场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数据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竞争的动态性和激烈程度更加显著;跨界竞争日益普遍,叠加创新因素,数字经济的市场竞争强度更大、频率更高,同时增强了垄断的不稳定性;扼杀式并购和寡头竞争并存,加剧了市场集中度。由于数字平台具有技术优势和数据优势,所以数字平台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强制性两个特征:一是隐蔽性,平台巨头掌握先进的技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这一方面是为了适应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成为了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途径,难以被发现;二是强制性,这来源于平台的双重身份:既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又是平台内部市场的管理者,从而导致平台拥有强制实施拒绝交易、限定交易行为的地位和技术优势。随着国内互联网行业井喷式发展,平台企业不断扩展其商业疆界,并运用数据、用户流量和算法等杠杆撬动各个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导致其商业平台无限伸展和扩张,现已形成数据竞争、寡头竞争、跨界竞争、并购突出等新的竞争特点,在电子商务市场、数字金融市场、社交网络市场和网络游戏市场等不同场域,出现了平台算法合谋、对竞争对手进行链接封锁、“大数据杀熟”、数据垄断、平台“二选一”、扼杀式收购、拒绝交易、捆绑交易、自我优待、损害消费者权益、风险隐患积累叠加等一系列问题。
对平台经济强化反垄断需要健全规则、改进监管
强化反垄断,需要与时俱进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要通过《反垄断法》增补数字规则及其配套规定,为数字领域垄断行为规制确立边界和标准,打造一个清晰、合理、稳定且高效的数字反垄断规则体系。
强化反垄断,需要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平台反垄断,不是运动式监管,更不是选择性执法。数字经济持续发展,需要持久恒定监管,不能一阵风、一哄而上。这就需要我们监管部门抓紧研判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发展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做好预判,监管前置,预防为主,全过程监管,智慧监管,持续性监管,不断改进监管。强化监管,不只是针对平台企业和数字经济,要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现公平公正监管。
最后,如果互联网巨头能够运用数字化技术探索未知、拓展人类知识疆土,再与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结合,将会产生巨大的科技创新势能。依靠硬核科技,让企业站上价值链顶端,让国家竞争力、自主性更强,让人类的知识边界更大。引导数字平台在公平竞争中追求星辰大海,值得每一个平台企业拥有,也是我们修法和改进监管的方向。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