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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摘 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尤其是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我们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通过对我国农村改革几十年来的历程进行深入梳理,可以发现,在推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关决策者因缺乏对中央顶层设计的正确认识,而导致部分地区农村改革实践出现了偏向性错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生形变便是其中的典型。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要切实完善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 统分结合 农村改革 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 F321文献标识码A

推进乡村振兴,需直面真问题、明确大思路

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搞农业大包干为起点,我国农村改革已经有了四十多年的实践积累。进入新发展阶段,回望历史,对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一方面,要看到农村发生的翻天覆地巨大变化,充分肯定农村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历史价值和历史意义。另一方面,也要敢于直面自推行农村改革以来出现的问题,如:很多农田被粗放经营甚至被撂荒;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务农的越来越少,一些村庄的正常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难以为继;小农户进入市场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薄弱;农村基层党组织虚化弱化边缘化现象比较普遍;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要针对这些实实在在的真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那么,到底该如何解决农村改革以来积累的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充分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中央已经明确了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各地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因村制宜,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善于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然而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因为缺乏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深入学习领会,就贸然作出评断,既缺乏政治上的严肃性,又缺乏学术上的严谨性。要想扎扎实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各级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应在学懂弄通党中央对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方面下一番真功夫,明确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深悟透。

笔者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系列论述的核心思想内涵,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然不会是轻松惬意的,而是充满艰辛曲折的。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改革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要解放思想,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藩篱,让农村资源要素活化起来,让广大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迸发出来,让全社会支农助农兴农力量汇聚起来。”这明示我们,农业农村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化改革。这也是解决农村改革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明确的大思路。

注重“分”忽视“统”是现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基本特征

众所周知,施行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存在政府对农村集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管理过死过宽的问题,不符合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分户进行的特点,导致利益分配上“吃大锅饭”,压制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集体经营的土地农作物产量普遍低于分户经营的自留地,导致农产品供应短缺问题长期解决不了。正因为如此,农业大包干经验推广、定型后,形成了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将这一体制载入宪法。

然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自人民公社解体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巩固和完善。早在三十年前,时任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就在调研、指导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发现:“在有关脱贫致富的宏观决策中,没有把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摆到应有的位置。特别是一些农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时,没有很好地理解统一经营和‘归大堆’的区别,放松了‘统’这一方面,需要统的没有统起来,不该分的却分了,其结果是原有的‘大一统’变成了‘分光吃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有些地方,合作化以来积累起来的集体经济实力的绝大部分化为乌有,幸存下来的集体经济实力也失去发展的基础与动力”。可谓一针见血。但通过对当前农村改革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有关决策部门并没有给予这个问题足够的重视,围绕双层经营体制采取的农村改革举措仍然是把“分”进行到底,而对于完善和加强“统”的功能,既看不到短期举措,也缺乏长远见效的政策。

由分而私的体制机制弊端:务农成本上升,收益下降

1982至1986年,党中央连续发了五个“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1987年,农村改革出现了一个方向性偏差:当时的贵州省湄潭县进行了俗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验,即土地承包到农户之后,永远不再调整了,土地产权由农户自行处置,发包土地的集体无权干预。如此改革,土地集体所有制虽然名义上还没有废止,但集体对土地既丧失了处置权,又没有收益权,土地的私有产权在事实上确立起来了,可谓由分而私。对此,笔者认为,注重“分”而忽视“统”,甚至由分而私,必然导致本文开篇列举的种种问题,这在学理上也是可以解释的: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获得了自主择业的选择权,在非农产业收入较高的利益机制引导下,务农机会成本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农村进城经商务工,无法专心致志甚至无力照看原来的家庭农业经营项目,导致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就是必然的。这种现象在各地农村普遍存在,在不便使用农业机械的山区丘陵地带尤为明显。

其次,承包土地的农民外出就业后把土地流转出去收取租金,增大了土地承租人的农业生产成本;租金归土地承包户所有,不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架空,更重要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丧失了收入来源及相应的统一服务功能,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无法进行,无形中加大了留在农村务农者的生产成本,降低了务农收益。数目巨大的租金总量既是集体收入的流失,也是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大大削弱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特别把“务农”强调出来,是因为在村务农与外出就业两部分人构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农业经营体制由分而私,在事实上鼓励外出就业者在农业领域不劳而获,对农业发展动力造成损耗。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当年以推广大包干经验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同时也为彻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打开了一个缺口,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进入新发展阶段,遵循党中央确立的顶层设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改革由分而私的农业经营体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使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激发出农民务农的内生动力。

首先,学党史,悟思想,保护务农农民利益是根本。百年党史,光辉伟业,其中有两次正确的道路选择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次是以打土豪、分田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另一次是以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两次道路选择能够形成推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强劲动力,都源于满足了务农农民的根本利益诉求,那就是土地产权归务农农民支配,农业生产成果归务农农民占有享用。但由分而私的农业经营体制误导农户把土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脱离农业后仍然不肯放弃土地,导致农村务农的新增劳动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么无田可耕,要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不在地主”支付租金,违背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景。

其次,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充分自主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如何配置,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微观决策问题,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行民主决策,政府部门不能横加干涉。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邓小平同志就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支持人民公社体制中的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正是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当年作为生产队的小岗村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搞了大包干,并得到了党中央的认可和支持。笔者在农村调研中了解到,尊重农村集体经营管理自主权这一历史经验对于消除由分而私的体制机制弊端仍然十分有效。比如,广东省清远市的新城村和叶屋村,都属于村民组即原来的生产队,曾经陷入过土地撂荒、村民矛盾重重的困境。为了突破困境,这两个村自发建立起村民自治制度,民主讨论土地承包办法,把满足在村务农者的土地承包权益放在第一位,同时适当收取承包费用于增强集体统一服务功能,极大减少了本文开篇例举的种种问题发生率。这类典型是由农民自发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展现了中国农民的首创精神,应当得到尊重和推广。

再次,重新认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势。当年农业领域推广大包干经验,建立分户经营体制,理论根据主要是农户把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于一身,也有权责利统一的优点。那么,像新城村、叶屋村这样的农村,加强“统”的功能,收到了良好效果,其理论根据是什么呢?当我们把最初的小岗村与后来的新城村、叶屋村等一并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考察,就会像在泥土里翻出一块金子一样喜出望外:中国农民在毛泽东同志创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经过邓小平同志领导的市场化改革,创造出了新的农业经营模式,本文称之为“村民组土地经营市场”。这个市场的边界在人民公社时期确立的生产队(时称农村集体的“基础”)范围内,通常拥有几百亩耕地、几十个农户;打破了农业集体统一经营模式后,生产队即现在的村民组作为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发包给本组农户,实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之间以承包费为纽带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构建了符合世界通例的农业经营市场;承包费形成集体积累,为缴纳承包费的农户提供统一经营服务,消除了私有制基础上土地所有者与农业经营者的利益对立,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在这一制度中,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根本,真正地做到了“耕者有其田”,即农民尤其是务农农民之间不会像私有制那样占有土地数量差距悬殊,做到了劳动力与土地两个基本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的零成本结合;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集体获得承包费等财产性收入形成集体积累,用于为集体成员服务,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和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是先进的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

【本文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授】

责编:李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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