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的世界格局下我国科技创新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转化机制、交易规范、政策措施与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可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政策体系构建、区域协同机制、技术市场发展、制度设计与激励、创新网络构建等层面推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交易 转移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格局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变革大调整,全球范围内的技术主权之争愈演愈烈,科技竞争变得更加复杂化。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和进行的技术封锁,使我国的技术赶超与创新型国家建设之路正面临着严峻挑战。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等一系列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旨在通过改革开放,引进学习国际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在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实现自主创新和技术赶超。202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0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快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一些关键问题”。重新审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史进程我们发现,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们是在没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背景下进行经济建设的,整体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同产业、区域发展之间尚未形成创新合力,没有形成统一运行的全国技术市场与协同创新网络,缺乏成熟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致使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驱动经济向高质量转型发展之路关卡重重。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国家创新体系尚不完备,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相对滞后。从目前国家创新体系整体发挥的功能来看,科技成果在供需之间的转化率,以及其间的匹配与协同度均不高。现实中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支持投入占主导地位,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重点依然聚焦于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并没有针对企业的技术需求,企业技术的现实需求很难从高校和研发机构获得。国家创新体系缺乏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协同推进创新网络结构的整体设计,致使技术成果在供求方之间转化受阻。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主体,包括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技术市场、中介组织等,尚不能在组织战略导向、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地理位置等方面实现最佳匹配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当前,针对不同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安排未能很好激励科技成果供需之间展开合作。为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序进行,各地在税收优惠、技术市场的运行、创新孵化器的建立等方面都制定有相关的政策措施,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合作、新技术合作研发、开放式创新网络建立,以及合作过程中的技术转移等也有相应规定,对各种中介组织在科技成果定价和创新成果测度等方面也有相关的规范化方法。但就全国来看,各地不同层次、不同政策之间存在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评价体系。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些政策工具结构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日益显现,缺少了内涵式的驱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环境营造的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的原因,还在于技术市场实际运行中的价格机制,忽视了技术商品所具有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与产出不确定性特征,在于短期的政策工具并没有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理上寻求问题的症结并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导致政策实施结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此外,学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认识和建议也限于产学研结合、加强研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等操作性薄弱、缺乏平衡力的温和对策,没有一个总体的、系统的顶层设计。
第二,技术交易缺乏规范,统一技术市场尚未形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目前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完成,而各地政府的具体法规不尽相同,技术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服务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定价机制,因此无法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就很难追究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缺陷或违约等情况时的责任人,这种技术交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势必使技术交易方心存顾虑,无法实现技术成果转移的应有效果。中介服务体系是技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的中介服务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功能单一、服务类别不规范,在跨区域技术交易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科技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配置的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全国性的技术交易平台的作用日益显现,但目前尚局限于信息的集散和信息沟通咨询层面,主动链接匹配科技成果需求方和供应方的功能有待开发和强化。因此,需要构建全国统一高效的技术市场,搭建畅通的信息与交易平台,才能实现科技成果、技术信息、技术专家和企业的精准对接。
第三,转化科技成果缺乏创新,政策激励未能发挥真正作用。科技创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我国目前环境下,众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在取得研究成果后更多的做法就是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真正转化实现商业化的只是少部分,更多的处于“闲置”状态。而通过许可或作为合作条件转让第三方使用的科研成果主要是一般性的成熟技术,更多是用于产品更新换代开拓市场,无益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专利形式呈现的研究成果是技术交易市场的主要技术商品,多年来普遍存在创新少、质量低的现象。为什么国家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设计仅带来科研成果数量的增加,却没有同样激励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创新努力和创新水平的实质性提高?为了保障科技创新活动有序进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高新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技术合作研发、促进技术成果交易等方面都制定有相应的政策,但缺乏对中央与地方、区域间政策协调性的关注,致使政策的实际效果不佳。比如,各地都实施了企业研发补贴的做法,但却忽视了其能否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还高度依赖于企业内在的创新需求与外部的环境。研发补贴政策的本质应该是引导和影响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和高质量专利开发行为,驱动企业本能创新力的迸发,若仅仅是作为企业研发投入的一个补充部分,这一政策的激励效应自然就会减弱,甚至不存在激励效应,现实中的政策效果恰是如此。
第四,科教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科研管理体制、教育体制和激励机制,不利于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有悖于科技创新规律,这是我国科技创新“从0到1”应用转换之路为何如此艰难的根本原因所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往往是数年如一日、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多学科交叉协同创新的结果。传统的学科壁垒、明晰的科研组织边界不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大科学特征要求,这就需要重塑现行的科研管理体制与教育体制,鼓励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科研项目之间的联合与跨界研究。要培育科研人员的科学精神与创新精神,改变普遍存在的追求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忙于项目立项、只注重数量指标等现象。学校教学中,要改变过往灌输式、模板式的教学方法,从知识生产的源头上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学术研究上的批判精神放在突出位置。与之相适应,还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和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我国近些年在这两个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影响到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科技成果转化。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倾向于自己设立公司进行转化,这样做的结果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益,延长了技术商业化进程,制约着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体系的完善。
