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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干部瞒报的心态、表现及治理之策

【摘要】少数干部瞒报行为的常见心态包括忽视型、侥幸型、避责型、遮丑型、搞定型以及利益纠缠下知法犯法等,为此我们需要从干部素养、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多措并举,通过智能化自动化的信息报告系统和广泛的社会监督让瞒报行为无所遁形,在扎紧制度笼子的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治理少数干部瞒报乱象。

【关键词】瞒报治理 心态演变 制度完善 技术支撑 多源信息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通常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时间紧迫性、信息不完备性和巨大破坏性”①等显著特征,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但近年来在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治理、城市突发风险事件等信息报告过程中,依然可以看到少数干部存在着迟报、漏报乃至谎报、瞒报关键信息的情况。为什么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央和相关部门再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少数干部在遇到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仍然选择了迟报、漏报乃至谎报、瞒报?为此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少数干部瞒报时的心态演变轨迹,归纳分析其原因和主要表现,从内在心态引导和外在行为约束两方面进行恰当的制度设计,从而有效解决少数干部瞒报问题。

瞒报行为会直接损害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成效

随着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各类风险的跨界性、叠加性、复合型、放大性显著增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如不能及时恰当预警和转移疏散、密切监测和追踪、及时有效处置和救援,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危害。瞒报行为会直接影响到风险监测、应急预警、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及救援等环节,损害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瞒报会让研判事件趋势变得困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具备高度不确定性,及时准确的信息是研判事件走向、降低不确定性的重要依据。事件趋势研判需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环境、伤亡人数、演变趋势、影响范围、次生衍生灾害等关键信息,瞒报行为初期往往表现为迟报,随着事态恶化演变成谎报乃至瞒报,因此会造成应急管理决策依据关键信息是滞后的,甚至是编造的和错误的,进而对事件的趋势研判形成误导,使得应急管理决策质量大打折扣,影响防范和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的实效。

其二,瞒报使得应急预警疏散很难实现。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对过程中,及时进行应急预警和转移疏散安置,是降低突发事件危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途径。应急预警的前提就是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报告,这些信息将涉及到应急预警发布的时间、范围和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的采取等。不及时不准确的预警不仅不能达到有效防范风险和危害的目的,而且往往还会对经济社会秩序形成干扰,让公众不知所措,仓促的大规模转移疏散更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舆情。

其三,瞒报造成无法密切追踪隔离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瞒报行为往往会造成应急决策者无法及时追踪和预测风险影响范围,漏掉重要的密切接触人群或关键风险源,进而无法阻断风险传播和采取针对性检测及隔离措施。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辽宁、广州等地就出现少数群众或基层干部对疫情信息的迟报和瞒报,使得对密切接触者追踪大大延后,很难及时进行检测和隔离,放大了疫情传播风险。

其四,瞒报阻碍应急救援力量有效调度。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巨大破坏性,同时对应急救援和应急资源形成瞬间爆发式需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科学有效组织救援力量,及时高质量完成应急资源保障的前提基础。面对这些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者要在时间压力极大的情况下,快速完成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度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运输和保障等,瞒报行为将影响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保障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其五,瞒报损害正常安全法治规则秩序。当前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日常安全规范、信息报告、预防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制度规范是安全法治规则秩序的基础框架,给政府、市场和社会等相关主体明确的预期和行为规范指引。瞒报行为会破坏人们对这些制度规范的稳定预期,让少数人认为这些规定可有可无,形成“不用遵守这些规定,一般不会出事,出事了大不了通过谎报瞒报来瞒天过海”的错误认识,使得这些安全法治规则秩序框架形同虚设。

少数干部瞒报行为的六类常见心态:忽视型、侥幸型、避责型、遮丑型、搞定型和利益型

面对突发事件,少数干部可能会惊慌失措,在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过程中进退失据,常见的有忽视型、侥幸型、避责型、遮丑型、搞定型和利益型六类心态,采取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四种错误行为。其中迟报是事件信息未及时上报,主要体现为时间迟滞性特点;漏报是事件信息报告中遗漏了重要关键信息,主要体现为内容缺失性特点;谎报是报告不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主要体现为信息上的失真特点,通常存在一定主观故意;瞒报是主动封锁和隐瞒事件信息,主要体现为伪造和隐瞒,通常存在主观故意和知法犯法。突发事件需要干部在极短时间内快速决策,采取瞒报时心态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多数初期体现为迟报、漏报,随着事态恶化而进一步演变为谎报乃至瞒报。

一是忽视型心态。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初期与常规事件混杂在一起,危害特征不那么凸显,所以少数干部往往忽视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性,形成实际上的迟报和漏报。忽视型心态往往与知识缺乏和大意马虎等主观因素相关,其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是缺乏法律法规知识,对信息报告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缺乏风险意识,认为事情没那么大风险或危害,通常表现为迟报、漏报等行为。

二是侥幸型心态。重大突发事件往往具备突然性和不可预期性,侥幸型心态表现为少数干部面对突发事件,主观上期盼事件朝着好的方向演变,认为事件危害不会继续扩大,不报告也不会被发现。因为突发事件发展和演变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侥幸心态会使少数干部期待涉事单位自己能稳妥处置事件,这种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不主动进行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而是期待突发事件自我平息。同时又控制突发事件的信息扩散途径,期待侥幸躲过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通常表现为迟报、谎报乃至瞒报等行为。

三是避责型心态。重大突发事件由于具有巨大破坏性,可能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这就一定会涉及到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问题。少数干部为了避免被追责,在避责意愿驱使下,刻意隐瞒事故关键信息,并且有意无意建立攻守同盟,实现事故单位、监管部门和涉事主体共同谎报瞒报。另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导责任,也容易使少数地方政府各级官员之间形成瞒报默契,上下配合隐瞒关键信息,避免被追责或者问责,通常表现为迟报、谎报、瞒报等行为。

四是遮丑型心态。少数干部为了维护地方政府形象和产业利益,执着于“零事故”等政绩目标,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尽量把突发事件信息和处置局限在所辖区域范围之内,不仅不履行及时准确报告事件信息的职责,甚至严禁相关媒体或个人发表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对已扩散的信息进行删帖,或者对报道信息的媒体机构人员进行谈话和公关,以看似正面的保护地方政府形象的名义,实际上隐瞒和控制信息报告、信息公开渠道,在现实中表现为迟报、谎报、瞒报等行为。

五是搞定型心态。少数干部认为只要把重大突发事件搞定,消除其不利影响,再封锁事情真实情况信息,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了了之。所以通常把搞定事件影响作为重中之重,本着只要能搞定事件危害性影响,再通过相关信息报道或者事后补救方式,对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修饰粉墨,同时隐瞒突发事件的关键信息,就可以控制整个事态发展。在谎报、瞒报的同时,让涉事企业和相关主体加快加紧处理,以“内紧外松”的名义封锁事件信息,事件搞定后再伪造事件过程信息,在现实中表现为迟报、谎报乃至瞒报等行为。

六是利益型心态。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少数干部原本就与涉事主体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连结,甚至有权钱交易或包庇情节。同时有的企业或者项目本身存在着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有非常强的谎报、瞒报意愿。所以当突发事件信息一旦报告上来,少数与之利益联系密切的干部就会刻意帮助涉事主体隐瞒或遮掩信息,通过漏报和瞒报来维护利益连结关系,避免涉事主体和自己的利益纠葛被曝光。更有甚者也有极少数干部以事件信息报告来要挟,向涉事企业或单位索要贿赂和封口费,通过主观故意瞒报来获取利益,在现实中表现为知法犯法、谎报和瞒报,并附带勒索、受贿等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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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