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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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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与我们共同的责任

随着公共生活空间日益拓展,人们的交往与合作愈加丰富多样,集体行动以及由此产生的集体责任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使公共生活空间成为人们自我实现的栖居之所,需要从根本上理解集体行动的成因,确认评价集体行动的准则,并明确个人在集体行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充分认识集体行动之于公共生活的价值,才能把握个人生存的社会性本质,理解人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与世界历史同步的道德共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超越个体主义,理解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在集体行动中,个人以公共理性参与集体行动,在公共生活中与他人的行为选择发生重叠、缠绕和相互作用,进而双方根据在交互结构中形成的集体理性作出选择。这种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交互关系就是集体行动背后的交互理由结构。它让个人在作出选择的时候获得了超越个体的集体思维方式,也为个人生存的社会性提供了道德基础。

理解集体行动,要避免单子化个体主义的视角,要认识到简单物理还原论的不足。简单物理还原论者认为,对任何一个行动的解释都必须还原到它的物理基础。每个生命个体都有血有肉有大脑,具有足够的物理和生物基础,可以思考并产生动机和行为。但是,只有个体行动者的集合,还不能实现真正的、作为实体的集体行动。因为物理还原论忽视了一个事实,就是集体行动中的行动理由是超越了个体本身的。仅仅从行动的物理基础出发,只是在物理层面描述和重现了行为的发生,并没有提供对于集体行动完整的真正的理解。例如,一个乐团的交响乐合奏这个集体行为不仅仅是“单管演奏者在第三节开头吹出了一个低音”,加上“首席钢琴师弹出F大调音阶”,加上“大提琴手接连拉出三个跳音”,即便这个客观物理的描述可以不断叠加,最后穷尽整场演奏会的所有细节,却依然无法让我们真正理解乐团合奏这个集体行动。这种方法论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恰恰是“乐团要合奏交响乐”这个集体行动的理由解释了每个演奏人员的个体行为,而不是每个演奏人员的个体行为解释了集体行动。

理解集体行动,要重视它的双重实现条件。一方面,集体行动的实现有赖于个体对集体行动的认同和理解。每个集体成员在自己的思维中认同并理解集体行动,产生相应的意图,在外在行为上表现出高度一致。个体对于集体行动的有效内化是集体行动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也是集体行动最终的落实基础。另一方面,集体行动的维系有赖于外在制度和秩序。虽然个体对于集体行为的认同会促使人们形成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可能是临时的、偶然的和低效的。长期、稳定、有效的合作不能只依赖于个体动机的简单重合。只有在个体动机之上设立制度和秩序,稳固集体行为的实现方式,才能保证集体行动有效进行。

理解集体行动,会帮助我们破除个体主义的思维方式,纠正自我主义的道德偏差,从而为当代复杂社会中的个体生活赋予独特价值。这种价值彰显了集体实现团结是基于集体成员彼此之间的道德责任关系和集体的道德凝聚力。人们从公共理性的角度出发思考自己的行为,同时成全他人的利益和价值,这种思考和选择方式让我们与他人之间产生了深刻的道德关联,这种道德关联消解了集体行为离散的可能性。正如当代研究集体行动的美国学者玛格丽特·吉尔伯特所指出的,真正的集体行动具有一种独特的道德基础,而这种道德基础来自集体成员之间通过共同承诺而形成的责任。这种承诺可以是明确立约的也可以是默认存在的,但它一定是自愿的、相互的和利他的。承诺参与到集体行动中的每个个体都有道德责任去完成集体行动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行为。如果他人行为和周遭环境发生了改变,个体也有责任调整自己的行动,其目的是确保集体行动的完成。集体行为的深层基础是一种团结精神和集体道德,它弥漫在每个个体的思考准则之中。当“你成为我行动的理由”时,“你有责任为我完成集体行动”时,你我之间就形成了基于公共理性的道德纽带,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行动才得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自觉自愿的参与个体具有促成道德的集体行动的动机和能力,而道德的集体行动触发了个体自觉自愿的参与。前者是后者的潜在条件,而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条件。

在集体面对重大危机和挑战时,集体行动的意义格外突出,认真理解并参加集体行动也就更为重要。譬如,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重大的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人们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接种疫苗从而拥有病毒抗体。考察每个人佩戴口罩的理由和动机,如果人们不仅是想要保护自己的健康或为了遵守有关规定,而且为他人的健康着想,认识到如果自己不佩戴口罩,那些尚未接种疫苗的人就可能被置于危险之中,并由此自发产生道德责任信念,做到“我要为你戴上口罩”的时候,个体之间的道德责任关系就得以实现,这样的集体行动对构建我们的美好生活当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秉持集体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人们在公共生活中采取集体行动,合力解决现代社会复杂而深刻的问题,需要夯实共同的道德根基。在面对诸如新冠肺炎疫情这种重大的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时,集体行动给个体成员带来了新的道德要求。它要求个人出于对彼此的承诺,进行超越单子化个人的思考,自觉自愿地遵守共同体的制度和秩序,完成自我在集体行动中的功能角色,实现共同体的目标,承担由此带来的集体责任,进而确保共同体长久稳定的繁盛。

在集体行动的道德基础上承担社会责任,需要每个个体成员拥有平等自立的地位以及理性的认识能力和决策能力,需要每一个个体成员具有完备健全的人格特质和心灵能力,不仰仗于他人的权势,能够依靠理性的反思来摆脱或纠正自己的认知偏差和虚妄想法,超越单子自我在认识上的偏颇和利益上的狭隘。换言之,集体行动的落实需要一个个自愿的个体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恰当理解集体中他人的需求,平等公正地对待彼此,认识到自己作为集体成员的本质社会属性,在交互理由的基础上有效地产生集体行动,避免松散的、离心的、短暂的集体行动。

在集体行动的道德基础上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一套公平、健全、清晰的法律和政治秩序。以制度和规则的方式确立集体行动,向集体行动的成员澄清行动实现的条件、目的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规范集体行动中每一个成员的位置、角色和功能,通过各种沟通和信息渠道向成员解释说明他们根据各自具体的角色参与集体行为的方式、内容和预期。如果没有一套公平、健全、清晰的法律和政治秩序作为保障,人们就很难认识到作为集体行动的成员在集体行为中所应遵守的规范,这样集体行动就会遭遇偶然和混乱。同时,人们要为集体行动的制度和规则辅以恰当的管理手段,通过奖惩机制来保障个体成员有效参与集体行动。

在集体行动的道德基础上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在成员之间构建一种深刻的、有机的、交互的道德关系和团结精神。这种道德关系和团结精神不能建立在粗糙浅层的人际交往之上,而需要共同体成员彼此之间达成价值认同,产生互尊互重和团结合作精神,形成真正顾念和关切共同体中的他者的道德态度。这种道德关系不仅需要得到成员个体在理性上的理解与认同,更要深入到情感和态度中去,在人类最基本的情感本能反应机制上得到证成和支持。集体行动要直接触发成员的道德情感,成员为集体行动的实现而喜乐自豪,为集体行动的失败而自责失落,形成不需要经过过度反思就会自发出现的社会习惯和精神气质。

综上可见,集体行动最终的实现,是在集体理性基础上的团结精神气质的彰显,是单子化个人完成了深层社会化的标志。在集体行动中完成社会化的个人,在自我身份中纳入对他人的考量,在自我理性中安置他人的利益,通过自我行动和自我约束承担集体责任。这需要秉持集体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在公共生活中保障个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动机,在加强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关系和倡导团结精神的过程中确认个体实现共同利益和创造共同价值的理由。

(作者:田洁,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政治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