新发展格局下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构建系统协调的科技政策体系。国家创新体系作为一个开放的巨系统,其运行效果取决于内部结构、构成要素和运行规则。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要以知识协同实现系统内的要素匹配,以组织协同实现系统的结构优化,以制度协同实现规则统一,以空间协同实现系统内的交互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众多要素,既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也包括政府、政策法规、文化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过程。一个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可以保障科技成果高效顺畅的转化,从而提升经济发展的有效性。经济有效性提高可以进一步激励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参与新一轮原始投入到知识产出、再到经济产出的创新循环当中,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科技政策体系构建方面,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与人才激励机制,要加强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注意政策工具之间的平衡,使其发挥最大程度的互补性作用,及时评价政策工具之间的协同效应,包括区域间协同、不同组织间的协同、不同产业间的协同。
二是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现阶段空间距离仍然是我国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制约因素。因此,政府应当为远距离的企业和大学提供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如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创新合作及成果转化可以很好地带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跨区域信息共享,促进区域之间在相应的技术领域实现信息互通,缩小技术距离。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政府要充分发挥各地的技术比较优势,突破空间锁定效应,推动在创新活动中科技成果的有序有效转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让优势的科技成果服务优势的产业,以寻求各地创新发展的突破点。不同地区在新兴产业的发展布局上,根据其自身的资源禀赋特点合理分配产业的空间资源分布,有针对性地实施科技成果转移策略,避免新兴产业在区域间的盲目建设。我国各个地区均需要提高协同创新意识,促进内外创新资源的流动,以多样化的合作模式推动协同创新关系的形成与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是构建国家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技术交易市场不仅仅是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场所的集合,而是全国范围内技术成果流通、技术成果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技术市场主体及其之间的结合方式、技术市场环境和技术市场的运行机制等,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与机制。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一设计信用机制、行为约束机制、中介组织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机制等,统一维护技术交易市场的运行。要发挥政府在技术市场建设中的作用,以建立起全行业的社会声誉,加强技术交易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风险资本与证券市场,实现技术市场融资服务功能的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本身就包含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可以组建以技术交易为资助对象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形式支持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技术交易活动。
四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创新主体定位,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行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系统化服务,建立并规范社会资本以众筹模式投向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资本筹集机制,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机制。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科技成果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转化,增强保险服务,创新保险产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担保等模式创新。要真正确立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使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鼓励企业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开展海内外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并购、合资合作。鼓励企业设立海内外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机构成立产学研共同体,积极利用全球视野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我国产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开展前瞻性技术布局,制定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图,设定技术发展目标,开展超前研发和源头创新。
五是因势利导专利申请的多元化动机,促进创新、专利与标准的协同作用。要鼓励企业在专利申请上审时度势,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防御,国内申请、国外申请等策略组合运用,通过专利实施创造价值转变为并重专利许可等多种科技成果转化价值创造手段。避免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专利申请的寻租行为,政府的研发补贴作用是有限的,要防止鼓励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驱使下,企业等创新主体将专利申请异化为获得资金资助的途径。有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激励并非不可取,但更重要的是专利费用资助政策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违背了补贴是为了增强企业创新内在动力的初衷。要引导企业从技术研发阶段就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标准战略,通过技术预测把握行业技术发展及技术标准形成方向,鼓励企业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分析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状况,使企业专利工作、标准化工作与研发同步。政府部门要平衡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适度的反垄断审查。
六是培育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模式,设计新型科研管理体制与创新激励机制,构建适宜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和创新文化氛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技术成果缺少产品中试和市场前景,二是高校的科研考核机制普遍不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因此,高校需要调整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模式,并重事前与事后激励,不但要重申请,更要重视转化过程与产业化效果,着力构建产学研协同的螺旋式研发推进机制。通过产学研合作、区域间合作、多方协同互动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加速完善科技成果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创新资源配置的一个有效机制,需要一个宽松、开放、稳定的环境。我国创新机制当下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中介机构等没有真正形成创新合力。因此,要建立具有内在创新动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新型的创新服务与中介机构制度,在研发行为主体之间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以保证行为主体研发目标的一致性,破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障碍,最大程度释放创新能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专利向企业转化。创新文化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有利于创新活动与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持续开展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因此,要造就开放的研究环境,鼓励进行科学上的自由探索,摒弃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做法,尊重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规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培养创新精神的文化底蕴。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与战略重点研究”(项目编号:15JZD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编/李丹妮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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