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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干部瞒报的心态、表现及治理之策(2)

内外兼修,多措并举:从干部素养、制度完善和多源信息角度强化对瞒报行为的治理力度

少数干部瞒报行为有着较为复杂的内外部原因,一方面,少数干部自身缺乏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意识,在忽视型、侥幸型、遮丑型心态下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另一方面,少数干部妄图利用监管盲点来瞒天过海,甚至知法犯法借机要挟,在避责型、搞定型、利益型心态下迟报、谎报和瞒报。为此,解决瞒报问题,我们需要从干部素养、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多措并举,具体主要包含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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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升干部法治素养,震慑忽视和侥幸心理。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瞒报行为都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忽视型心态多数是源于知识缺乏,例如,2021年5月17日,国务院安委办赴四川攀枝花暗访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组随机选中正处于安全隐患整改阶段的何家屋基煤矿作为检查对象,该矿矿长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7条职责,一条都答不上来。为此要加强干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尤其是信息报告的规定和程序。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使干部明确法律严肃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同时从干部内在素养提升开始,让干部充分认识到瞒报的危害性,将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内化为自发的行为习惯,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避免忽视和侥幸心理,将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行为上的不敢瞒报。

第二,增强干部风险意识,消除侥幸和搞定心理。当前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干部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存在于少数干部中的侥幸型和搞定型心态,往往源于对风险危害影响过于低估或对风险演变趋势过于乐观,期待事件向好的方向演化,在抓紧搞定事件不利影响的同时形成了事实上的迟报、谎报和瞒报。为此要强化干部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开始,增强对潜在风险的敏锐性,善于发现细枝末节中的风险因子,对本职工作中的关键风险点做到清楚明白,善于运用底线思维去观察分析各类突发情况,着力提高面对不确定性风险的专业化能力。

第三,完善认定追责制度,规避遮丑和避责心理。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瞒报的规定较多,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之间也存在着缺乏认定标准,现实中难以区分的情况。遮丑型心态和避责型心态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通过瞒报来维护形象、规避责任,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后续从严的治理措施可能会使属地产业受损,也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和地方政绩考核,于是以遮丑的名义行避责的事实,上下级官员与涉事主体间自然形成瞒报的攻守同盟。为此我们既要完善制度设计也要统筹机制运行,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明确谎报和瞒报中主观故意的认定程序和惩罚标准,另一方面也要进行相应的免责制度设计,鼓励主动报告并及时更新信息,明确区分各类主体的信息报告责任,让制度及其运行更为人性化和科学化。

第四,扩大社会舆论监督,让谎报瞒报无所遁形。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不断发展和普及,媒体形态和舆论监督发生了深刻变化,谎报、瞒报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垄断,未来可进一步扩大媒体和舆论监督范围,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监督机制。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完善多元主体监督机制,扩大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范围,提升瞒报被发现的概率和惩处力度;其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让掌握信息的人敢于并乐于进行信息报告;最后,加大监管部门抽查力度,如通过暗查暗访、突击审查等,主动发现风险隐患和事件线索,让谎报、瞒报行为无所遁形。

第五,加大智能信息报告,降低迟报和瞒报可能。随着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进步,风险监测和信息报告的智能化、自动化程度飞速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为此,我们可以将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应用到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当中,大幅度提高智能化自动化报告设备设施的覆盖范围,提升信息报告的智能化、自动化比例,通过全天候、全范围自动化风险监测、智能化信息报告来提升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对这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最大程度降低人为因素的利益干扰,保证信息报告的即时性和便捷性,减少迟报、谎报、瞒报行为的发生。

第六,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部门多源信息互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应急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为此可以将不同来源的信息汇总到统一的信息平台,打破当前各部门、各地方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来源的信息互相验证,在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的同时进行智能化比对分析,形成多源信息相互印证的关系,快速识别和破除谎报、瞒报当中虚假信息。另外也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中多层级和多部门的同步机制,即信息报告由多个部门和不同层级的政府同时得到,这样使得封锁和伪造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增加迟报、谎报、瞒报的曝光程度。

第七,加大惩处力度,从严处理利益型瞒报行为。在瞒报行为中,影响最恶劣、危害性最大当属利益型瞒报。利益型心态的两类常见原因,一类是少数干部与涉事主体间日常就存在较深的利益牵连,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利益同盟关系或担心利益链条曝光,主动帮助隐瞒和伪造事件信息;另一类是极少数干部存在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情节,利用事件信息报告为要挟,趁机敛财或索贿。此类瞒报行为虽然数量不多,但危害性极其严重,为此要加大查处力度,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联动,对这类行为一旦查实,就依照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让违法乱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清华大学中国应急基地兼职研究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研究:制度保障、技术支撑与指标引领”(项目编号:21AZD080)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市突发事件风险沟通机制研究——基于法律文本和情景模拟实验的分析”(项目编号:17JDFA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詹承豫、顾林生:《转危为安:应急预案的作用逻辑》,《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5期,第89-92页。

责编/谢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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