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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党与中国之治】2020年后相对贫困治理优化改革的重点

百年大党文章配图2

【百年大党与中国之治】专题

作者: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导 贾玉娇

在经济社会发展发生重大转型的历史时期,如何在遵循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规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的前提下,重新审视中国贫困发生发展规律与治理机制,进而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贫困治理能力提供前瞻性研判依据,成为一个具有重要学理意义和政策讨论意义的主题。为此,通过结合我国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愿景的发展目标,阐释2020年后相对贫困的概念及治理机制,将治理机制理解为通过宏观和中观层面的制度优化改革,提高微观层面个体的“可行劳动能力”,增大“可持续生计维持机会”的可及性。

在宏观制度层面,理顺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关系,构筑具有韧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第一,继续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增强劳动者与劳动力市场的契合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形塑劳动力与机器、人工智能技术的和谐共在关系。第二,研判因技术进步而产生的必要剩余劳动力的经济、社会与家庭的属性和特征,通过地域发展政策如乡村振兴、城镇化建设等对该群体进行吸纳、消化。根据现代技术在地域上的梯度分布,疏导劳动力与之匹配,从而建构人力资本与地域发展相契合的共生体。同时,顺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优化现阶段的教育与人才培养政策,做好未来劳动人口升级转化的筹备工作。第三,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在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国内大循环发展战略的情境下,尤其要进一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通过社会保障缩小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要总结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制度实践经验,提炼形成国家治理与民生保障的应急制度体系、协同机制与操作流程。

在中观制度层面上,基于2020年后相对贫困的新内涵,建立与现实贴合力更强、更具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一,遵循相对贫困人群的多元、异质性需求,打好“现金保+物资保+服务保”的组合拳,实现救助资源的动态精准供给,进一步落实分阶段、分梯度原则。第二,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智信型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政府业务流程、经费使用方面的信息网络化、痕迹化以及监督智慧化。第三,完善社会救助法制。深入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和法治化进程,有助于保障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保护救助对象和行政人员的权益,实现程序正义。第四,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对象识别与分类系统。现行以测量生存贫困为主的标准未能反映出社会成员在实现全面发展中的困境,而贫困测量指数的设定直接关乎社会救助制度能否识别真正意义上的贫困人口。

在微观层面上,增促个体“可行劳动能力”,增加“可持续生计维持机会”的可及性。上述宏观与中观的制度设计最终都将作用于受助个体,并在受助个体生活与发展能力的改进状况中得到检验。通过外在制度建设,激发受助主体摆脱生活现状的主观积极性,弥合与修复个体社会支持网络,补偿个体参与、融合社会系统的功能性缺陷。除了塑造与宣扬积极进取、拼搏奋斗的社会价值观外,还应在各行各业树立自强不息、奋斗进取的典范,形成对拼搏进取的社会奖励。另一方面,有的放矢地弥合断裂的个体社会关系网,提升个体可行劳动能力。应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确捕捉贫困群体的发展需求,据此设计相应的扶助方案。例如,为教育缺失的群体提供教育保障,为生产技术缺失的群体提供技术支持,为缺乏就业机会的群体提供就业机会,为易因家庭金融链条断裂而陷入贫困的家庭购买商业保险,等等。

贫困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有效的贫困治理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贫困治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进以下改革。第一,进一步破除部门壁垒。精准瞄准贫困群体需要掌握其家庭固定资产、金融资产、消费支出结构与偏好、社会保险缴费与支出情况、家庭人口变动与流动情况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分散在不同部门,实际的信息整合效果依然不够理想。第二,全面推进新基建,加快建立全国统筹的大数据平台。缺少基础设施与设备支撑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往往会流于形式,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5G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的基础与公共设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建设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的信息化“高速公路”具有十分前沿的时代意义。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