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唐任伍
“新经济”依托以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为支撑的高技术产业,具有高人力资本投入、高科技资本投入、高隐形资产的“三高”特性,能够有效保障经济持续增长与低通胀、低失业并存,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将成为“十四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主流经济形态。为保障并推动“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监管,构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多元协同、共享共治的监管体制,为“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
创新监管的技术手段
“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很多交易过程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相比传统经济,“新经济”的每一笔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主体信息、质量反馈等都需要在网络上有记录、可核查。这实际上为政府监管部门对“新经济”的监管提供了更好的条件。监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大数据,把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对“新经济”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工具和新途径,建立起“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监管新机制,力争在“十四五”时期全面实现“新经济”监管的网络化、虚拟化、信息化,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对“新经济”的监管应实现基于计算机数据的自动流程化管理,做到身份数据化、行为数据化、数据关联化、思维数据化和预测数据化,在数据汇集的基础上发现规律、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破各类“新经济”监管的“信息孤岛”,实现数据按需、契约、有序、安全式开放,形成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创新“新经济”的监管模式
一是“平台型”监管。注重“平台”建设是“新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互联网平台在“新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汇聚着产销双方、机构、个人、第三方等形形色色的参与者,既是交易的平台、数据的平台,也是信用的平台和消费者保护的平台。所以,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平台协作,形成“平台型”监管,使“平台”成为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媒介,形成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企业,企业管理个人的链条。监管部门在与平台的协作和互动中,可以将其中一些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对于一时看不准的情况,则可以以平台为主,继续在各方互动中逐渐探索明晰。“十四五”时期,为了进一步促进“新经济”发展,实施多中心化的“平台型”监管模式,将成为一个明显优势。
二是“协会型”监管。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中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应督促“新经济”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在发展过程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调节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保证“新经济”企业在健康轨道上快速发展。因此,“十四五”时期,政府对“新经济”的监管要取得实效,须与行业协会等各类合作伙伴建立起横向的行动线,这是新时期提高政府对“新经济”监管绩效的重要举措。
以监管创新释放“新经济”发展红利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建立起以新业态、新基建、新场景、新消费、新开放、新服务、新材料为内容的“新经济”体系,寻找新的增长动力,获取“新经济”红利,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应对外部挑战的有效之举。
创新对“新经济”的监管,发展“新经济”,一要把握新基建机遇,厚植数字经济发展根基,抓住算力、数据、普惠AI等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瞄准“建设、应用、安全、标准”四大主线谋划推进,使“新经济”发展具备集网络基础稳固、数据智能融合、产业生态完善、平台创新活跃、应用智慧丰富、安全可信可控等特征于一体的新型基础设施。
二要拓展新场景应用,全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聚焦人工智能、5G技术、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生命科学、新材料等领域,以应用为核心,通过试验空间、市场需求协同带动业态融合、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新经济”从概念走向实践、转换为发展动能,促进科技型企业加快成长。
三要挖掘新消费潜力,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顺应居民消费模式和消费习惯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四要实施新开放举措,不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叠加优势,搭建更高水平开放平台,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五要提升新服务效能,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主动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的需要,大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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