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战略与新举措,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为确保自身先进性与纯洁性而进行自我革命的产物。科学理解这一战略部署,需要在政治维度上廓清依规治党必要性与功能性有机统一的价值要义,在思想维度上明确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有机统一的精神要义,在法治维度上领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践要义。
【关键词】依规治党 政治维度 思想维度 法治维度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由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治党便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鉴于在目标范畴、内涵特征、功能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特定性、严苛性、引领性,党内法规在诸多制度中属于位阶更高、标准更严、作用更大的部分,是我国制度体系的领头羊和参照系,也是制度治党的核心和关键。正因如此,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内涵和特征。
在政治维度上:廓清依规治党必要性与功能性有机统一的价值要义
第一,经验汲取与应势谋划并举,明晰依规治党的背景意义。依规治党有着深刻的历史缘由和现实需要。首先,从国际共运的教训来看,苏共等无产阶级政党从初创发展时以铁的纪律来管党治党,实现了党的建设科学化与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及至后期因特权盛行、腐败蔓延而导致亡党亡国。这说明无产阶级政党不仅需要从严治党,还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建设来确保从严治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其次,从我们党自身建设的经验来看,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依规治党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和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制胜法宝。特别是在世界和中国进入深度调整的新形势下,依规治党从根本上决定着“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两大布局建设的成败得失。再次,从依规治党的范围来看,它是对包括党的最高领导集体在内的各级组织和成员的全面治理,即依规治党贯穿于从中央到基层的各个层级,其间不允许任何一级组织或成员有例外。最后,从依规治党的实践性来看,依规治党所要求的主体多元化、规则法治化、运行公开化、效益最优化,不仅确保了党自身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还有效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第二,通过依规治党,着力推进执政党治理的现代化。坚持以自我革命精神祛除党内存在的侵蚀和危害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诸种弊病,是维护党的自身健康、确保党长期执政的可靠保证。不同于一般的管理约束,依规治党以党内法规为依据,通过在全党进行现代治理来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从而向执政党自身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迈进。以党内法规为依据进行治理,既包含着这些法规的建立,也包含着这些法规的执行,即依规治党指向的是执政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两方面的内容。此外,党中央还坚持把程序性制度建设作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具体细致的分解落实,确保这些法规现实有效和切实可行。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互动作用中,我们党通过依规治党不断增强自身治理现代化的程度。
第三,强化规范引导,以政党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对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依规治党的自然延伸和目标归宿。一方面,依规治党从属于国家治理中的政党治理范畴,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最终融入并体现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中;另一方面,依规治党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关键。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归根到底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与能力水平。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其自身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果与进程,也只有建设好我们的党,才能领导好我们这样的大国。
在思想维度上:明确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有机统一的精神要义
坚持“规”“德”并举,双向发力。德治作为思想建设的一种方法,属于党的建设中的精神力量,而法规制度作为强制手段,则是贯穿于党的建设的物质力量。只有精神力量、没有物质力量,就会造成空洞教条和说教;而只有物质力量、没有精神力量,则会使制度成为冰冷的条条框框。换言之,唯有“规”“德”并举,从党内法规与思想道德两方面双向发力,将加强惩戒力度与提高党性修养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管党治党。实际上,二者同向发力共同作用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探索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创新管党治党新路径的重大成果,不仅提升了党建工作的新水平,而且也开创了政党治理的新境界。
坚持人民中心的立场,践行宗旨不动摇。作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守护者,党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才能更好地带领人民群众向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不断奋进。这就需要不断破除党内与人民利益相悖的思想与行为,以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这不仅需要思想教育和以德治党,也需要通过党内法规的“硬约束”来确保党的建设始终在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上运行。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发挥党内法规强制约束与惩戒作用的依规治党,是以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为出发点而提出的,是为确保人民利益而进行党建工作创新的结果。
坚持用良好的政治文化营造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态。政治文化是党的建设的灵魂,是党的其它方面建设的土壤和基石。这种文化既以无形的价值理念为目标导向,也以有形的法规制度为物质载体。具体来说,一方面党内政治文化作为价值导向与精神追求的集中体现,决定了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干部的奋斗目标与行为方式,从理念认识层面规范着党内政治生活;另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推进依规治党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坚持以健康科学的政治文化作为党内法规的价值支撑。党内政治文化以历史传承和价值认同为根基内核,以党规党纪为表现形式,能对党员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渗透性影响和规范性塑造,从而确保始终站稳政治立场、永葆革命初心,自觉以实际行动助推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的形成。
在法治维度上:领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践要义
第一,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以此为导向,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不仅对构建党内法规体系进行了阶段性部署,也意味着党内法规建设由此走上有步骤、承接性、规范化的科学道路。此后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基础上,2016年12月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在对已有成就进行总结的同时,特别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持续深入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2017年6月,中央通过并印发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与思路。具体来说就是,在目标上,“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思路上,通过第一次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提出在党章之下应分别建设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即党内法规建设“1+4”的基本框架。同年10月,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仅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所调整的领域包括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两个方面,而且通过“加快”二字表明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紧迫性。之后,2018年2月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对到建党100周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进行了接续部署,成为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作为破解党和国家发展问题的重要依托,在维系党规国法衔接协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根本作用”,因此“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证的格局”。这一论述不仅说明应实现党规与国法在法治维度上的统一,也指明要在法治基础上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以此为导向,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同年8月又修订完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标志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开始在制度和实践层面进行有效衔接。如在监督执纪方面,《条例》第29条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不仅明晰了“纪在法前”的监督执纪程序,也为“纪法贯通”的实现指明了方向。又如在党内法规与其他法律规章制度方面,《条例》第33条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事实、性质、情节等给予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不难看出,这就在制度层面为党内法规与国家各类法律、不同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等的衔接提供了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法,从而搭建起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等有效衔接的桥梁。
第三,要致力于实现政党法治与国家法治的内在融合。我们党将现代法治理念作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从思维方式、依托载体和具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融通整合。在思维方式上,由于法治思维是“规则之治”这一治理范式在意识层面的具体表现和最终落实的思想前提,是对党章和宪法在政党法规与国家法律中居于统领地位的深刻表征,是权责一致这一法治原则的鲜明体现,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坚持运用这一思维来治党治国。在依托载体上,一方面通过对党和国家机构进行改革,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将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统筹起来进行合署办公等举措,推动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进一步融合。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规范对象上的相融性、功能发挥上的互补性,使其在各自内容的建设上做好贯通和融合,以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求,使党内法规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内在统一。从上述三方面出发,我们党不断深化对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关系的认识,坚持从规则之治的角度理解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为实现政党法治与国家法治的内在融合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支撑。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思想的历史由来与经验启示研究”(项目编号:19YJA710032)及四川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四川乡村治理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SC20ZD01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
②《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论述摘编》,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
③任志江:《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内涵、特征与路径研究》,《理论视野》,2021年第3期。
④任志江:《习近平关于制度治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意义》,《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0年第10期。
责编/赵博艺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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